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革時期腐敗持續不止的成本效益分析

時間:2022-01-09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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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革時期腐敗持續不止的成本效益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但這並等於我們就不存在突出的問題。幾乎與改革開放的進程相一致,腐敗也越來越成為人們所日益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一般地,人們也並不認為腐敗就是改革的必然產物,但為什么在變革時期腐敗會越來越嚴重?這成為人們所想得到明確答案的重要問題。本文試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這一問題,以就教於方家。

一、關於政治腐敗的正負功能問題

近年來政治腐敗隨著改革的深入也一同向前發展,其勢頭之猛令人極為擔憂。很多學者對於其原因、性質、危害和治理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認識。其中一種乾脆從經濟學的成本-效益分析出發,認為政治腐敗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具有某種正功能。他們提出,根據經濟人的假設,「人類的一切活動都蘊含著效用最大化動機」,政府官員作為理性經濟人,他們的權力行為選擇也自然要受到需求偏好和成本-效益權衡的制約,腐敗行為的發生、發展也與這種成本-效益李聯繫。這種觀點與傳統的、大多數人們或者說至少是普通人所熟悉的腐敗有害論一起,就構成了如何認識腐敗的正負功能的問題。這一點對我們對腐敗行為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有相當大的影響。

對於腐敗行為的正功能,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可從以下幾個學者中觀察到:

(1)塞繆爾·亨廷頓認為,在現代化進程中由於擴大政府管理權而帶來的腐敗有助於刺激經濟的發展,因為傳統的法律或官僚制度阻礙經濟發展,腐敗可以成為逾越這些阻礙的有效手段。他的一個著名的觀點是,腐敗可以是較為輕松地實現現代化的潤滑劑。

(2)納森尼爾·里夫提出,腐敗具有以下正面的功能:促使政府對發展經濟採取更為有利的態度和政策行為;縮小不確定性和增加投資;有利於經濟創新;推進競爭和效率;構成阻止決策失誤的樊籬。

(3)戴衛·白利則認為,腐敗行為具有產生效率、擴大投資、提高政府官員質量、以裙帶關係等非正式組織網絡支持政府、減少政府制定政策的缺點等作用。

總的來看,關於腐敗的正功能,人們爭論非常大,但對於腐敗行為的危害性(即其負功能)卻有極大的一致性,其中有一點可以肯定:腐敗行為的負功能是顯而易見的,即使是主張腐敗行為有一定正功能的人,也不否認其所具有的危害性。他們的方法是將正功能與負功能當作彼此獨立的而非彼此相依的事物,把二者當作平行發展的兩個因素來看待。我們認為,這種認識方法是有其巨大缺陷的。下面我們就從成本-效益的角度來具體地分析一下政治腐敗的正負功能以及腐敗有益論中的方法缺陷問題。

二、政治腐敗行為的成本

前面已經多次提到,腐敗現象的產生與人們的求利動機密不可分。人們的行為都是追求既定條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利益可以分為自利和利他兩種情況。雖然完全的、排他的自利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但在一般條件下,純粹的利他也是很難找到的,因為個人總是具體的個人,個人自身不能存在就根本談不到利他的問題。所以人們一般地表現為自利的人,腐敗行為正是這種自利行為發展到超越法律和制度規范時候的活動。既然講到自利,就有一個如何進行成本-效益的權量、平衡問題。在正常情況下,人們總是會選擇收益高於成本的行為,而不是相反。人們的這種行為選擇趨向,可以被稱之為成本選擇定律。如果將這一定律運用到具體的政治腐敗行為分析中去,就很容易發現,腐敗之所以日益嚴重化,與從事腐敗行為的收益遠遠高於其成本有莫大的關係。

有一點需要提出的是,腐敗者在進行腐敗活動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並不僅僅是某一方面,諸如經濟、政治、精神和道德等某一方面所能夠概括的,它是以上諸多方面綜合的、總體上的代價和風險。與其它社會行為相比較,腐敗行為的成本具有一些獨有的特點:

(1)在內容上,腐敗成本具有多樣性。一般社會活動的成本大致可以用人力、物力和財力將其包容進來;腐敗行為的成本則除了以上幾點外,還包括了政治上的、精神上的、法律風險上的和社會道德上的損失代價。

(2)在投入上,腐敗成本除了事前的投入外,還具有明顯的后發性。一般社會活動總是成本投入在前,收益在后;而腐敗行為除了事前的投入(如行使公共權力者事前的行賄)和事中的投入(如進行腐敗活動過程中的自我道德譴責)外,還有相當一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是在先投入權力,腐敗案發后根據其收益程度來確定的。

(3)在數量上,腐敗成本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由於腐敗成本的后發性特征,腐敗成本的大小往往是極其懸殊的。比如,相同案情、案值的腐敗行為,一件被發現了,其成本就可能極其巨大;而另一件沒有被發現,平安無事,其成本相比之下就可以非常之小。這一特點也促使很多人積極地從事腐敗活動,敢於冒險。

(4)在性質上,腐敗成本具有懲罰性。一般社會活動是按其實際付出來計算的,付出的量就是成本量;而腐敗活動成本則必須以高出腐敗收益為原則,否則就不可能控制腐敗行為的滋長和蔓延。由此可見,腐敗成本不是一般性成本,而是一種政治生活領域的特殊的追償性成本。

(5)另外腐敗行為成本還涉及到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由於腐敗行為是一種「負和博弈」,其成本與社會整體密切相關,其成本事實上最終可能是由社會來承擔的,只不過是由腐敗者進行了事前「預支」而已。比如,「雙軌制」下的換軌尋租所付出的巨大賄金,完全從「租金」中支付,是典型的「取之於租金」,他本人並不支付任何成本,而是由社會來支付。

那么,從事政治腐敗行為的成本到底包括了哪些方面的內容呢?我們認為,腐敗行為的成本計算要注意兼顧這樣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注意區分事前已經付出的實施成本和事后的風險成本;二是要注意比較分析腐敗行為的成本和廉潔行為的成本;三是要注意區分個人所付出的成本和社會由此而付出的被動成本(即其負效應);四是要注意聯繫腐敗行為的成本和反腐敗行為的成本比較。

下面我們先來分析腐敗者個人的事前、事中的實施成本和事后的風險成本:

(1)事前投入的經濟成本,如賄金、物資等;

(2)事前投入的權力資源成本,如權錢交易中權力資源的介入等;

(3)事前、事中投入的自我精神折磨、譴責等;

(4)事后的因達到違法犯罪被判刑而喪失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喪失生命的損失;

(5)因違紀政紀而受到的各種處分;

(6)因腐敗行為而失去的正常的工資福利待遇;

(7)因腐敗行為而失去的正常的可能的政治晉昇機會;

(8)因腐敗行為而被課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帶來的經濟損失;

(9)輿論譴責、人際關係惡化、人格失落等精神和道德上的損失;

(10)因腐敗行為而導致的下屬的政治支持、忠誠的減弱甚至喪失。

與此相對應,對於政府官員而言,廉潔行為所要付出的成本所支付的成本就是謀取公共職務、獲取公共權力職位的「進入」和「維持」成本。具體地,這種成本可能包括:

(1)獲取公共權力職位所需要的相應知識而支付的教育、成長和時間成本;

(2)獲得領導或上級認可與賞識、維持良好同事人際關係而支付的公共關係成本;

(3)因廉潔行為而失去的非法收入(相對於腐敗者的腐敗收入,這也是一種現實損失);

(4)因廉潔行為而喪失的正常的工資晉昇機會和其它物質利益機會(如有可能就是因為腐敗者行為而喪失,如果廉潔者也認同於腐敗行為並參與其中是可以爭取到這種機會的);

(5)因廉潔行為而喪失的政治上的正常晉昇機會(包括了前一種情形中的理由,再比如決策者是一個腐敗者時的情況,即「正常的事情通過正常渠道不能辦好」);

(6)一定環境內對於廉潔行為而引致精神上的自我壓力、過度約束等;

(7)周圍環境(如親友、家屬和傳統的道德觀念對於裙帶關係的認同和支持等)對廉潔行為所造成各種困境的譴責和壓力;

(8)因廉潔行為而導致的政治支持、忠誠的減弱甚至喪失(如具有較為明顯的自利傾向的下屬和同事對於廉潔的官員在某種程度上總會產生一種「距離感」)。

當然,對於腐敗行為和廉潔行為的社會成本我們還可以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但大致地我們已經可以觀察到,二者的內容都是綜合性的,包括了經濟、政治、道德和精神諸多方面的內容。因此,我們在討論其收益時也要注意到這一特點。

三、政治腐敗的效益與腐敗的「高收益、低風險」問題

腐敗的收益就是從腐敗行為中的「所得」,這種所得不僅僅只局限於某一方面的內容,包括了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且,人們在探討這一問題時也涉及到了社會是否能夠從某一腐敗行為中得到收益的問題(我們將在下一節對此進行討論)。先來看個人能夠從腐敗行為中得到一些什么樣的收益:

(1)物質形態的「超經濟暴利」,如巨額的賄金、房產,或其它物質方面的財富;

(2)信息或機會的優先性,如政治晉昇的機會、政策改變的事先透露及由此帶來的政治上和經濟上安全性等;

(3)在向上和向外方面,加強自身與組織或組織其他成員的整合程度(對於腐敗的認同可能引起其他腐敗者的認同,甚至形成一個較緊密的腐敗「小圈子」);

(4)在向下方面,由腐敗引起的一部分下屬對自己的傾向性政治支持和忠誠;

(5)由於腐敗而帶來的周圍環境所施加政治、道德壓力的降低;

(6)腐敗還可以使自己在一定程度上擺脫僵化的政治、法律體制的束縛而達到自己的目的。

與此相對應,個人廉潔行為的收益則主要包括:

(1)工資的穩定化和可能的晉昇;

(2)官員公務職業的榮譽與心理上、道德上的滿足感;

(3)職業的穩定性;

(4)可能的政治性支持(包括了政治體系內外兩個方面,在一個腐敗嚴重發展的社會里,這種政治支持可能更主要地來自於政治體系之外);

對於腐敗行為、廉潔行為的成本和效益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二者有一個突出的特點是:腐敗行為呈現出「高收益、低風險」趨勢,而廉潔行為則是典型的「高成本、低收益」。特別是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官本位」社會文化根基逐步動搖、擇業流動性不斷增強、市場機制開辟了許多新的自我價值實現渠道,這更使廉潔行為的收益在政府官員心目中的重要性大為降低。同時,至少在目前腐敗行為的風險成本的伸縮性是相當巨大的,因為這些風險成本要變成為現實的腐敗成本,其關鍵在於腐敗行為被發現的可能性和被懲罰的可能大小及其嚴厲性,而這種可能性和嚴厲性在目前要大打折扣。這種狀況導致的一個直接的嚴重后果就是腐敗現象的迅速蔓延並在社會當中取得合理性合法性地位。比如,如果一個人貪污或受賄10000元沒有被發現,或是被發現后只給一個行政處分,既不沒收非法所得又不予以經濟上的重課,照樣當他的官。這樣的腐敗行為不是很劃算嗎?或者說,一個人貪污數量較大,被查出時他已經將臟款揮霍殆盡或進行轉移,即使他被開除公職或判一、二年刑罰,過了這幾年他照樣可以風風光光地過日子。這樣的低成本和高收益的反差,不也是很誘人的嗎?

所以,正如有人所說,「如果一個擁有公權的人可以通過腐敗行為得到比從事遵紀守法還要多的純收益,那么就意味著社會為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適宜的制度基礎,某些私心嚴重、意志薄弱的公仆就很容易墮落成為以權謀私的腐敗分子。」

四、對腐敗正功能觀點的幾點認識

近年來,國內不少學者,主要是經濟學學者提出了腐敗的正功能問題。比如,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尋租行為是理性的行為,因為尋租者花精力去影響政府對「租」的保留、分配甚至是創造,從而使他對某種資源取得了壟斷,這種活動是低投入高產出的,因而是理性的。他們還提出,特別在存在非理性干預的經濟環境中,腐敗對經濟的發展具有正功能。

我們可以先把國內外關於腐敗的正功能的觀點進行一點更為詳細的說明。綜合起來,他們認為,腐敗所具有的可能的正功能主要包括:

(1)腐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的起飛。前文中塞繆爾、里夫和白利等人的觀點都承認和強調這一點;

(2)能推進競爭和效率。里夫認為,在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存在競爭,因為生產還沒有發展到那樣的高度,市場和生產都有相當高的壟斷性,要想獲得機會和資源,就得付出較高的賄賂,當每個人都這樣做時,競爭就開始形成了。從長遠的觀點看,這也有利於企業效率的提高;

(3)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政府決策的失誤。當腐敗手段被各個社會力量用來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時,有可能形成一種較好的利益綜合和較好的政策決策;

(4)腐敗可以提高政府官員的質量。這是因為腐敗所得可以起到彌補正當收入不足、吸引優秀人才留在政府內部工作的作用,否則最優秀的人才都會離開政府而另謀他就;

(5)可以調整社會運轉過程中的某些沖突。亨廷頓認為,暴力和行賄都是非法向權力體系提出要求的方法,而行賄要溫和得多,在它能起作用的地方,它起的是穩定性力量的作用。國內也有論者提到了這一點,認為腐敗化解了一部分人的革命愿望(因為可以通過行賄實現自己的利益要求),從而起到社會整合的作用;

(6)有些腐敗行為未必就一定是非道德的,反之亦然。從法律上講,有些腐敗行為是被禁止的,而有些腐敗行為則雖然不一定符合道德要求,卻具有合法形式或半合法形式。要達到二者的普遍要求,會使自己居於競爭的不利地位。另外,一個國家、民族的文化也有可能是有利於腐敗的,這在一定條件下可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我們認為,以上這些觀點有很多是似是而非的,模糊了人們的視線,因此需要加以澄清。實際上,只要我們重新思考一下人們對於腐敗的基本共識「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就會發現問題的根子在於,這樣一種「公權私用」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對社會整體利益造成了危害?我們可以設想有幾種情況:

(1)對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但私人得到了利益;

(2)對公共利益沒有造成危害,私人也得到了利益;

(3)在私人利益得到增長的同時,社會公共利益也得到了增長。前一種情況非常明朗,是一種腐敗現象,后兩種情況則比較模糊。就第二種情況言,只要我們考慮到,這里就單個案例的結果進行分析時只是就其直接后果而言,正如下文我們所闡明的,公權私用行為的后果並不僅僅只是經濟上的危害,還包括了政治、社會和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既有直接的后果,也有間接的后果,這樣我們就可以發現腐敗行為總是造成了危害的。對於第三種情況,如果某種公權私用行為可以同時促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共同增長,那么我們就應該把它正當化、合理化,也就是把這種行為納入到合法軌道,仍然不是腐敗行為。

認為腐敗具有正功能的分析從其運用的方法和具體的結果看具有很大的缺陷。

(1)只看到腐敗似乎具有一定的推動經濟發展的功能,而沒有看到腐敗行為的后果是全面的、綜合的,不能也不應該單純從經濟角度來考察。王滬寧認為,人們關於腐敗行為的正效應,概而言之就是兩個方面的內容:效率和資金。從效率來看,有人認為,收賄對政府官員可起計件工資一樣的作用,收得越多力氣賣得越多,工作積極性也越高;同時也可以使經營者擺脫某些僵化的規章制度的束縛,比如「速度錢」可以大大提高速度,等等。也許,從某一個個案來看,腐敗方式確實可以提高政府運轉的效率,在經濟角度具有積極性,但腐敗行為總是以公共權力的不正當運用為前提的。這種方式,必然會引起其它方面的后果,比如政治制度的毀壞、社會道德水平的下降、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和敵對等等。

當然,另外也有人指出了腐敗有可能有助於社會精英的整合,起到維護國家正常秩序和穩定的作用。但這並不說明腐敗有益論者就是自覺地從社會整體背景的角度來考察問題。因為,他們仍然只是就腐敗行為可以實現尋租者經濟上的利益為分析前提的,沒有考慮到一個社會中個人的利益要求是多方面的。

(2)從局部與整體的關係看,片面強調了腐敗主體所得到的收益,並把這種收益當作整個社會所得到的收益,事實上腐敗者的收益是以整個社會所付出的巨大成本為代價的。以腐敗者所得到的收益中的資金為例,這些資金大部分都流入到人腰包中,很難成為投資資金,既不可能投入再生產,也不可能進行投資。比如,一個人在80年代的外匯雙軌制下,用100萬元人民幣行賄得到一筆外匯指標,但他不是用於投資而是直接拿到外匯市場上套取利差,獲得300萬元人民幣的「租金」,扣除行賄所用成本,凈賺200萬元人民幣。這筆錢他會怎么使用呢?一方面,中國對於政府官員個人而言並不完全就具備了進行生產投資的條件,另一方面出於畏罪心理也不會考慮把錢公開投入到生產領域。因此,最為可能的是(1)繼續用於腐敗活動;(2)用於個物質上的揮霍;(3)通過某種方式把錢存儲進來,等待時機再進行消費或生產。這樣,這筆錢就被腐敗者「凈賺」了,但代價卻是由國家來承擔的。

(3)從管理活動雙方的相互關係看,片面強調了政府體系外尋租者行為的理性,認為自覺行動就一定能夠結出「理性的果實」,即最大化利益,沒有認識到腐敗者的理性行為所導致的就是「挖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墻腳」這樣一個惡果。經濟學家們喜歡從經濟人的理性出發進行各種問題的分析,這並不錯,但必須注意把握好方法和限度。在本書開始的地方,我們就已經講到了政治是一個極為複雜的交換過程,其多次交易、交換的結果,可能與參與交換、交易者的初衷大相徑庭。比如,我們開始所提出來的政治生活過程中的腐敗「負秩序」的形成和發生作用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說到底,問題的根本就在於,個人的理性行為是否就一定能夠結出「理性之果」?顯然,這是不確定的,特別是當個人只是作為一個極低層次的環節處於一個宏大的社會系統當中時,就更不能保證這種選擇的結果就是理性的了。從大量的腐敗實例看,腐敗者的理性選擇幾乎總是以「挖國家和民族利益墻腳」為目標的,其選擇的結果,只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受損而已。

(4)片面強調了腐敗行為可以改變「壞的制度」而產生的「積極意義」,沒有認識到改變「壞的制度」完全可以通過反腐敗的方式加以解決,並起到更好的作用。對於處在一個怎么樣的社會制度環境之下,我們大致可以區分三種情況來觀察:一種是「完美的」社會,社會制度的各個環節都能夠極為和諧地配合;一種是基本是「好的制度」的社會,也就是整體上是好的,但也有個別或者某些方面存在問題的社會;一種是基本是「壞的制度」的社會,也就是整體上、根本上存在問題的社會。

第一種情況,完美的社會制度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此情況下利用腐敗來改進制度的結構、提高其效率的理由也是不存在的,所以我們不予討論。關鍵是后兩種情況下,腐敗可以起到的作用。

在一個「基本上是好的制度」的社會里,存在著一些缺陷或者說漏洞,於是有人就利用這了這些缺陷進行尋租活動。那么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改變這些缺陷呢?並不是這樣。我們以胡鞍鋼曾經舉出的「跑部錢進」的例子來分析:假設某中央部門有1000萬財政拔款或項目資金,其中有10個省想得到這筆資源。由於資源有限,不可能每個省都得到,於是形成無形競爭。每個省代表準備花100萬作為賄賂成本,對該部門進行公開或半公開的「賄賂」,以期得到十倍於成本的資源。假定某一省以高於100萬的成本得以成功。結果貼現后的壟斷值為1000萬,當資源總量不變時,資源就會從九個省失敗者那里重新流入到一個省成功者那里。在這一假設中,我們可以看到,從成功者角度觀察,確實得到了「低成本高收益」的效果,是一種好的改變;但對於其他九個省來說,則是一種壞的改變。如果在以后的多次交易博弈中,各省仍然是採取賄賂的這種方式爭取中央政府的支持,那么,這只是一種正式制度之外的「負秩序」的形成,而並不一定就是好的秩序和制度的出現。而且最為根本的是,體制上、程度上和其它諸多方面所存在的問題,並不是只能通過腐敗手段才能解決;相反,我們可以通過完善體制設置、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和工作作風來實現,其中,就包括了通過消除腐敗現象來實現高效率。事實上,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大量現象說明,腐敗行為並不能起到改進壞的制度的積極作用。

從基本上是「壞的制度」的情況來看,此時最為主要的恐怕已經是革命愿望極端強烈突出的時候了。雖然,腐敗可以實現一部分人的利益要求而化解他們的革命的、暴力的行動傾向,但令人懷疑的是,通過腐敗這樣一種「壞的手段」竟然可以實現一個好的制度居然會有其現實性、可能性。這在邏輯上不大能講通,至少在一個較短的時期里實現不了這個良好愿望。

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們可以保持「適度腐敗」來保證腐敗的正功能的發揮,但這也是不現實的。因為腐敗所具有的強烈傳染性和示范性,即使在「適度」打壓的空間之下,也還是會發生強大作用而促使腐敗不斷趨向嚴重化。這將極大地加大反腐敗的社會成本。

(5)從效果上看,片面強調了腐敗產生的近期的、可以「看得到的」「正功能」,而沒有充分估計到腐敗行為可能產生更為深刻、深遠的負面的影響,兩相權衡,其負面效果可能遠遠大於其「正功能」。關於腐敗具有正功能的觀點,其分析的出發點的一個特點是把腐敗的正功能和負功能當作兩個彼此獨立而非相互依存的問題來看待。這種分析方法留下了極其消極的后果。

綜合以上幾個特點,歷史的、現實的事實告訴我們,腐敗可以說是有百害而無一利,關於腐敗的正功能都具有似是而非的性質。即使是主張腐敗具有積極功能的人也不得不承認,儘管在某些特定條件下腐敗可以有經濟價值,但它作為一場人類社會的「負和博弈」,是一場就社會整體而言損失遠遠大於收益的競賽。比如,就從經濟方面來看,腐敗一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社會資源的浪費。實證研究表明,腐敗活動泛濫的國家,社會總投資和私人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呈現偏低的趨勢。在某些重大項目上掌握公共權力者有可能會使投資偏離最有價值的項目,從而造成對有益投資項目的阻礙,引起社會資源的「空耗」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腐敗產生了巨大的超經濟暴利,嚴重地扭曲了社會分配。從中國社會目前的狀況看,這種扭曲已經達到了相當突出的地步,並且有可能在以后的發展中構成巨大的障礙。

五、成本效益的比較促使腐敗不斷地向庇護型方式轉化

不僅是中國,幾乎是對所有發展中國家來說,腐敗發展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在權力和利益的再分配中,保護人-被保護人這樣一種庇護型關係發揮著主要作用。所謂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乃是一種庇護型的關係,是指作為保護人的政府官員個人或小集團在分配社會性資源的過程中,優先照顧與自己關係親近的人,而被保護人則以對於前者的效忠、支持、服從和服務作為其保護的回報而由此建立起來的關係。在這一結構發生主要作用的情況下,對於國家、民族和政黨的效忠和支持反而退居次要地位。

我們可首先以政治領域組織人事方面的腐敗為例。自八十年代以來,中國在干部選撥任用過程中,也出現了任人唯親、拉幫結派、官官相護、跑官要官甚至是買官的惡劣現象。在這一過程中往往就體現出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的特點。同時這種結構有時還與根本上違背社會發展方向的一些消極落后因素結合在一起。如1997年河北省寧晉縣發生的17名領導干部和一名個體戶的「結義事件」,這就是封建主義與現代腐敗雜交孕育出的保護人-被保護人「怪胎」。其次從經濟領域的情況看,大量的腐敗也體現為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的特點。對於目前中國政治腐敗趨勢,一個共同認識是腐敗正朝著群體化組織化的方向發展,如原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黨政領導班子12名成員,竟有11名因收受巨額工程賄賂等行為,淪為腐敗分子,還有些案件涉及到幾十人甚至是百人以上。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一種保護人-被保護人的結構對其進行保護,是難以想象的。從政治與經濟的糾合來看,腐敗的一種主要類型就是權錢交易,權與錢進行互相彌補,也是一個互相保護的過程。

可以認為,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的逐步形成和強化的過程,是腐敗向組織層次發展的準備和前提。那么,為什么成本效益的比較會使腐敗不斷地向這樣一種庇護型結構轉化呢?

首先來看處於保護人地位的一方(本文主要以政府官員為例)。改革以前,原有體制造成的是一種等級身份性結構,在工人、農民和干部三大群體中,政府官員處於社會利益結構的頂端,主要就體現在政治待遇、工作條件、生活待遇、職業保障,及其地位對本人和家庭成員的有利影響等方面。在改革以后這種情況有了極大改變,整體上政府官員能夠代表國家指揮一切、調動一切、控制一切的局面不復存在,但政府官員個人和一些小的集團的局部性權力和地位則相對上昇。這就導致了三個結果:一是較高的社會政治地位與經濟地位的強烈反差為腐敗行為提供了驅動源;二是局部性權力和地位的上昇則為腐敗提供了「可行性」;三是在前兩個因素作用下,局部個別的腐敗行為為其他人提供了示范榜樣,導致一種傳染效應,促使腐敗的大面積發生。具體地,承擔保護人義務要付出的成本或代價包括:

(1)經濟上的資源浪費;

(2)政治上的不穩定甚至是嚴重動蕩;

(3)政府能力的削弱和破壞;

(4)社會道德的喪失;

(5)來自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之外的忠誠、支持的減弱;

(6)個人政治權力的減弱甚至喪失;

(7)權力和地位的使用。

而其效益則可能包括:

(1)個人經濟利益的大幅度增長;

(2)與其他政治精英(甚至是更高層次的政治精英)實現有效整合;

(3)來自結構內部的高度政治忠誠、支持、服從和其他服務;

(4)以較低代價獲得較高利益,如個人目的達成的高效率;

(5)朝更高權力地位的發展。

從上面可以看到,其成本中前四點都是公共利益的喪失而不是個人代價,后兩點又因為以下兩方面因素而極度地降低了它的可能性:一,大量存在的公眾腐敗;二,目前腐敗行為「低代價,高收獲」的現實。因此承擔保護人義務在現實條件下將是一些政府官員的一種首要選擇。

其次是處於被保護人的一方。大部分腐敗的發生,都是為政府官員提供條件的人想尋求某種保護和支持,其代價往往體現為財富的付出,其效益則包括了權力、財富和名譽等多方面的內容。亨廷頓曾經深有見地地提出,腐敗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權力與財富的相互交換,處於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積累財富機會較多而獲取政治權力的機會較少,這時腐敗的主要形式就是用前者來換取后者。同時他還指出,採用腐敗手段為處於政治中心之外的社會階層提供了直接、具體和實質性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因此一些人往往熱衷於尋求某種來自政治體系的保護。具體地,處於被保護人的地位,其代價包括:

(1)提供錢財;

(2)向對方表示忠誠;

(3)人格上某些獨立性的喪失;

(4)政治地位的某種依賴;

(5)被發現的風險;

(6)對其中一部分人而言,還包括了政治權力的喪失。

其效益則包括:

(1)政治決策有利於己或避免不利政策的影響;

(2)免受具體執行政策的政府官員的人為刁難;

(3)使自己在經濟活動中處於特別優惠地位,獲得更多經濟利益;

(4)打破政府的某些壟斷及具體工作人員的為難;

(5)提高個人辦事的效率;

(6)本人政治權力的擴大和地位的提高;

(7)名譽的提高。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這種代價與其效益相比,完全能夠為目的在於追求更高的政治地位、更多的經濟財富以及更為優先的競爭位置的被保護人所承受,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的。

需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以上分析中的成本和效益都只是一種可能性。根據「經濟人」的假設,處於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中的雙方對於效益的期望及其實現的可能性都是進行了仔細的權衡分析的。因此這種成本和效益的比較將使雙方盡力保持、維護和穩固保護人-被保護人關係,從而保持雙方在腐敗活動中的互利互惠地位。這樣一種情況也促使簡單的一次性的非庇護型的腐敗類型向複雜、「規范」的多次交易型的保護人-被保護人關係發展,這樣的好處在於:一,成本可以大幅度下降,產生「保護」這一產品的規模效益;二,由於較為緊密的關係及對外部的一定排斥性而更具有安全性。因此這也使得腐敗活動日益向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發展,促使腐敗不斷趨向嚴重化。我們可以通過對其突出特點的認識觀察到,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中的腐敗比起一般的腐敗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性質和后果,這些特點也可以作為腐敗不斷向庇護型的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轉化的一個註腳。

(1)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型的腐敗往往具有較為穩固的特點,這種結構一旦形成,雙方就會想方設法加以維持和擴展,以在一個相當長期的時間內都能夠發生作用。其中,有一些是「與生俱來」的義務,比如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保護人-被保護人關係就是這樣;一些是雙方已經建立建立起一種相互的利益關係,保持對於雙方來說是有利而無害的,或者說是雙方對這一關係都有相當高的期望;一些則是由於雙方的博弈模式中,誰放棄了都可能對自己和對方產生極大的危害,因此只能明知前面是不能自撥的泥潭,也仍然「勇往直前」。由於以上幾個原因,這一結構下的腐敗行為往往具有較為穩固的特點。

(2)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型的腐敗一般都是多次交易型的,而不只是局限於一次性的交易或者說腐敗活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更加明確,因而這一類型的腐敗常常具有持續性、頑固性的特點。在這一結構中的雙方,可以說都「承擔」了某種義務,並相應地「擁有」某種權利,由於這種交易是多次性的,所以他們都愿意維持並且擴大和穩固這種關係。因為這樣可以相對地降低尋求這種關係的代價、成本,而其收益較高,相對地也具有比較高的安全性。因此這比起一般的腐敗形式,更具有「高獲益,低風險」的特點,也就使其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更有持續性和頑固性。

(3)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型的腐敗呈現出日益向組織化、制度化方向發展的特點,逐步地由松散型向緊密型方向發展。當前的腐敗不僅只是表現為包括「高官」在內的腐化墮落,還突出地表現為干部隊伍的「集體腐敗」方面,形成「窩案」、「串案」,而這種腐敗向組織方向發展的一個基礎性的動因乃是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正在不斷地由松散型向緊密型發展。如山東省泰安市以市委書記胡建學為首的6名主要領導成員以權謀私、收受巨額賄賂的集體犯罪案,就是一例。這種結構向緊密型發展更為典型的一個案例是發生在江蘇省常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許和平等人一案,三個主要案犯甚至還進行了明確分工,相互之間形成了頗為嚴密的制約機制。前例「寧晉結義」事件目的也在於由「松散型」向「緊密型」發展。這就使得腐敗活動越來越具有隱蔽性和「規范性」。

從保護人-被保護人關係賴以建立的基礎看,這種關係在中國主要包括了親緣關係、人情關係、交易關係和行政關係幾種類型:

(1)親緣關係。主要是宗族關係、家族關係和部落關係等。中國是典型的倫理社會,人情世故總是以親緣關係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擁有一定權力的人為自己的親友謀取地位和利益在相當多的人看來是天經地義的。這在其它國家也有相類似的情況,比如在廣大非洲社會中,裙帶關係並不是被看作是一種毛病,相反,它被人們看作是一種美德;在比較有教養的人中間,要是有人反對裙帶關係,那么社會的壓力,尤其是家庭的壓力,會形成一種幾乎是超人的力量來反對他。在中國,一個現實的典型事例是「史青峰事件」。安徽阜陽地區渦陽縣史青峰的關係網相當龐大,「三親家」都是縣級以上的領導干部,史氏家庭在當地任科級以上干部就有40多人,縣級以上干部有近10人。正因為擁有這樣強大的親緣關係網,他纔能在該縣為所欲為,甚至在任審計局干部時,一次發怒砸了其頂頭上司審計局長的辦公桌,並搶走公章,使該局工作陷入癱瘓,之后他卻轉而當上法院的審判員。他作惡多端,卻一直到上級重新調整了該縣縣委和公安局領導班子,纔在潛逃三年后被捕歸案。再如廣西欽州市公安局局長藍正輝,干擾依法查賭及對其子充當賭場保護人進行袒護的事件也是明顯一例。

(2)人情關係。包括了同鄉、同事、戰友和朋友等非正式政治關係。中國作為一個倫理社會,「關係」在政治性資源分配中的作用是極為重要的。前面所舉寧晉縣的「結義事件」就十分典型,據調查這18人平時來往就比較多,以致有人提出成立一個「友協」,要排個大小,有事互相幫忙,其「結義書」內容規定:18人今后「皆以兄弟相稱,勿以官職而論」、「遇事當以鼎力相助」、「變『松散型』為『緊密型』」等等。顯然,在這樣的思想觀念作用下,在現實的政治活動過程中,這些人相互之間的保護人-被保護人特點將會表現得特別明顯。

(3)交易關係。這是指互相利用、互相交易的關係。需要指出的是,前面兩種關係往往是與這一種關係相結合的。大量的權錢交易即屬於這一類。而且這種保護乃是相互的,也就是說,權與錢的不同擁有者可以在不同的方面向對方提供保護和便利。而且處於這種關係中的雙方利益往往是具有相互威脅性的,也就是說這種關係的維持對於他們都是一種最為安全的方式。

(4)行政關係。這是指的基於正式的行政領導關係而形成的一種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一種情形是上級對其下級確實是「偏愛有加」,以致於對其錯誤和腐敗行為達到了過分寬容的地步;一種情形是自己的地位需要一定的權力基礎,不容忍下屬的一些「小節」,就會失去自己的支持力量;一種情形是自己也不乾凈,別人出了事,自己也脫不了干係,等等。在這樣幾種認識下,正式的行政關係就與非正式的人情關係結合起來,形成一種保護人-被保護人結構,常常體現為部門保護主義、小團體主體和個人主義。

六、反腐敗行動的成本

討論腐敗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實際上還必須與反腐敗的成本效益聯繫起來考慮。羅伯特、克利特加德曾經提出,最佳限度的腐敗並不是零,過分地注重腐敗也會付出極高的代價,這是因為某種腐敗對社會有害,它就造成「社會成本」;與此同時,如果我們要想消除這種腐敗也會付出一定的代價,那么為了把對社會造成的雙重代價減少到最低限度,我們就必須平衡二者。事實上這就涉及到反腐敗的成本問題。反腐敗的成本,大致包括了以下幾條:

(1)反腐敗本身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機構設置后的各種管理成本;

(2)反腐敗有可能在特定條件下影響到政府發展經濟的政策及其速度,從而付出「發展成本」;

(3)失去政治體系內部一部分具有強烈自利傾向的官員的擁護、支持和忠誠;

(4)失去具有經濟人特征的政府官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甚至因為嚴厲的反腐敗措施導致普遍的消極怠工;

(5)具有經濟人特征的政府官員有可能離開政府而「另謀高就」,從而無法保證政府官員隊伍的質量、降低政府工作效率;

(6)由於不太成功的反腐敗措施,可能導致民眾對於其反腐敗決心的懷疑和喪失信心;

(7)不成功的反腐敗措施還可能同時降低政治體系內外對於反腐敗誠意的懷疑,反而促使腐敗迅速蔓延;

(8)不恰當的反腐敗措施還可能引起社會矛盾的激化,導致社會不穩和動蕩。

從以上幾點成本可以注意到,反腐敗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反腐敗的決心和恰當的措施,以及其有效性如何上面。如果我們有堅強的決心、恰當的措施並取得了極好的反腐敗成效,那么反腐敗的成本就可以大大地降低到完全能夠承受的程度。而且,我們還可以設想把反腐敗的成本轉移到進行腐敗活動者一方,由腐敗者自己來承擔反腐敗工作的成本。這一方面,新加坡和中國臺灣為我們提供了借鑒。1992年臺灣頒佈的《貪污犯罪條例》專列「有關人員連帶責任」條款,規定: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而不為舉發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辦理會計、審計人員,因執行職務對貪污有據之人,不為舉發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為貪污所得而故意收受、搬運、隱藏、寄藏贓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課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指對縱容腐敗行為的一種成本轉移,更為主要的一種是由腐敗者自己來承擔,這種承擔不僅包括了人身自由的、政治的和社會道德的,而且在經濟上可以對腐敗者課以足以使其「傾家蕩產」的重罰。這種重罰,一方面可以追回腐敗所造成的損失,另一方面也把反腐敗的成本大量地轉移給從事腐敗活動的人,起到懲戒作用並極大地降低未來的反腐敗成本。

七、結論:反腐敗的效益與反腐敗的時機選擇

反腐敗的效益是極為明顯的,可以從與腐敗所造成的巨大危害中看出來:

(1)政治腐敗直接損害了一個國家政治穩定,並可能造成危及根本的合法性危機。這是因為腐敗一般地總是極其嚴重地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導致民眾對政府支持度的降低,並因此而引發暴力行為甚至是軍事、政治的巨大動蕩。

(2)政治腐敗直接地消解了一個國家政治生活朝著民主化方面發展的積極力量。腐敗的盛行意味著一部分特權階層和擁有大量政治資源者可以憑借自身的有利地位通過法律和制度之外的、非法的途徑來得到超額利潤,非法方式盛行總是與政治體制的倒退有一種互為因果、互相加強的關係。因為既得利益階層總是會阻礙改變不利於他們地位的民主化改革的進行。

(3)政治腐敗不利於行政管理機構自身的現代化發展。這是因為腐敗的盛行會導致一種慣性行為:不進行賄賂,政府機器就不能運轉起來。同時腐敗還可能加劇行政管理不善的狀況並加大行政改革的難度。

(4)政治腐敗造成了社會經濟資源的巨大浪費。這一點不言而自明。

(5)政治腐敗已經、並將繼續對經濟收入的分配產生極其嚴重的不利影響。這是因為腐敗行為擴大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激化各社會階層之間的矛盾,並且還會打擊各階層通過誠實勞動獲取正當合法收入的積極性。

(6)政治腐敗對於經濟體制的運行及其變革產生阻礙作用。一方面,腐敗的盛行會導致政府官員不斷地加強對經濟生活的進一步干預以尋求到更為大量的租金,另一方面腐敗還孕育出一個要求保持現行經濟體制和政策的既得利益階層,形成經濟體制變革的阻力。

(7)政治腐敗完全可能因為其巨大消極性而造成優秀人才的外流和埋沒。因為在一個「腐敗本位」的社會里,畸形的競爭和扭曲的社會流動方式,導致人們不可能依靠自己的才華和勞動實現自身的價值。

(8)政治腐敗會導致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風氣的下降。這是因為腐敗的傳染性和示范性,會一步步地降低公眾的道德水平和社會的凝聚力,並進而把整個社會推向「縻散性」腐敗狀態。

反腐敗可以取得的效益就在於避免腐敗活動所造成的以上危害,二者是相輔相成的。綜合比較腐敗行為的成本效益和反腐敗的成本效益,我們認為,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的時機已經迫在眉睫、不可錯過了。這是因為:

第一,當前中國的政治腐敗正向組織、制度和意識形態層次迅速發展、蔓延,目前大力進行反腐敗行動,一方面社會成本較低,另一方面也可以阻止腐敗向普遍化方向發展。

第二,目前中國政治腐敗所顯示出來的繼續發展性的特點說明,腐敗可能還遠遠沒有達到極點,如果任其發展,后果不堪設想。

第三,民眾對於反腐敗的決心和要求極其強烈和突出,此時進行反腐敗行動可以爭取到堅實的政治支持,並把已經逐步喪失的改革「實效」合法性彌補回來。

第四,目前政治體系正處於一個迅速向民主化方向發展的趨勢,抓住這一時機,可以較快、較好地完成政治生活向較高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度的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