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釋義-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7-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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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釋義-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7-13條)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的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種,由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強制性。工傷保險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征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共濟性。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后,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范圍的工傷,都應按法律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繳費單位不能因為沒有發生工傷,而要求返還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辦機構也不能因單位發生的工傷多,而要求該單位追加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能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適當考慮其工傷基金支付情況。三是專用性。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征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釋義]本條是關于確定工傷保險費的規定。

1、關于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

工傷保險實行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當期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用于支付當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其它合法支出。因此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該保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各項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又不能使基金有過多的積累。

2、關于行業差別的費率

工傷保險費費率的確定方式與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不同,工傷保險費費率的確定,與他所屬的行業和單位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掛鉤。由于各行業在產業結構、生產類型、生產技術條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表現出不同的職業傷害風險,為了體現保險費用公平負擔,促使事故多的行業改進生產條件、提高生產技術、搞好安全生產,許多國家都是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差別費率。國外對各單位費率的確定方法大體有三種:一是對每一雇主單獨確定;二是根據企業所屬行業發生的工傷風險情況確定;三是所有雇主繳納同一數額。在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國家,各行業的費率幅度為單位工資總額的0.2%-21%,相差較大。

我國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費率確定按下列程序進行:一是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全國范圍內的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掌握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情況及一般規律。二是在摸清底數的情況下,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也就是確定一個行業基準費率。三是在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再根據不同行業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如根據商業、機械加工、化學工業、冶煉、礦山行業不同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將其費率確定為0.3%、0.5%、0.8%、1.%和1.5%。再以此為基準確定不同行業的費率檔次。以商業為例,該行業的費率檔次可以0.3%為基準檔次,設計0.25%、0.3%、0.35三個檔次。

3、關于單位繳費費率的確定

單位的繳費費率的確定由統籌地區的經辦機構根據該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以及該單位在所在行業的相應檔次確定,這種具有浮動性的費率,使工傷發生多的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多,工傷發生少的單位則繳費少。關于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上級有關部門將制定具體的計算標準,我們只要根據確定的公式及相關數據即可計算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4、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確定需要考慮的因素

根據本條規定,主要由兩項:一是工傷保險費的使用,這是很直接、很客觀的因素;二是工傷發生率,即某個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千分比。

5、工傷保險費率及檔次的制定部門。

由于影響工傷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是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同時考慮到事故發生率和職業病的發病率對工傷保險有著重要的影響,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分工,本條規定,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釋義]行業差別費率不是一個固定的費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生產設施的改進、安全生產意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業的工傷風險會發生變化,為此,行業間的差別費率和各行業內的費率檔次要適時調整。為實施動態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了解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情況,及時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察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費繳費主體和費基、費率的規定。

1、繳費主體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工傷保險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社會保險類;另一種是雇主責任類。

雇主責任制有兩種方式:一是受傷的工人或遺屬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賠;二是雇主為其雇員的工傷風險購買商業保險。實行雇主責任制類型的是少數國家。

社會保險制是參加工傷保險的雇主,都必須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保險制,規定由雇主繳費。要求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經辦機構的規定的繳費時間,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責任賠償”,強調單位(雇主)的賠償責任,規定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將工傷保險費分攤到職工個人。

2、費基與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基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以下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清涼飲料費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稿費、講課費等。

本條所規定的“費率”是按照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和費率檔次所確定的每一個企業、每一個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實際費率。目前全國工傷保險的費率幅度約為工資總額的0.2%-2%,平均為1%左右。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和特殊行業參加異地統籌的規定。

1、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本條規定,統籌層次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四個直轄市實行全市統籌;二是在省、自治區實行設區的市級統籌,也就是實行地(市)級統籌;三是在不設區的市的工傷保險基金如何統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與勞動部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比,條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統籌層次。原因一是工傷保險費率較低,并且實行現收現付制,是社會保險各險種中容易實現較高層次統籌的險種之一;二是大多數國家統籌層次較高;三是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實際情況會有較大差別,條例只對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統籌層次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其他地方,主要是縣級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授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這些地方的統籌層次。

2、特殊行業的異地統籌

鐵路、遠洋運輸、石油、煤炭等行業,一般都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如果分散到不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從管理能力到待遇水平都會出現一些問題。對于這些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靈活的方式,集中參加層次相對較高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它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

1、關于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作為專項基金必須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具體操作是:征繳機構、財政部門、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收入戶用于暫存收繳的各項基金收入,除按規定向財政專戶劃撥資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戶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開支項目,除按規定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財政專戶用于存儲基金,其作用是接受從收入戶劃入的資金,并向支出戶撥付資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必須從支出戶中撥付。

2、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

工傷保險基金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由于從籌集到支付的時間跨度較短,沉淀的資金不多,而且工傷事故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基金隨時面臨支付的可能。為了保障將資金主要用于工傷職工的救治、救濟,本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只能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支出。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診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1-10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6至24個月的工資;1-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職工工資的40%,其他親屬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60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二是勞動能力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支付給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醫療衛生專家的費用。如果勞動能力鑒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具備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費也包括支付給相關醫療機構的診斷費用。將勞動能力鑒定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是工傷保險的一大進步。在此前,勞動能力鑒定費是由工傷所在單位支付的。

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它費用。條例明確列舉了工傷保險基金的具體支出項目,但是隨著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新的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條例目前的規定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應該由基金支出的項目。為了給基金的合法支出留有一定的空間,同時為了避免濫用基金情況的發生,條例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才能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釋義]工傷保險儲備金是為了應付重大工傷事故的發生,可能導致基金的大規模支出而建立的一項應急資金。工傷保險實行現收現付制,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這就決定了當期征收的工傷保險費與當期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基本持平。國家確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和費率檔次,一般應持續一段時間再作調整,如3-5年。這一費率及費率檔次是根據前幾年工傷發生事故的程度確定的,現實中可能有出入。為了避免當突發事件發生時,工傷保險基金難以支付,本條規定了儲備金制度。如果儲備金也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工傷保險基金應在一兩年內盡快將墊付的資金退還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