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前涉農職務犯罪情況的分析
時間:2022-12-29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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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自年以來,共查處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件,占所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結合我院查辦的案件,對當前涉農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作一分析。
一、當前涉農職務犯罪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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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犯罪主體趨向職務化,權力化,權錢交易突出。涉農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人員由管錢管物人向掌權人變化。在過去查辦的案件中,犯罪人員多是農村信用社、供銷社工作人員和鄉鎮、村中的財會人員,犯罪性質多為貪污、挪用公款。而近年來鄉鎮、村干部犯罪案件明顯增多,在所查辦的案件中,這類案件已占;受賄、行賄案件明顯上升,已達,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權型轉化,表明了濫用職權、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在農村正滋生蔓延。
⒉犯罪涉及領域多元化。與過去相比,近年來涉農職務犯罪涉及領域較廣,其中涉及土地征用費、農村基建貸款、抬款的案件居多。例如,某鎮原鎮長孫某與某村委會主任挪用土地征用費萬元合伙做生意;某鄉原黨委書記趙某以為某村貸款架電線的名義將貸款截留萬元為親屬種地使用;西豐鎮河北村村長徐某利用職務之便,在賬上虛列抬款收入萬元,然后又以還抬款為由,支出現金萬元,將利息元占為己有。
⒊合伙型犯罪突出。過去涉農職務犯罪一般是單人作案,近年來接連出現一些合伙性犯罪,并且通常是鄉、村黨政主要領導與財會人員共同作案,貪污或挪用公款。西豐鎮河北村村長徐某除虛列抬款進行貪污犯罪之外,還伙同村出納員王某在村集資水利工程款過程中,虛列支出,實施貪污。
⒋社會危害性大。在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中,鄉鎮、村干部的經濟犯罪比一般農村經濟組織人員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廣大農民的經濟利益,社會影響大,后果嚴重。這些經濟犯罪分子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例如小佳河鎮某村長與他人合伙挪用水利建設資金,引起農民強烈不滿,造成農民到各級有關部門上訪。
二、當前涉農職務犯罪的成因
⒈權力集中,監督薄弱,給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鄉鎮、站所直至基層農村組織管理的權限也不斷增大,很多重要生產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利、資金等開發利用權,相當一部分掌握在農村干部手中。尤其是鄉鎮主要領導的權力過大,又缺乏有效監督,使腐敗分子乘機濫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
⒉制度不嚴、管理松懈,為產生犯罪提供便利條件。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財務制度混亂的問題。有章不循、無章可循,出納、會計一人兼,有的村干部直接經手財務;鄉鎮領導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長期不交財務,自收自支,以白條、虛假發票沖帳、隱瞞收入等手段進行貪污、挪用公款。
⒊放松學習,淡化思想教育是形成犯罪的主觀原因。由于農村工作的特殊性,學習制度、工作制度落實上相對薄弱,有些農村干部長期不讀書、不看報,放松學習,放松思想改造,經不起金錢誘惑,從而滑向犯罪的泥潭。山里鄉農機站原站長白某,工作不思進取,整日進行賭博,在負債累累后,攜油料公款萬余元潛逃。
⒋農村群眾法律意識淡薄,使犯罪分子恣意妄為。多數農民對鄉村干部向來有敬畏感,他們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為是違法或違紀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揭發、舉報。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農民的這些弱點,有恃無恐,連續作案。
三、防止和減少涉農職務犯罪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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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干部的管理。選好用好干部,從組織上保證干部質量。農村各級組織要加強思想建設、紀律作風建設、規章制度建設,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強服務意識,堅決杜絕吃農坑農,使農村干部時刻懂得要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二,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一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執行財務制度,領導干部除掌握適當的工作接待費外,不得經管其它款項;二是實行審計監督,對鄉村兩級干部進行定期審計和離任審查;三是加強民主集中制,鄉級領導干部要接受黨委和政府、人大的監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四是建立農民評議干部制度,定期對農村各級組織和干部進行群眾評議,實行群眾監督。
第三,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運用多種形式開展農村法制宣傳和反腐敗斗爭宣傳,通過展示反腐敗斗爭成果,用生動的案例,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監督意識、反腐意識。
第四,加大打擊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力度。要不斷研究涉農職務犯罪的新動向,新特點,探索打擊犯罪的有效途徑。在打擊的同時還要積極做好犯罪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減少涉農職務犯罪的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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