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述職情況報告

時間:2022-03-25 07:59:00

導語:代表述職情況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代表述職情況報告

區人大代表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應當接受選民的監督,我國的《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都作了相關的規定。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代表接受選民監督的具體的形式和具體的程序,因此在實踐中,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監督,成為代表工作必需解決的一個問題。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文件,要求代表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年8月中共市委發1416號文件,指出:“要逐步完善人大代表接待選民、人大代表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述職等制度。”我們通過學習外區的工作經驗,通過八年來的努力實踐,實行了一個有效的做法——代表向選民述職。從去年開始,我們對本區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情況進行調查,主要情況如下:

一、本區的人大代表述職和實踐

在本市,在代表述職方面開風氣之先的是寶山區人大常委會,他們從1993年就開始實行區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活動,這項活動后來逐步地得到推廣。我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區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實踐從區十二屆人大開始探索,到區十三屆人大的實踐,內容逐漸豐富,形式日益規范,效果顯著提高。

(一)代表述職的探索和實踐。

區十二屆人大換屆以后,我們針對區人大代表應當密切聯系選民,接受選民監督,不斷增強代表意見,以此推動代表主體作用的發揮。年開始探索區人大代表接受選民監督的實現形式,逐步開展代表向選民匯報工作,選民評議代表。有21位代表向選民述職。實踐證明這項活動有利于密切代表與選民的聯系,使代表能更好地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接受選民的監督。在前期探索基礎上,區十三屆人大換屆以來,我們在13個代表組中全面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近三年來,已有65位代表向選民述職,接受了選民評議,占代表總數的23%,在今年還將有一定數量的代表向選民述職,爭取在本屆代表任期內有50%的代表向選民述職。

(二)代表述職的必要性、方式和效果。

為了更有效地開展區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活動,去年我們對此展開了調查,先后在7個街道9個選區向參加代表述職評議活動的選民發出了書面問卷,收回問卷220份。其中100%的選民認為區人大代表有必要向選民述職,向20位區人大代表發出的書面問卷中也100%認為,代表有必要向選區選民述職。在需要不需要評議的問答中,有98.5%的選民認為需要評議,有95%的區人大代表認為需要接受評議。

幾年來,區人大代表向選民匯報工作,述職主要是由街道代表組組織代表向本選區的選民述職,接受選民的評議,如果本選區的代表不是一起述職的,要求本選區選出的人大代表出席會議,一起聽取選民意見。一般的程序是:由會議主持人說明代表述職的意義,述職代表的情況,再由代表向選民詳細報告自己履行職責的情況,然后由選民進行評議,最后由述職代表作表態發言,并根據選民評議意見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代表述職活動中,述職的主要內容有:1是人民代表大會其間行使代表權利的情況,包括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及“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審議表決各項決議決定,依法選舉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等。2閉會期間參加代表活動情況包括列席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工作會議,參加常委會、代表組組織的視察、檢查、評議、座談、學習培訓等。3聯系選民,反映社情民意,積極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4為民辦實事情況。5履行代表職責的體會等。

幾年來,特別是區十三屆人大代表進行的實踐證明,代表述職密切了代表與選民的聯系,是接受選民監督的一條重要途徑,它推進了基層民主政治的建設,調查中100%的代表,99%的選民認為對代表履職具有激勵作用,調查表明,代表述職至少取得了以下幾方面的效果:

1增強了代表責任感和使命感。區十三屆人大開展代表述職是以擔任領導職務的代表帶頭向選民述職開始的。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副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張賢訓、區委副書記林官良、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喬德華等代表,包括部分專職常委都面對面的與選民交流,在自己匯報履行代表職責的情況后,直接聽取選民意見,這樣使廣大區人大代表普遍地增強了動力,真正做到從“名譽”代表向“責任”代表的轉變,看到了人大代表不只是一個榮譽稱號,而是要認真履行職責,當一名名副其實的、有責任的人大代表。

2宣傳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們的選民雖然在五年一次的換屆選舉活動中,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還不是很充分的,通過代表述職這一方式,使廣大選民上了一堂最深刻、最生動的人民民主政治的一課,了解了代表是如何履行職責,從多方面來認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感悟“人民代表人民選,人民代表為人民”的深刻含義,從而現實地宣傳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宣傳了人大工作,人民是真正當家作主的。

3密切了代表與選民的聯系。代表的述職激勵代表應當密切與選民的聯系,使選民們以往不時流露出的“代表選了看不到”的消極情緒,得到了化解,有的選區的選民說:“過去我們有事找領導,現在有事找代表”。“過去是找不到領導,現在的領導作為代表找我們”。“代表能替我們說話,能為我們辦事”。代表們想到應當向選民述職,就會自覺地每年至少一次到選區傾聽選民的意見。

4建立了選民監督代表機制。區人大代表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應當對選舉他的選民負責,《選舉法》、《代表法》規定了代表應當接受選民監督,但是沒有規定用什么方法來進行,通過代表述職、代表向選民匯報工作、接受選民的評議、聽取選民意見,不失為一個選民監督代表的好形式,同時要制度化。

二、關于對代表述職的思考

從區十二屆人大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活動探索開始,到區十三屆人大將代表述職作為一項有效的工作實踐,是一個不斷實踐的過程,幾年來的探索也使我們對代表述職的認識在不斷深化,我們的主要思考是:

(一)代表述職評議可行性論證。

代表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讓代表述職有何根據?我們認為代表述職確實在實踐中是可行的,在理論上也是有根據的。

1代表述職的法律根據。我國的憲法第102條規定:“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鎮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受選民監督。”代表法第5條進一步規定:“代表受原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選舉法第43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法律沒有規定采用怎么的形式和程序來開展監督,但是監督的實現總是需要借助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否則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這種情況下,代表向選民述職評議制度化是必然的。

2代表述職的理論依據。代表述職的理論依據在于我們的民主制度中。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特征來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體現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本質特征,人民行使國家權利需要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制度來保證、來實現,人民通過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由他們組成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來行使國家權力。因此,人大代表是基于人民的委托來行使國家權力,人民通過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的過程,就是權力委托的過程,委托的目的在于讓國家權力得到正確、有效的行使,從而在最大限度內為人民得利益。但是權力的“委托”不是權力的“交出”,人大代表所擁有的僅僅是權力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因此,作為所有權人的人民完全有權以委托人的名義,要求作為委托人的人大代表進行述職匯報。因此,人大代表進行述職的評議,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變革,而且顯示了人民作為國家權力所有者的地位,凸現作為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代表走向更加公開接受監督的程序要義。所以采用述職評議的方式對人大代表進行監督,不僅符合現行立法精神,更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質特征的具體體現。

3代表述職的實踐證明。幾年來,代表述職實踐成功證明,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是符合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是一個行之有效的代表接受選民監督的形式。自從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以來,這一屆人大代表基本上每年都能到一次選區,向選民匯報工作,聽取選民的意見。在調查研究中,有220位選民100%的表示代表向選民述職是有必要的,這就表明,從基層民主政治發展人民群眾的愿望來看,代表述職的活動是有著發展的生命力的。

4代表述職應當成為制度。年8月中共市委關于加強人大工作的意見中指出:“要逐步完善人大代表接待選民、人大代表向選或原選舉單位述職等制度。”這是市委通過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來市、區(縣)人大代表工作的經驗提出的一個規范性要求,在逐步完善的基礎上,要將代表述職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

(二)代表述職所具有的意義。

代表述職作為代表接受選民的監督的有效形式,在代表工作的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是落實市委1416號文件的精神,把代表接受原選區選民監督的形式完善好并且將它制度化,這是從機制上、制度上來加強和改進人大代表工作的必然要求。

1代表述職是代表接受選民監督的有效形式。代表應當接受選民監督,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實現形式,以往選民對代表的監督沒能得以實現,實行代表述職制使選民對代表的監督有了辦法和形式,把代表法規定的對代表履職的監督從實踐意義上得以實現。

2從制度上提高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識。以往我們對代表的履職缺乏監督和激勵機制,常常在人們的眼中,代表似乎只是一種榮譽稱號,有的個別代表還認為是“領導要我當代表”。沒有把代表看成是一種為選民服務的職務。代表述職讓代表從根本上提高了代表意識,明確了人大代表真正的含義,進一步明確了“代表誰”“怎么代表”,代表不僅是一種榮譽稱號,更是一種職務,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只有實踐“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才能成為一名真正的人民代表,這樣真正的建立起激勵機制。

3真正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國體的性質。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代表向選民述職是人民主人翁地位的具體體現,它較好地保證了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通過代表反映選民意見,使選民的利益得以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個平臺上得以調整,如果該選區選出的代表不履職,往往使這一選區的選民利益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平臺上缺失了代表為他們表達訴求。從向選民發出的調查問卷中參與調查的220名選民和20名代表們齊聲回答代表向選民述職是很有必要的。充分說明這一點。有利于推進我們的民主政治建設。

三、代表述職中存在問題和對策

幾年來我們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活動進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實效,但是同時也遇到一些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一)代表述職中主要存在問題。

1代表述職的內容。我們的區人大代表都是兼職的,來自于不同行業,擔任不同是職務,從代表履行職責的特點來看,對從事具體的社區工作的里弄干部、居民等往往在代表述職的過程中與其本職工作密切相關,平時與選民聯系較多,內容豐富,往往能得到選民的認同。而一些處在領導層的企業集團老總,承擔一個企業的生產運營的重負,一個科研工作者往往專研自己的課題,與選民聯系少,具體的生活事務了解的少,必然反映少,往往選民的意見就多,所以如何克服代表不同的職業和工作,給代表述職的內容帶來的差異性,這是在代表述職的實踐需要解決的。

2代表述職的形式。從目前代表述職的形式看還過于單一,往往在一個選區內請一部分選民代表由代表向選匯報工作。今后在全面實行代表述職的制度時是應當加以研究的。同時,在多大范圍內述職也是應當研究的,請多少選民代表?哪些選民代表?

3代表述職后的評議。代表述職后要聽取選民意見如何進行評議?評議目標是什么?如何根據代表都兼職的特點,以及職業和職責的不同特點進行量化的評議,具有一個選民認同的評議標準,這是在實踐中需要探索問題。

4選民評議的局限性。從代表履職的要求看,首先是代表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要看其在代表大會期間參加區人大常委會活動中如何行使審議權、監督權、選舉權等,其次如何反映民意,而選民往往關心的是“開門七件事”,是提出的意見是否反映,解決與否。

5述職的次數。代表向選民述職在五年一屆的任期內,要述幾次職?作為新代表,二年以后可能還有不少困難,所以述職的頻率也需要認真實踐研究。

(二)開展代表述職的主要對策。

在代表述職的實踐中遇到這些問題,我們認真地加以研究和實踐,認為有必要制定一個區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的辦法,以解決上述問題,進行新的實踐,新的探索。

1規定代表述職的內容。代表向選民述職主要內容是代表法所規定有關代表的職責,包括:出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行使審議、議案建議、詢問等各項權力的情況,閉會期間參加區人大常委會、代表組等組織的各種代表活動,以及聯系選民的情況等,這樣可以使代表不管從事什么職業,干什么工作的都有一個“起跑線”,“基本面”,一個代表述職應當有一個基本要求。

2代表述職形式。區人大代表的述職主要按選區進行,由本選區的社區居委和各單位的選民代表參加。一般可由20—60人參加,以選民數的百分之一左右至五十分之一左右,回答選民的詢問,這樣有利于述職的組織和進行。

3述職的主持與引導。述職的主持者在述職的進行時要向選民宣傳述職評議的要求,除了注重代表聯系選民,反映選民意見外,還要注重代表的履行職責依法行使審議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力的情況。

4代表述職后的評議。我們認為應當進行評議,因為我們代表都是兼職的,又從事不同的職業,主要以應當履行的代表職責為標準,包括聯系選民情況進行評議,逐步地向量化的評議過渡。

5述職的次數。代表在五年任期內至少向選民述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