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黨章規范廣大黨員干部行為
時間:2022-00-00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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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是規范和制約全黨行為的總章程,是立黨、治黨和管黨的基礎和根本。用黨章規范和制約廣大黨員干部的從政行為,是全面學習、遵守、貫徹和維護黨章的關鍵環節。黨章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必須以黨章的規定為依據,規范廣大黨員干部的行為。
必須嚴明黨員的義務。黨章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黨員必須履行八項義務。認真履行八項義務,是黨章對黨員的最基本最起碼的要求,能否自覺履行這些義務,是衡量一個黨員是否合格的基本標準。全面履行黨章所賦予的職責,對于黨員個人來說,就是要全面履行黨章所規定的義務。消極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的黨員背棄了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不是把手中所掌握的權力用來為人民服務,而是用來為自己謀私利。因此,我們要把黨章對黨員義務的規定作為黨員行為的最基本規范,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措施和辦法,一方面要為廣大黨員履行義務創造條件,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促進和確保廣大黨員認真履行義務。
必須嚴明黨員領導干部的條件。黨章第六章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干部不僅要模范地履行黨員的各項義務,而且必須具備六項基本條件。這六項條件表明,黨章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要求是嚴格而明確的,如果我們每個黨員領導干部都嚴格按照這六項條件嚴格要求自己,那么,就不可能產生腐敗問題。所以,反腐倡廉工作,必須把認真落實和嚴格執行黨章所規定的領導干部條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圍繞這六項條件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形成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既要嚴把入口,嚴格按條件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又要嚴格管理,嚴格按條件對領導干部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對違背條件的,要堅決將其從領導崗位上撤換下來,以確保干部隊伍的純潔性。
必須嚴明黨的紀律。黨章明確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首先,要嚴明政治紀律。黨章規定的各項紀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而最首要、最核心的就是要嚴格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現在,在一些同志頭腦中,講政治的意識、遵守和執行政治紀律的意識確實有些淡化。對黨的方針政策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自由散漫,我行我素;或者缺乏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鑒別力,對違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的錯誤言行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甚至聽信政治謠言。因此,必須在全黨重申嚴明政治紀律的極端重要性,使全黨同志提高遵守和執行政治紀律的自覺性。所有黨員都要嚴格遵守黨章的規定,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要加大執行紀律的力度,對違的政治紀律的,要嚴肅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的,要作出組織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黨紀予以懲處。要通過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確保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其次,要嚴明組織人事紀律。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員必須執行黨的決定;黨員必須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黨組織必須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干部。這些都是黨章關于黨的組織人事紀律的基本要求。能不能自覺遵守和堅決維護黨的組織人事紀律,是事關黨的團結統一、事關黨和人民的事業成敗的關鍵問題。因此,必須嚴明黨的組織人事紀律,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搞個人獨斷;向組織講價錢,不執行組織決定,不服從組織分配,自行其是;不講大局,不講團結,拉山頭,搞宗派;在用人問題上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第三,要嚴明經濟工作紀律。黨章規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按照黨章的這一要求,我們必須在經濟工作方面嚴明以下幾項紀律:一是不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藥品采購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二是不準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三是不準領導干部縱容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和影響經商辦企業,或到領導干部管轄的部門(單位)辦私事、撈好處。
第四,要嚴明群眾工作紀律。黨章規定,要密切聯系群眾,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黨的群眾工作紀律,是關系黨與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問題,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群眾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則,辦任何事情都必須以順民心為基準。必須深入群眾,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必須以為群眾謀福利、辦實事為宗旨。要高度重視切實解決和嚴肅查處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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