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腐敗制度化措施

時間:2022-10-20 0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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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腐敗制度化措施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制度化腐敗傾向的四種具體表現;制度化腐敗傾向的危害;治理制度化腐敗傾向的對策建議,對警惕腐敗制度化措施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一些領導干部,以“主要領導負責制”為借口,我行我素,獨斷專行、一些領導干部,以“為本單位干部群眾謀福利”為幌子,打著“開源創收”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旗號,巧立名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由于這些做法使本單位干部群眾得到“益處”,因而也就容易得到本單位干部群眾“擁護”,對這些違法案件的查處和糾正就會有較大的阻力、一些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打著推動內部激勵機制的旗號,干的卻是使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制度化、合法化的勾當、制度化腐敗傾向的根源都在于制度缺失或制度缺陷、我們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新的制度規范體系,讓制度去治理腐敗,具體材料請詳見:

所謂制度化腐敗,就是由于制度缺失或制度安排的原因,使得腐敗呈現普遍化和公開化特征。從普遍化的角度講,就是腐敗的無孔不入,在各個領域、各個層次,腐敗現象都有不同程度的發生;從公開化的角度講,就是腐敗常常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時是堂而皇之地公開進行,諸如公款行賄、部門利益、小金庫等。也就是說,制度化的腐敗在官員中建立起了相對平衡的腐敗機制,這種機制由某個利益共同體所組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相互為用,十分頑強地抵抗反腐敗的舉措。

當前,我國發生的腐敗,還沒有到制度化的地步,但現實中出現的一些制度化腐敗傾向,還是應引起我們高度的警惕,需要在反腐倡廉建設尤其是懲防腐敗體系建設中加以應對。

制度化腐敗傾向的四種具體表現

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制度化腐敗的傾向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些領導干部,以“主要領導負責制”為借口,我行我素,獨斷專行。在實際工作中,片面強調“一把手”的權力,搞家長制、個人說了算,一句話就能決定一個干部的前途命運,大筆一揮就可以開支國家巨額資金。權力專斷的存在既給監督制約帶來困難,同時也為私欲膨脹者以權謀私打開了方便之門。由于制度安排的原因,使制度化腐敗成為可能。

一些領導干部,以“為本單位干部群眾謀福利”為幌子,打著“開源創收”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旗號,巧立名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由于這些做法使本單位干部群眾得到“益處”,因而也就容易得到本單位干部群眾“擁護”,對這些違法案件的查處和糾正就會有較大的阻力。由于制度監督缺失的原因,使制度化腐敗成為可能。

一些領導干部,以“集體決策”為擋箭牌,明知故犯,大搞權力腐敗。由于受“法不責眾”心理的影響,認為即使出了問題,板子也打不到具體人身上,因而心存僥幸,膽大妄為,不惜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些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打著推動內部激勵機制的旗號,干的卻是使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制度化、合法化的勾當。比如,年度獎金,他們可以高出員工數十倍;車補,每月拿個三四千元的不在少數;更有甚者,部分高管連帶夫人到外地“療休”也寫進了內部文件。對此,員工大都敢怒不敢言,深恐因嘴巴不牢,在下一輪競爭上崗中慘遭淘汰,丟了飯碗

制度化腐敗傾向的危害

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教授說過:“貪污一旦制度化這個國家就沒救了。中國現在雖然貪污腐敗現象比較嚴重,可是還沒有到制度化的地步。制度化貪污的權利界定是很明顯的,比如像印度的貪污,你管皮包的進口,他負責外匯的管制,各有一攤,井水不犯河水,而且貪污的權利還可以買賣,可以繼承。舉個巴拿馬的例子,官員貪污日期都清楚界定,比如每周一、周二、周三是他貪污的日子,周四、周五、周六是你貪污的日子。中國還沒有到這個地步,但是也要警惕。”

應當說,張五常的忠告是有道理的。如果任憑腐敗的制度化傾向肆無忌憚地愈演愈烈,就會使腐敗禍水四溢,后果可想而知。

不可否認,腐敗制度化傾向在一些領域和行業已經十分嚴重,使得這些領域和行業的腐敗出現了普遍化和公開化的苗頭。它敗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良知,污染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蠶食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其結果是:有的部門腐敗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一揭出來就是“一窩端”,形成集體犯罪和單位腐敗的現象;有的單位前任剛剛被查出,繼任者又后來居上,“前腐后繼”,瘋狂腐敗;有的單位,一旦貪官受到懲治,本單位的人不但不會拍手稱快,反而為貪官評功擺好,鳴冤叫屈;有的單位,領導干部在其位時難以受到監督,升官后問題才能暴露。

治理制度化腐敗傾向的對策建議

制度化腐敗傾向的根源都在于制度缺失或制度缺陷。所以,我們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新的制度規范體系,讓制度去治理腐敗。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樣:“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制度問題不解決,思想作風問題解決不了。”“在整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對干部和共產黨員來說,廉政建設要作為大事來抓。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據此,筆者對治理制度化腐敗傾向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依靠法制和制度反腐敗。一方面,反腐敗要靠法制。腐敗是民主政治的對立物,不管腐敗是哪種表現形式,其本質都是沒有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從而違背了人民意志的行為。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制不健全和不完善,不能靠法制來充分體現民主,不能靠法律和制度的硬約束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實現。要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就必須保障權力按照人民群眾的意志來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憲法規定的公民各項民主權利通過各種具體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保證。另一方面,依靠制度反腐敗。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制度的這個特點決定了它既從根本上規范了人們的行為,防止和減少了人們行為的主觀隨意性,堵住了產生腐敗現象的漏洞,有效減少滋生腐敗的條件,起到了防范于前的作用,可以降低反腐敗的成本,又能懲治腐敗,起到懲戒于后的作用。

以好的制度環境制約腐敗。公共權力運行的制度環境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權力運行的外部制度環境,二是權力運行的內部制度環境。權力行使的外部制度環境包括以下幾個核心要素:第一,透明度和信息公開。如果權力行使過程是公開的而不是暗箱操作,腐敗滋生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第二,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如果在權力行使過程中,允許利益相關的當事人或者公眾有效地參與,就可以“以權利制約權力”,使公共權力行使更加理性化。第三,制裁機制的有效性。如果權力濫用和腐敗受到制裁的可能性很大,那么懲罰機制所承諾的制裁,才可以產生一種心理威懾效果,使官員“不敢為”。從權力行使的內部制度環境看,促使權力規范、理性地行使,核心是如何真正落實決策的民主集中制、內部的職能分離和相互制約,堅決制止領導的“一言堂”。

通過制度創新來消解腐敗。第一,進一步健全合理的分權和制約制度。適應經濟體制轉軌要求,縮小國家機關權力行使的范圍,并分解權力的完整性;降低行使權力的自由度,完善權力運作的程序,推行政務公開,增強行使權力的透明度;明確權力運用的后果,保持權責統一。第二,完善公職人員廉潔制度。公務員的廉潔制度必須是一個完整的制度,包括一套擇優錄用及任免的任職資格規范;職位清楚、職責清晰、廉潔高效的職務行為規范;兼職限制、任職交流、任職回避等權力限制規范;嚴格考察、責任追究、獎罰分明、財產申報等監督管理規范。當前我國公務員廉潔制度的建設,需要的是進一步健全法律,增加可操作性和加大執法力度。第三,加強社會監督的制度建設。社會監督是指社會的權力機構之外的社會主體通過法定的權利行使對國家機關的監督。對權力的監督主體的廣泛性,決定于一個國家政治體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和法治化水平。當前,重視和擴大監督主體,強化權力機構之外的社會主體包括公民、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新聞輿論等對國家機關的監督,對完善我國的權力監督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此,需要進一步明確這些主體的監督內容、法定的權利和監督規則,使社會監督權力法律化、明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