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設局政務公開工作細則
時間:2022-04-18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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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汕頭市建設局機關(以下簡稱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務公開行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完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促進我市建設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上級的工作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
第三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政務公開”指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依照本細則,向社會公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管理服務措施和有關事項,向單位干部職工公開內部管理制度和有關事項,落實民主知情權、民主參與權、民主監督權的管理制度。
“直屬單位”指汕頭市建設局的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受其委托的具有管理、服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
第四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運用行政權力辦理與群眾利益相關、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容易產生不公平、不公正問題的權力運行環節,原則上都要實行公開。
第五條實行政務公開不得違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和紀律。
公開的內容必須真實,杜絕弄虛作假。
公開要從實際出發,講究實效,便于管理相對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對人辦事,有利于管理相對人行使監督權。
第六條公開的時間除法定的辦事時限外,以不影響辦事、決策和取得最佳客觀效果為原則,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和及時公開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屬于較穩定的公開內容,長期公開;經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開;階段性的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一次性的事項隨時公開。
第七條成立汕頭市建設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重大問題的處理。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細則的具體實施,其日常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
成立汕頭市建設局政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監督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局監察室負責。
局機關各科室和直屬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細則。
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應將以下事項向社會進行長期公開:
(一)本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
(二)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
(三)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制定的建設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
(四)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管理職能及職責;
(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行政管理事務的承辦部門、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時限、辦事結果和收費標準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長期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應將以下事項向社會進行定期或階段性公開:
(一)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二)重點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動的工作部署;
(三)重大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重點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予定期或階段性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應將以下事項向社會隨時公開:
(一)為履行管理職責,就具體行政事務而的一般行政決定;
(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
(三)重特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情況;
(四)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事項出現增刪變更的相關內容;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隨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應將以下事項按下列時限要求向內部干部職工進行公開:
(一)內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長期公開;
(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每月財務收支情況、每月辦公用品購買及發放情況、干部年度考核情況等,定期公開;
(三)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任免情況、工作人員獎勵處罰情況以及其他干部職工普遍關心的事項,隨時公開。
公開的形式
第十二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向社會公開政務,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通過《市政府公報》和本局、本單位文件公布;
(二)通過《汕頭建設通訊》、《汕頭工程造價管理》等刊物公布;
(三)通過新聞媒體公布;
(四)通過政府公眾網和建設系統網站公布;
(五)通過舉辦新聞會、情況通報會、政策咨詢會、聽證會、座談會等會議形式公布;
(六)通過編印、發送《汕頭市建設局政務公開手冊》或《汕頭市建設局辦事指南》公布;
(七)通過設置政務公開廳和政務公開欄公布;
(八)通過其他便于管理相對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向內部干部職工公開政務可通過內部計算機聯網、政務公開欄、會議通報、下發文件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務公開的設施及信息網絡,原則上由局辦公室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宣傳資料由局辦公室統一印制,各部門和單位自行分發。
公開的程序
第十五條以第十二條第(一)規定的形式公開政務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和《汕頭市建設局工作規則》的辦文程序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以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形式公開政務的,由承辦部門或單位負責起草資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報局分管領導審定后予以刊登。
第十七條以第十二條第(三)、(四)、(五)、(六)、(七)、(八)規定的形式公開政務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局機關的日常事項,由承辦科室提出公開方案,送局辦公室審核后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其中涉及政策法規的內容應經法制科審核。
(二)直屬單位的日常事項,由其集體研究決定后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其中通過信息網絡公布的,應經局辦公室審核。
(三)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項,由承辦部門或單位提出初步方案,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由局辦公室組織實施,屬于重大事項的,還應報分管建設工作的市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
(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決策,應實行“預公開”制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以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形式聽取意見,并進行修改完善,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后,再予“正式”公開。
第十八條局機關對內公開政務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以會議通報和下發文件形式的,按照《汕頭市建設局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通過內部計算機聯網和公開欄對內公開政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方案,經局辦公室審核,一般事項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重要事項應經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直屬單位對內公開政務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以會議通報和下發文件形式的,參照《汕頭市建設局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通過內部計算機聯網和公開欄對內公開政務的,一般事項由承辦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重要事項經局辦公室審核,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后進行。
第二十條領導小組每季度定期召開一次會議,聽取辦公室和監督小組的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解決局政務公開重大問題,研究部署下季度的工作。
監督措施
第二十一條監督小組應認真履行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每季度召開一次監督工作會議,組織一次檢查活動,并向領導小組作一次情況匯報。
第二十二條聘請建設系統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代表擔任政務公開義務監督員,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聘請方案由監督小組提出,領導小組審定。義務監督員的任期為一年,其義務和權利是:
(一)向市建設局監督小組反映有關建設局政務公開的情況、意見和建議;
(二)轉遞干部群眾對建設局政務公開單位及工作人員的檢舉、控告材料和意見;
(三)參加建設局政務公開專項檢查或重要案件的調查;
(四)在執行政務公開專項任務時具有與監督小組工作人員同樣的權力。
監督小組應積極組織義務監督員開展政務公開監督檢查活動,每年組織活動不得少于4次。對于義務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小組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并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嚴肅查處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都應自覺接受市人大、政協和監察機關的監督,主動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市監察機關領導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四條監督小組日常辦公場所設在18樓1805房,設立投訴電話為:,在建設大樓首層政務公開廳設置意見箱,接受群眾的投拆、舉報和監督。
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上班時,均應佩帶胸卡,并在辦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開姓名、職務和職責,方便群眾辦事,方便群眾監督。
獎懲措施
第二十五條實行政務公開工作獎懲制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經考核評比成績突出的,由領導小組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予以誡勉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效能告誡: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報事項應予受理而不受理,或對符合規定、手續齊全但不能馬上辦好的事項不予出具回執的;
(二)對申報人申報資料不全,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補充的;
(三)拒絕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與其自身利益相關的辦事結果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就所辦事項作出決定或者提出意見的;
(五)不按規定、程序,或越權審批有關事項的;
(六)對申報事項沒有指定人員代辦,或指定人員不履行職責的;
(七)違反規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義務的;
(八)刁難、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
(九)對上級決定、命令不執行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一年內被告誡一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一年內被告誡兩次(含兩次)以上的,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并調整其工作崗位;達到辭退情形的,予以辭退處理。
第二十六條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被告誡一次(含一次)以上的,其所在的部門或單位除給予通報批評外,取消其當年的評先資格。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汕頭市建設局政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