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 析 合 同 詐 騙 罪 罪 與 非 罪 的&n
時間:2022-02-16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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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對合同義務的絕大部分無履行誠意以騙取財物的行為。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只有正確劃清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嚴厲打擊合同詐騙活動,又及時調整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劃清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它與合同詐騙罪的相同點是:兩者都發生在經濟交往活動中,都有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存在,根據法律規定,都可導致合同無效;兩者在客觀上都采用欺騙方法,包括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等,意圖使對方陷入錯誤:兩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行“騙”,不存在過失問題;行為人都可能對特定的財物處于不法占有狀態,即非法占有對方按合同規定能交付的“標的物”。
兩者的區別:
首先是主觀目的不同。這兩種行為故意內容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罪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并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只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單方義務”,直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合同詐騙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故意內容,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財產利益。
其次是客觀方面不同。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①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②從欺詐的程度看,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已達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的限度內,而仍應由民事法律來調整。③從欺詐內容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④從欺騙的手段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書、虛假的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等,以騙取對方的信任使行騙得逞,而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權利的屬性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并未充當經濟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而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則是債權,即作為侵犯對象的公私財物,是已經進入經濟合同設定的生產、流通領域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
二、劃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詐騙分子近年來常常利用簽訂經濟合同進行詐騙,因而往往使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交織在一起,不易區分。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呢?
筆者認為,可以從下幾個方面對兩者進行區分:①主觀方面。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真實真相,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②履約能力。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擔保。③欺騙手段的程度。行為人是隱瞞真相、虛構履約能力,還是只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實之處。④履行合同的行為。訂立合同后,行為人是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在獲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還是對履行合同有較積極的態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時又承擔了一定的義務。
上述區分兩者界限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還是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經濟利益。而要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必須從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騙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為,違約后的表現幾方面進行判斷。
1、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呢?下列情況應視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①行為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即已具備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物資或技術力量。②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不具備履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能夠合法地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資金和物品。③即使行為人不能按照合同所規定實際履行義務時,自己或他人能夠提供足夠擔保(包括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創造條件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非法將他人財物占為已有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僅僅以此為根據去下判斷,也會有失偏頗。因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和大小是受主客觀各種因素制約的,并且處于一種可變狀態。因此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還必須考察其他因素。
2、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段
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無中生有,編造虛偽的事實。如根本沒有對方所需的貨物、貨源,卻謊稱有貨,價格優惠,能及時供應;根本沒有經營資格或條件,卻設置集資合營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術和設備的假象。②有意隱瞞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廠長、經理、采購員、促銷員等招牌欺騙對方,偽造工作證、介紹信、銀行憑證等證件和印章使對方上當。③規避法律,利用對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對方人、代表人在合同條款中大做手腳,通過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對方財物的實質。
3、形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一般來說,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合同簽訂以后,總會積極的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只是象征性的。簽訂合同后得到的財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或作與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無力償還。對于這種情況,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條件,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標的物的處理情況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在行為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行為人已經合法取得了依法轉移的財產的所有權,當事人對其處分固然無實際意義。但若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占有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的處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詐騙犯由于具備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因此,行為人一但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的控制權,則通常將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揮霍,或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有的則攜款潛逃,根本不打算歸還。
5、行為人在違約后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
一般來說,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自己違約或經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雖然從其自身利益出發,可能進行辯解,以減輕自己的責任,但卻不會逃避承擔責任。在自己違約確鑿無疑之后,會有承擔責任的表現,并有一定承擔責任行為。而利用合同進行欺騙的人,由于明知自已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沒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糾紛發生后,行為人會想方設法逃避承擔責任,使對方無法挽回已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