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時間:2022-12-11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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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對此,應如何理解?
答:這一論斷強調了制度建設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公平正義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馬克思主義認為,公平正義是一個歷史的范疇,是與一定社會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它反映的是人們從道義上、愿望上追求利益關系特別是分配關系合理性的價值理念和價值標準。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所說的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困難群體得到有效救助,全體人民在各盡所能、創造社會財富的基礎上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需要采取多種途徑和手段,進行多方面的不懈努力,包括發展經濟,增強物質基礎;加強和諧文化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形成誠信友愛、融洽和諧的社會環境;發展社會事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等等。但是,這些方面的成果都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夠轉化為社會成員具體的權利和利益,從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體現出公平正義。因為制度是“規矩”,具有規范性、普遍性、強制性、相對穩定性等特征以及激勵、約束、協調、整合等功能,它為人們的行為提供遵循的準則。有了科學合理的制度,就可以約束不公平和非正義的行為,促進公平正義理念的樹立和公平正義環境的形成;就可以整合社會力量,維護和鞏固社會公平正義的成果,引導人們依法、有序、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從而使整個社會處于比較協調、穩定、和諧的狀態。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不公現象和問題,大都與制度不健全、不規范、不科學、不落實緊密相聯。因此,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起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制度體系并使之得到貫徹執行,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長期而緊迫的重要任務。
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決定》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強調既要立足當前,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又要著眼長遠,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決定》結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和部署,明確了六個方面的制度建設任務,即: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完善公共財政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提出了一系列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從各個層次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調整財政收支結構,把更多財政資金投向公共服務領域,加大財政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國家財政投資規模,不斷增強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等等。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精神,通過切實加強制度建設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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