山東申論真題----考中央國家的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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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申論真題----考中央國家的考生參考!!!

山東申論歷年真題

2014年山東申論真題

申論》試卷(A)

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應試者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測試。

2、參考時限:閱讀材料50分鐘,作答13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資料,按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依次作答。

二、給定資料

1.2014年4月28日,《光明日報》載文:“不良的社會風氣,負載著顛倒的價值觀念,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起著一定的負面導向作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是非善惡美丑混淆的現象,有許多就是這種不良風氣所致。所以,在榮辱觀道德觀價值觀上要做到“是非、善惡、美丑的界限絕對不能混淆,堅持什么、反對什么,倡導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須旗幟鮮明”,必須對現實存在的各種社會風氣采取旗幟鮮明的態度。既要堅持強大的正確輿論導向,又要有機制和體制層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會風氣。”

2.2014年4月11日,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欄目播出的“時空調查:誰來做證”欄目中講了幾個故事:主人公有的貼告示,有的舉牌子,更有的跑地哀求,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尋找證人。只有找到了證人才有可能證明自己的清白,或者為親人討還公道。他們做出這些舉動,可見尋找證人多么困難。尋找證人難,找到了讓他們出庭作證更難。有這樣一個數字----10%,據統計,目前我國各類訴訟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率平均不超過10%,證人不肯出庭作證,案件的是非就很難分清,當事人欲哭無淚,法官也愛莫能助。

3.哈爾濱一男子駕一輛跑車在居民區撞倒一老人后,公然恐嚇周圍的群眾后逃逸。警方和死者家屬在尋找目擊證人的過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證。具體情況是這樣的:家住哈爾濱市道外區育英小區的83歲老人謝杰,身子骨硬朗,生活規律,每天都在小區散步。家人和鄰居沒想到他會慘死在家門口。謝杰女兒謝曉芳說,曾有群眾私下向其介紹過事發經過:2月24日吃過晚飯,謝杰像往常一樣在小區里散步。當他走到一火鍋店附近時,被一輛調頭的黃色跑車撞上,老人當時就趴在車的發動機蓋子上。此時,跑車不知為何突然加速,推著老人沖到路邊的墻上才停下來。見有不少人來圍觀,肇事司機下車看了看,并威脅說:“誰也別瞎說,誰說了就整死誰!”隨后駕車逃逸。不久,又有人返回現場,將跑車遺落的保險杠、漆片等證物帶走,并再次威脅大家不許亂說。謝曉芳說,由于遭到恐嚇,圍觀者都站在一邊,不僅沒人敢上前搶救謝杰,更沒人敢給謝家報信。待120趕到現場時,謝杰已經死亡。

4.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對梁惠王說:“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墨經》說:“義,利也。”墨子三表中,最重要的第三表是“發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之利”。漢代董仲舒重義輕利,認為“利以養其身,義以養其心”。《漢書.董仲舒傳》:“夫仁人者,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程顥說:“大凡出義則入利。出利則入義,天下之事,惟義利而已。”朱熹說:“義利之說,乃儒者第一義。”清初的顏元明確提出了義利統一的辯證觀點,他說:“正論便謀利,明道便計功,是欲速,是助長;全不謀利計功,是空寂,是腐儒。”

5.2014年4月25日,《光明日報》發表了一篇名為“惻隱之心,人應有之”的文章。所謂惻隱之心,亦即對弱者的同情、憐憫與關懷。而是否同情、憐憫、關懷弱者,直接關系到人的尊嚴的捍衛,人對幸福的追求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簡言之,關系到以人為本道德信念的貫徹落實。關懷弱者也是關懷我們自己。人類乃是一個共同體,人與人之間在利益上休戚與共。一個社會如果不能對弱者給予應有的關懷,反而漠視弱者的訴求,損害弱者的利益,勢必引起諸多社會矛盾,破壞社會的秩序與和諧,甚至導致劇烈的社會沖突與震蕩。而在這種惡劣的生存環境下,任何人的福利都會受到危害。由是觀之,關懷弱者就不僅是一種道義的要求,而且是明智的表現了。

6.3月31日晚10時前后,在廈門市體育東村公交車站,鄭女士帶女兒過馬路時,被一輛小車撞傷,左腳三處骨折,司機當場駕車逃逸,鄭女士目前正苦等目擊證人能提供線索,讓交警盡快抓住肇事者。去年6月30日,在于洪區丁香湖畔,山東民工韓磊為救人而被湖水吞噬。那時他只有17歲。但令人氣憤的是,時至今日,被救者一直沒有站出來給韓家一個說法。日前,在文化路街頭,里三層外三層聚集了一大堆人,正在圍觀一場斗毆——一名男子被多人毆打。當民警接到報警趕到時,打人者則迅速停手,混進了圍觀的人群中。被打者指出現場一人參與了毆打時,該人矢口否認,稱自己只是看熱鬧的。于是民警便詢問圍觀者,這個人是不是參與了毆打。可問了多個人,均稱自己不知道——“我跑過來看時已經打完了,我也不知道是誰打的。”“沒看著,我剛路過這里。”最終,此案由于證據不足,而無法認定打人者。到底哪一方在說謊?

7.公平正義既是衡量美好社會的一個標準,也是人們評價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須妥善協調各方利益關系,正確處理社會矛盾,大力促進社會公平,切實維護社會正義,使公平與正義成為和諧社會的重要支柱。近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在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豐碩成果。如資助特困生上大學、資助特困單親家庭、公推黨政干部、實施十項民心工程、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維護司法公正等等。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我市城鄉之間、階層之間,在社會生活的一些領域,也程度不同地出現了一些發展中的問題,如貧富差距、城鄉差距等。因此,深入認識和分析當前利益結構和利益關系的發展變化,完善各項政策措施,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的協調,利益訴求得到統籌兼顧,已經成為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8.李老板開了一家貿易公司,張先生經常為李老板供貨。每次供貨時,李老板并不馬上就付給張先生貨款,而是積累到一定金額后,再一起結賬。張先生每次供貨時,李老板的會計均給他一張入庫單,貨款付完后,張先生再把入庫單還給李老板。一切看起來合情合理,沒想到卻出現了問題。不知不覺中,李老板已經押了張先生10萬元的貨款。去年2月,張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貨款結清,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來:“沒有那么多錢,今天我先給你結一半吧。”于是,李老板給了張先生5萬元的貨款,張先生寫了收據后,還回了5萬元的入庫單。過了一個月,張先生拿著另外的5萬元入庫單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這5萬元貨款付了,但李老板卻說出了令他意想不到的話來:“上次5萬塊錢我不都給你了嗎?你怎么還跟我要?”原來,李老板歪曲事實,竟稱他只欠張先生5萬元的貨款,一個月前還的就是這筆錢!無奈,張先生只好與他打起官司來。在法庭上,張先生拿出了入庫單及有關“收到5萬元貨款”的收據,可李老板愣說這5萬元就是付給張先生手中5萬元入庫單的貨款。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了難。其實,除了李老板與張先生外,還有一個人清楚事情的經過,那就是李老板的會計。張先生及律師多次肯求會計能出庭作證,但雖然她已經辭職,卻仍不愿為張先生作證,原因很簡單,怕遭到報復。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9.道德義務是在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中產生的。不管個人是否意識到,客觀上必然會對個人、對社會負有一定的使命和職責。道德義務是指一定社會關系中個人應對社會或他人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它同時表明一定社會或階級、集團對人們行為的道德要求;是個人在實踐道德原則和規范時所產生的一種強烈的責任心。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道德義務的內容和范圍也在不斷的變化和發展。因而它是具體的歷史的范疇。道德義務本質上反映了各個階級、集團的利益和要求。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道德義務的多樣性。在人類的道德生活中,道德義務的要求既表現在人們相互間的各種關系中,也表現在個人對階級或團體的關系中。所以調整人和人之間的道德關系,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客觀上都必然要求每個人履行他對社會、國家和他人所負責的道德責任。對社會每個成員來講,在一般情況下,主觀上都要認真地選擇自己行為的動機,考慮行為的后果。

10.孔子說:“見義不為,無勇也。”義,宜也。就是指應該做的事。孔子這句話的意思是:“見到應該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沒有勇氣。”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要“見義勇為”。中國文化很重視這個義字,認為這是人與禽獸相區別的根本之處。禽獸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沒有應該不應該的問題;人的生活則除了物質的、自然的生活之外還有社會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個應該不應該的問題。人生的追求應該是“義以為上”,把道義放在第一位;生死、利害的取舍,是非、善惡的判別,都要以道義為準繩;遇到合于道義,應該做的事,就要勇于去做,也就是要見義勇為。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沒有了這一點,就把人降低到禽獸的境地了。中國人常罵人是衣冠禽獸、不是人,正是反映了這種認識。

11.根據馬克思的唯物辯證主義關于意識的起源和本質的原理(物質第一,意識第二),我們也不難發現,作為“意識第二”的“正義感”是不能缺乏“物質第一”的有關實質性的物質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陣的。證人除承擔作證義務外,應當享有主要是證人費用請求權,也稱經濟補償權利。證人因出庭作證必然要影響自己的勞動收入,并因為出庭而花費相應費用,如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3項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沒有規定證人合理費用的范圍和計算問題,更沒有規定由誰來行使,明顯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理論界雖然認為應該賦予證人經濟補償權,但立法中至今仍沒有明確確立。市場經濟的潮流普及了人們商品意識、經濟意識,也同時伴隨著傳統道德觀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以經濟尺度來衡量自己行為是一個必然趨勢,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證人作證和拒絕出庭作證行為的選擇,實際上就是一個利益權衡的過程。如:證人如果選擇作證,可能因社會正義的伸張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時證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險及經濟利益的損失,還有對原有人際關系的破壞。趨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證人拒絕作證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選擇。

12.趨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證人作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覺器官對案件事實進行感覺,有極豐富的心理。有的害怕作證會受到威脅或人身報復;有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少惹麻煩”;有的怕耽誤時間;有的因與犯罪人有較親密關系,出于感情不愿作證;有的被金錢收買或其他利益所誘惑而拒證;有的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機報復;有的證人目擊有傷風化的犯罪行為,羞于啟齒;有的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情況;有的證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證有失面子。上列中,證人對可能受到的威脅顧慮最大,許多人對現實生活中證人作證遭到報復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險。事實上我國每年發生殘害證人及其家屬的案件并不少見,但能及時對加害者進行懲治的事例又廖廖無幾,對殘害證人的現象懲治不力還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因為如果在某個案件中,發生了這類事又沒有受到懲罰,消息很快會傳開,其他案件的證人就會拒絕作證。

13.在綿延數千年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正統地位,以儒家為代表的傳統文化雖然存在許多優秀的東西,但也遺留下大量落后消極的文化內容。如:傳統文化中的封建意識、中庸之道、隱忍退讓,這些觀念必然使人賤訟、恥訟,認為涉訟是道德敗壞的表現。還有“和合文化”為底蘊的社會論理要求,人們以合為貴、息事寧人、祈求相安無事,進而在訴訟中形成拒證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認為出庭“過堂問審”是不光彩的事情。中國乃是一個高度熟人化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交往中,人際關系、人情關系無疑占有重要份量。實際上每個人都身不由己的處在一個人際關系的網中,被告人與證人之間熟悉的可能性很大,人們不愿冒險地去破壞這張網,甚至有的還可能在被告“遇難”之時施以援手。另外,人們享有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則應承擔責任。權利、義務和責任是作為一個完整法律規范的必備要素,因為“如果沒有規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會有任何法律的義務”,這里的制裁命令即法律責任。因此,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應當與其作證享有的權利聯系在一起,而作證義務的履行又應當與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聯系在一起。然而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對證人權利的規定不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規定失衡。

14.美國、新加坡、德國等國家均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除了這些單獨立法外,不少國家的訴訟法都有關于證人保護的規定。除了這些國家法律和公約之外,不少國家還有專門的證人保護計劃,還有一些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從世界上一些法制較健全的國家來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就是那些應出庭但不愿意出的人,法院可以強制出庭令,命令你必須出庭作證。如果你還不出,那么法庭就可以因此判你藐視法庭罪,或者是妨礙司法罪,這是非常厲害的。

15.1993年6月,由公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中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宗旨在于表彰見義勇為的英雄,募集了見義勇為基金,發放獎勵撫恤,補助慰問和助學金。1966年起,基金會對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中犧牲及傷殘人員的困難家庭實施補助。2014年,基金會啟動“扶困助學”工程,為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為先進分子家庭發送補助金,資助見義勇為英烈的子女們讀書,給他們發放助學金。

16.2014年6月21日,中國青年報載文: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8月實行證人保護制度,這在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尚屬首創。該院在全院實施《證人保護工作規定》,將保護分為3個階段,即偵查中的保護、起訴中保護和起訴后保護。對于因作證而將受到或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除了保護證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將其財產和名譽及其近親屬—并列入保護范圍。寶安區檢察院成立專門的證人保護專題研究小組。小組發現,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的規定過于籠統,只是規定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沒有規定任何具體可行的保護措施,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特別是當證人申請保護時,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采取切實有效的手段,這是證人拒絕作證的法律因素。證人拒絕作證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偵破帶來重重的困難,只有可行的證人保護措施,才能提高自偵案件的偵破率。該研究小組認為,現有證人保護制度在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沒有及時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使證人的生命受到威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家人遭到打擊報復;由于沒有做好嚴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證人的姓名、身份,使證人受到歧視;由于沒有保障證人的合法權益,使證人因作證而影響工作和人事關系;由于證人未能享有客觀作證的條件,使證人在作證時受到各方面的干擾等等。研究小組認為,保護不及時,發生實際侵害時司法機關才介入,證人有被打擊報復的危險,這使得保護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擬定工作條例時,寶安區檢察院重點研究了由事后被動保護向事前預防保護轉變的問題。

17.2014年,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原公務員李文娟,實名舉報該局人為少征國家巨額稅款等違法和違規行為后,不僅被兩次辭退工作,而且還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及勞動教養一年。2014年3月,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報道后,李全家受到全天24小監視。國家稅務總局稽查組調查后認為:李掌握的五項問題中有兩項屬實,其他三項部分事實存在,但問題的性質與舉報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稅的問題是企業延緩征收,屬于違規行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還要求遼寧省國稅局應督促鞍山市國稅局做好舉報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護好舉報人;同時責令舉報人所在單位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但是,實際情況是,就在李文娟舉報了鞍山市國稅局的問題之后,她的命運發生了一連串的變化,她被兩次辭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勞動教養一年。

18.舉報既有實名舉報又有匿名舉報。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相比雖有直接接觸舉報人獲取線索的優點,但不代表實名舉報的線索就比匿名舉報的線索有價值。而查辦腐敗案件,最關鍵的是判斷線索有無偵查價值,若僅以是否實名舉報來決定線索處理的先后,顯然過于武斷,將會導致打擊不力。要重視對一切舉報材料真偽甄別,一些匿名舉報,如果包含高附加值的案件信息,也應予以足夠重視。對于實名舉報,更要充分考量舉報人相對于被舉報人而言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實名舉報將給舉報人帶來無法預料的風險,國家必須為實名舉報人的權益提供有效保障,建議盡快通過完善立法,實現對實名舉報人的弱勢補強,更好地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

19.第九次全國見義勇為英雄和先進分子表彰大會2014年11月16日在北京舉行。自、中央綜治委、公安部、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2014年5月聯合發出《關于推薦第九次全國人民群眾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表彰人選的通知》以來,根據投票情況,共有14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46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首都深入落實社會主義榮辱觀既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大會于2014年4月24日召開,會議強調要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以“為祖國爭光,為奧運添彩”為口號,廣泛開展“迎奧運,講文明,樹新風”活動,全面推動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會議對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表彰。“全國見義勇為先進集體”代表、“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馬世經、見義勇為好市民魏繼東榮獲“首都精神文明建設獎”。

20.2014年4月24日,光明日報載文指出:“對那些打擊報復證人的人進行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固然很重要,但是就證人保護來說,最重要的還在于報復之前的預防性保護。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預防性保護制度,證人在走上法庭時才能免除后顧之憂。在健全證人保護制度的時候,我們的執法、司法人員也需要轉變觀念。證人出庭作證固然是其作為社會成員所應承擔的義務,但也是在幫助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是在為國家的法治做出自己的貢獻。因此,我們不能只強調其作證的義務而忽視其得到保護的權利。古人曰: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剛那樣站出來證明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正義,從而營造一種“奉法者強”的社會環境。

三、申論要求

(一)閱讀給定資料1-10,請按照邏輯程序和方法將其資料排序,并編寫出不超過200字的摘要。(滿分15分)

(二)根據給定資料11-20,標注出7個關鍵詞,并從中找出3個,做相關背景鏈接,字數不超過300字。(滿分15分)

(三)“是非在心口難開”反映出社會轉型期一種精神的缺失,請你就此及其因由進行評述,字數不超過400字。(滿分15分)

(四)以上資料包含了“使人們無擔憂地維護社會正義”的多種舉措,其中體現出兩種不同的理念,請你對這兩種理念分別加以簡述,字數不超過400字。(滿分15分)

(五)請依據給定資料,以“證人保護亟待制度跟進”為題,寫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文章。要求有“數字對比”、“瞬間回眸”、“暢想未來”,觀點明確,論述虛實結合,有說服力,理路清晰。(滿分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