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新農保與醫保工作報告

時間:2022-10-18 03: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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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新農保與醫保工作報告

一、基本情況

到目前為止,我縣參加新農保113400人,征繳新農保基金1226.3萬元,參保率達90.1%,發放養老金人數18200人,發放金額600.6萬元,發放率達94.7%。2010年,全縣參加城鎮職工醫保13110人,征繳基金2062.6萬元,住院統籌支付1012.71萬元,統籌基金使用率87.3%;參加城鎮居民醫保23000人,征繳基金409.4萬元,住院統籌支付291.98萬元。統籌基金使用率85.2%;參加新農合212420人,征繳基金3186.3萬元,住院統籌支出2598.69萬元,資金使用率90.62%;大病醫療救助對象1862人次,支付醫藥費806.7萬元,次人均救助4332元。

二、主要做法

(一)新農保工作

1、加強領導,高位推動。我縣經國務院批準,被列為全國第二批新農保試點縣以后,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縣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一是健全了組織機構,成立了由縣委副書記、縣長任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副組長的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人社局。整合機構職能,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更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局,為副科級事業單位建制,定編7人,充分利用縣社保局對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業務熟、信息基礎好的優勢,將其職能從民政局劃轉到社保局管理,與社保局合署辦公,實現了資源共享和信息共建。二是落實了目標責任,制定了《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確定了2012年要完成參保率90%以上的目標。將新農保試點工作納入各鄉鎮“民生工程”年度目標考核范圍,實行“一票否決”。三是充實了工作隊伍,從縣民政局劃轉了兩名農保工作人員,并從縣有關單位選調4名文化程度高、業務能力強、年齡在35歲以下的工作人員充實到縣農保局。各鄉鎮也配備了2名以上農保工作人員,全縣157個行政村都配備了一名農保協管員,形成了縣、鄉(鎮)、村三級農保工作經辦網絡。四是加強了基礎設施配置,縣政府要求縣財政撥付開辦工作經費10萬元,用于縣農保局新農保試點工作購置辦公設備、印制表格等。至此,實現了“機構、人員、責任、經費”四個到位,為推動新農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2、精心組織,措施到位。一是深入調查,摸清底數。組織新農保工作組進村入戶,通過印發調查摸底表、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全面了解農民群眾對參加新農保的意愿,充分掌握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采集好參保對象基本信息,為建立個人賬戶奠定基礎。二是廣泛宣傳動員,把宣傳工作當作推進新農保的基礎性工作抓實抓好。。召開了由縣、鄉(鎮)、村三級干部參加的全縣新農保試點工作動員大會,對新農保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鄉鎮也及時召開了動員會議。加強新聞媒體宣傳,在縣電視臺開辟了“新農保政策解答”專題,利用農民回鄉過春節的有利時機,在縣電視臺連續播出。印發資料宣傳,先后印發了《致農民朋友的一封信》、《新農保養老金預測表》等宣傳資料10萬余份發到全縣各家各戶,并在縣城街道懸掛新農保宣傳標語,印發新農保工作簡報。以養老金發放儀式為契機進行宣傳,先后在、、、、、等鄉鎮舉行了養老金集中發放儀式。三是加強業務培訓,為提高新農保經辦水平,縣農保局對鄉鎮農保所工作人員以及村協管員組織兩次業務知識專題培訓,奠定業務基礎。四是加強工作調度,縣政府組織三個工作督導組,分片督導各鄉鎮新農保進度,并進行通報,對措施不力、落實不到位、工作進度緩慢的鄉鎮予以通報批評,促進了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3、健全制度,確保待遇發放。一是健全制度。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和《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政策規定,縣農保局制定了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等工作流程,下發了《新農保業務辦理暫行辦法》。二是規范資料。堅持依法依規、自愿參保的原則,對自愿參保的對象逐一進行登記、收集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將每個參保對象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繳費金額、保險編號等各項要素準確齊全的建立到個人基礎臺帳上,整理、核實各鄉鎮上報的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三是確保發放。在養老人員待遇發放的政策落實上,按照“三級審核、一榜公示、把好二關、不錯一人”的工作原則,嚴把戶口、年齡關。各鄉鎮每個月對變更的信息報縣農保局審核,確保了待遇及時足額發放。

4、部門聯動,加強溝通協調。新農保政策涉及年滿16周歲的農業戶籍人群,點多面廣,人員情況復雜,縣政府積極協調人社、公安、殘聯、民政、農業、國土、計生等多個部門和機構配合縣農保局開展工作,確保新農保工作整體推進。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農村戶籍、人口統計數據和確定戶籍性質,安排各鄉鎮派出所抽調人員積極配合、支持各鄉鎮的工作。縣殘聯負責提供準確的農村重度殘疾人數據,做好農村殘疾人的等級認定工作,鼓勵和幫助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新農保。縣民政、農業、國土、計生等部門積極配合縣農保局共同做好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低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等制度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一些村級經濟比較富裕的村,還通過村集體統一出資的形式為本村農民集體參保,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金發放上,縣農保局加強與信用合作聯社的溝通聯系,多次組織信用合作聯社各經營網點負責人召開協調會議并簽訂合作協議,各鄉鎮農村合作銀行經營網點確保享受人員可在當地每個服務網點及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二)“四保合一”工作

(一)整合制度,推進城鄉醫保一體化。我省目前的醫療保險制度分屬人社、衛生、民政等多個部門負責,分頭管理,在政策銜接上存在一定的弊端。為盡可能避免一些制度漏洞,我縣在實施醫療保險工作中開展了一些探索創新,將“多元制度并行”整合為“單一制度覆蓋”,使責任更明確、要求更具體、工作更順暢、管理成本更低。為此,我縣醫保制度實行六個統一:一是統一基金征繳、使用、管理辦法;二是統一特殊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補償辦法;三是統一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四是統一費用控制和結算管理辦法;五是統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六是統一轉診轉院及異地安置人員就診管理規定。通過整合制度、統一政策,達到了信息網絡資源的整合,提高了覆蓋速率,實現“大數法則”的最大化,形成了醫、患、保三方良性互動的工作局面,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制度整合后,為確保醫保基金安全,我縣加強了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定了《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設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用帳戶,將各級財政、集體扶持和城鄉居民繳交的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統一存儲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按照基金封閉管理的運行模式,嚴格執行“雙印鑒制度”,做到了銀行管錢不管帳,經辦機構管帳不管錢,確保了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同時各鄉鎮設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帳戶,實行“兩級審核制”,由縣、鄉每月審核、結算,防止多頭管理帶來的混亂和空檔。定期將參保城鄉居民的補償在縣、鄉、村三級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確保了參保人員能夠及時、公正受益。

(二)整合職能,確保責任落實到位。為確保醫保工作更好地統籌開展,也為節約行政成本,我縣將縣醫療保險局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整合為縣醫療保險(農醫)局,并從副科級事業單位建制升格為正科級事業單位建制。為加強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制訂了《縣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職能劃歸縣醫保(農醫)局,統一負責全縣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管理審批與工作指導。同時,整合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與鄉鎮農醫所人力資源,統一負責各鄉鎮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金征繳與支付工作。為充分利用現有的醫保經辦系統信息基礎,形成統一的醫保經辦信息體系,縣醫保局對醫保軟硬件進行升級擴容,整合信息資源,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城鎮居民和新農合的重復參保問題。“四保合一”體制的施行,實現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城鄉大病救助有效地銜接,這一體制的摸索創新,為我縣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平穩運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既節約行政成本,又方便了群眾就醫和即時報帳,得到了廣大干部職工和群眾的好評。

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部分中青年農民參保新農保積極性還不高。因為新農保繳費時間長,到60歲以后才能領取,一些中青年農民存在認識誤區,擔心政策不穩定,不愿按時參保。

2、新老農保合并難。上級尚沒有出臺具體的新老農保政策銜接操作辦法,造成接軌困難。在上級沒有出臺具體政策之前,難以把新老農保合并操作,以免引起不穩定。但新老農保如果長期不接軌,既不利于管理,也給領取對象增添麻煩。

3、新農保省級補助資金應在年初預撥到位。縣區在年初收取新農保參保人員保費后,省級補助資金如果不預撥到位,將影響參保人員的積極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單、標語、條幅、上門講解等多種宣傳形式,教育引導新農保、醫保參保人員熟悉政策,支持政策,使處于勞動年齡的農村居民樹立新的養老觀念,不斷增強積累和自我保障意識,引導和鼓勵農民自覺參保繳費。

2、進一步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加強信息平臺基礎建設,建立和完善新農保和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做好信息采集和錄入工作,做到數據錄入及時、準確,同時做好參保人員審核、待遇計發等工作。

3、進一步完善醫保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進一步加強縣鄉兩級經辦機構建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進一步改革完善籌資機制,在政府主導、財政補貼、個人繳費的模式上,繼續探索多種行之有效的籌資方式,逐步總結、摸索出一條適合我縣的長效籌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