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和健全干部工作公開評議制度的實踐與思考
時間:2022-06-12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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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為增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有效性,我區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干部工作實際,在擴大民主,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群眾監督,強化干部工作主要責任人用人行為的責任意識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探索,建立并實施了以區委書記、區紀委書記、區委組織部長3位干部工作直接責任領導為重點的干部工作公開評議(以下簡稱公議)制度,得到了廣大干部群眾的普遍認可。
一、我區實施干部工作公議制度主要做法
干部工作公議是指為了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在一定范圍內、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要素評判為基本形式,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具體行為進行評價的一種活動方式。我區實施干部工作公議制度的主要做法是:
1、發揮公議主體的作用,體現公議的有效性。落實監督權,客觀上要求把干部工作置于群眾的視野中,充分發揮群眾的主體作用,使群眾能夠參與干部選拔任用的全過程,努力把規范群眾監督與強化組織監督和引導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在公議主體,即公議人員的確定上,我們著重考慮三個特性:一是目標性,公議主體是公議客體具體工作的對象,區級層面干部選拔任用的對象主要是區管領導干部,公議主體應當由區管領導干部為主。二是代表性,公議主體需能較好地代表全區的廣大干部群眾,在公議中能比較準確地反映群眾的意愿。三是層次性,公議主體要能了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關心、熟悉全區選拔任用的干部的基本情況。在實踐中,我們將熟悉和了解公議客體的上級、同級或下級作為公議主體,分別選取了區委委員、候補委員、區人大主任、區政協主席、區紀委常委、區人大常委會副職、副區長、區政協副職、區級機關和街道機關全體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作為公議的主體。在公議活動中,使公議主體能享有充分的主動權、評議權和監督權,并能比較全面和如實地反映對公議客體的意見。
2、把握公議客體的界定原則,體現公議的針對性。實施干部工作公議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公議這種形式來評價干部工作直接責任人在干部工作方面履行職責情況,肯定成績,發現問題并督促糾正。我區在公議客體,即公議對象的確定上,主要把握三個原則:一是依法監督的原則,即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的對象確定公議客體。黨委書記是干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組織部長負責干部選拔任用的各項具體工作,因此,區委書記和區委組織部長是公議的主要客體。二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紀委書記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負有主要監督職能,并擁有個體表決權。為進一步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力度,有效評估監督機關和責任人的監督責任制落實情況,我們將區紀委書記也納入了公議客體。三是認識統一的原則,公議進行得如何,成效是否明顯,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公議的組織情況和參與者的思想重視程度。干部工作公議的客體均是區委領導,他們既是公議的對象,也是公議的主要組織者,因此,公議客體需有很強的民主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在思想認識上需高度統一,能夠正確對待自己,正確對待群眾,坦然地接受評議和監督。
3、設計公議的基本要素,體現公議的標準性。能否設計好公議的要素,即公議的內容,也是公議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之一。我區實施的干部工作公議制度,是對單項工作進行的評議,不同于干部的綜合性民主評議。因此在公議的要素上,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一是要素具有統一性。各項評議要素均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辦法》為依據,根據《條例》和《辦法》所明確的職責和要求設計公議要素。我們將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和貫徹執行《條例》情況、個人參與干部推薦提名、醞釀評價、討論決定等具體工作情況作為公議的基本要素列入客體的公議內容。二是要素具有針對性。有針對性地設計要素內容是充分有效地開展公議的基礎,在體現權職統一性方面,我們根據公議客體的職務、職責和層次性設計分層的要素內容,區委書記主要是組織書記辦公會議、常委會和區委全委會,討論、醞釀、決定干部任用工作情況;紀委書記主要是主持區紀委常委會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制”等制度,發揮紀委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作用情況;組織部長主要是主持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研究干部工作情況。三是要素具有可判斷性。在公議表的具體設計中,我們主要選取了那些可通過等級量化的要素,將那些不適合于用公議方法進行評估的要素盡量刪去。同時在滿足公議目的的前提下,要素設計概念明確、表達簡明、數量少而精,并抓住關鍵要素,提高了公議的可評性。
4、規范公議的操作程序,體現公議的公開性。干部工作公議是一項難度較大,政策性強的工作,要真正達到公議的目的,必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規范操作,找準工作的著力點,把握好工作的度。在具體工作中,一是做到準備充分。公議前制定實施方案,規定整個工作的總體目標、總體要求,認真細致地考慮公議細節和環節,使公議工作的具體步驟與總體目標一致,確保整個公議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做到平臺合適。以區委全委會為公議的主要平臺。每年年底由區委組織召開的區委全體(擴大)會,所有公議主體參加實施評議工作。三是做到程序到位。在全委會上,分別由3位公議客體作述職報告,并向所有參加評議會的人員發放專項分類評議表,要求公議主體根據公議客體的說明和平時了解的情況,作出分類評議,并提出意見建議。由工作人員綜合評議意見,向被公議人員反饋評議結果,被公議人員根據反饋情況制定整改措施并實施整改。在公議的整個過程中,始終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圍繞總體目標積極穩妥地實施每個步驟,確保能夠始終按照事先確定或可以預見的軌道健康有序地運轉。
二、實施干部工作公議制度的成效和體會
從我區的實踐來看,干部工作公議力求標準化、規范化,操作比較方便,結果一目了然,容易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公議制度的實施,不僅是我區干部工作制度的有效補充,而且在進一步擴大民主,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強化干部工作主要責任人行使選人用人的責任意識,確保選拔任用干部的科學性、正確性,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四方面:
1、拓寬了監督渠道,豐富了選拔任用工作的多元監督。強化多元監督,是解決權利制衡問題,確保選拔任用干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的有效途徑。我區實施干部工作公議制度,基本形成了由街道、機關全體黨政正職以上領導干部為主體的評議人員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整體情況進行的宏觀監督,并與公示、信訪、舉報等由廣大干部群眾為主體實施的對干部個體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微觀監督形成互補,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形式進行了有益的拓展,進一步豐富了監督的形式。
2、明確了客體責任,強化了選拔任用工作的有效監督?!稐l例》第十二章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和監督責任制。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環節、多名責任人。我區在干部工作公議制度實施過程中,明確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每個環節的不同責任主體,并初步分清了各個環節中的主體所應該履行的職責,并以公議要素的形式對干部工作3位直接責任領導的工作職責進行了初步明確,在監督的內容上體現了統一性,又各有側重,強化了針對性,進一步強化了直接責任領導選人用人的責任意識,確保對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有效監督。
3、擴大了公議主體,體現了選拔任用工作的群眾監督。《條例》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因目前干部工作公開化程度還不夠,群眾很難了解其中的詳情,知情人還不能充分反映真實情況,監督作用也較難有效的發揮。我區實施的干部工作公議制度,在選擇評議人員方面既考慮了評議人員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認知程度,又考慮了評議人員能較好地代表本部門、本單位群眾的集體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使群眾監督這項最基本、最重要的監督得到了較好地發揮,使黨的群眾路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得到了具體體現,又提高了監督的水平。
4、營造了良好氛圍,體現了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隨著干部選拔任用各項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深入實施,干部選拔任用各個環節的民主化、規范化操作程度越來越高。干部工作公議制度的實施,使在干部選拔任用中,能更廣泛地運用民意,真正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加大了公開力度,進一步提高了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經?;?、制度化建設,切實營造了干部選拔任用群眾參與、群眾監督的良好氛圍,積極推動了我區干部作風的轉變,進一步形成了“用好的作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的良好氛圍,提高了干部工作的公認度。
公議這種方式具有群眾性、客觀性、科學性和實用性強等特點。作為一項新制度,我區在實施干部工作公議制度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一是公議的影響還不夠廣泛,對公議制度的宣傳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強。二是公議客體還需進一步擴充,對干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界定上還不夠全面,對全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體情況和所選拔任用的干部個體情況缺乏系統的評價。三是評價指標還不夠細化,對公議要素的設計上針對性還需進一步加強。四是公議結果運用還不夠充分,公議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還缺乏有效手段進行監督和反饋,均需在以后的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加強公議制度的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公議主客體的思想認識。我區實施的干部工作公議制度,是由區委本級組織實施的,由具有目標性、代表性和層次性的公議主體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的群眾認同,是干部工作直接責任人,也是區委領導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過程。公議客體對公議工作的認知程度決定著公議制度執行的好壞,提高公議客體對公議工作的認識,是做好公議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同時,公議主體作用的發揮程度決定著公議效果的好還,提高公議客體的評議水平,是做好公議工作的保障。必須從主客體兩方面加以考慮,積極采取綜合措施,提高公議主客體的思想認識和評議水平。對公議客體而言,公議的過程,也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自我檢查和自我整改的過程,因此需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科學、規范的選人用人的極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要聯系自身思想實際認真解決在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的畏難情緒和信心不足問題。對公議主體而言,要加強制度的宣傳力度,擴大公議的宣傳效應,進一步提高影響力,引起干部群眾對公議工作的關注和重視。在公議前,要讓參加公議人員更多地了解選人用人的原則、制度和規定,為公議對象進行有效監督創造有利條件和機會,鼓勵干部群眾學習和運用干部選任的法律法規,提高公議的水平。在公議中,要做好宣傳動員,對公議主體講清任務和要求,充分認識公議工作的目的、意義、對象、內容、方法、步驟和紀律要求,盡可能地引導參評人員提高認識水平,增強責任心,從而提高評議意見的準確性。
2、擴大公議客體的對象范圍,進一步明確干部工作的責任主體?!稐l列》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其主要內容就是具有選人用人權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都負有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掇k法》規定的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條例》適用和參照范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根據《條例》和《辦法》的規定,我們認為在公議客體的界定上還應體現以下幾個特性:一是整體性。我區目前所選擇的3名公議的對象,代表了不同職權范圍、不同工作環節的責任主體,雖然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區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體情況,但不夠直觀。應將區委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總體情況作為客體進行評議,從宏觀上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加以把握,有效區分和客觀評價集體與個體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行為。二是合作性。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并對切實健全、嚴格執行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重點任務和主要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作為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領導活動中的體現,我們認為在公議中應能充分反應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在區委層面,區委書記作為主要領導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擁有全面負責、綜合決策和個體表達的權利,黨群副書記具體分管干部工作,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負有重要責任,因此應將干部工作分管副書記也納入公議客體范圍,體現分工負責的原則。三是互補性。公議客體履行干部工作職責的好壞,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所選拔任用干部的好壞。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最有效地體現和延伸,應將區委所選拔任用的干部也列入公議客體,考慮到一段時期內干部數量較多,可選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新提任區管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納入到公議的客體,從而實現公議結果的上下互補和印證。
3、明確公議客體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健全完善公議的要素。要提高公議的針對性,首先應建立和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對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主要職責和工作目標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對公議客體的干部工作責任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對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體情況,看有沒有偏離、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二是對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主要看是否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是否堅持《條例》規定的原則和選拔任用條件,對選拔任用的干部是否滿意。三是對履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程序的情況,主要看是否堅持《條例》規定的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等工作程序,是否遵守各項程序中的具體規定。四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條例》規定的十條紀律情況,主要看有沒有違反之處,以及對違紀問題是否作出了相應處理。
對公議的具體要素設計應合理、準確,要素應有選擇、有區別、有重點,應以有限的關鍵點全面反映公議客體的狀況。同時,應考慮到公議內容不能過細,因為參評主體一般只能根據總的印象進行測評,對過細的內容很難有全面而準確的了解。對區委的公議,可以以干部選拔任用導向;堅持選拔任用干部原則、條件;堅持選拔任用干部程序;落實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抵制用人不正之風和綜合評價作為評議要素。對區委書記、分管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長的公議,可以以干部選拔任用導向;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選人用人;堅持干部任用程序;公道正派任用干部;堅持群眾路線落實“四權”;遵守干部工作紀律和綜合評價作為公議要素。對新提拔使用的區管黨政正職的公議主要從政治思想品德、履行職責、工作實績、廉潔自律,所選任干部的總體質量效果、群眾公認度等情況加以考慮??梢詫⑺x任干部的勝任程度、存在問題的類型和綜合評價作為公議的要素。在評價標準是選擇上,應主要從定性方面加以考慮,可以以“好、較好、一般、差”或“滿意、比較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作為評議的標準。
4、充分運用公議的建議意見,進一步發揮公議的綜合效應。對公議結果的運用應該是整個公議工作中最根本的目標和要求。在公議過程中,由于時間較短,公議主體對公議客體的建議意見考慮時間較少,即使提出建議意見也不一定全面和詳細。因此在公議前,可以以座談會、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作為公議的有效補充。在公議結果的運用方面,可以將新提任的區管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公議情況作為新提任干部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公議中反映出的問題,應進行進一步的了解、核實。公議客體應根據公議意見及時制訂整改措施,并及時組織檢查,適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公議主體進行反饋,加強對公議整改工作的監督,努力使公議收到比較理想的效果。
同時,干部工作公議作為群眾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應與組織監督、人大監督、黨紀政紀監督和其他形式的群眾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評議的綜合效應。一是要從建立健全干部工作責任制入手,增強領導干部、紀檢組織部門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意識,完善干部工作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的內在機制。二是要加強群眾對干部工作的日常監督,只有把干部工作置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才能搞好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三是要把群眾對干部工作的直接監督和間接監督結合起來,繼續拓寬群眾直接參與干部工作監督的途徑,把群眾監督滲透到選拔任用干部工作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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