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06 04: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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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目前,我國食品質量水平不容樂觀,有毒有害食品時有曝光,生豬“瘦肉精”、毒豆芽、毒奶粉等問題食品嚴重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農產品質量安全是食品安全鏈條上重要的一環,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規定,從田頭到餐桌的安全監管鏈中,農業部門主要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即種植、養殖環節)的監管,承擔源頭把關的責任。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主要依據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該法明確了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過程是從農田到市場;明確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統一監管的主體地位,確立了監管體制與執法依據,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現全過程的控制和監管。
近幾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心聯合農業執法局全方位開展《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宣傳貫徹工作,履行監管職責,依法開展對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主體監管,加強農產品例行監測,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切實提升農產品安全監管水平,有效規范農產品生產行為,我縣全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較好保障了全縣初級農產品消費安全。
一、我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現狀
從近年來開展的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情況來看,我縣農產品質量總體安全可靠。蔬菜監測合格率穩中有升,生豬養殖環節“瘦肉精”檢出率連續三年為零。目前大部分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術都有了一定提高,農業投入品使用日益規范,有機磷、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經營、使用行為得到有效控制,農藥殘留超標情況逐年好轉,近幾年來全縣未發生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一)健全監管網絡,落實監管責任
近年來,縣農產品監管中心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快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建設。在原23個鄉鎮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基礎上增設農產品質量監管站,明確農產品安全監管員,建立了多級監管網絡。
在責任落實方面,按照局各科、站的職能,對職責范圍、責任內容和責任追究進行了規定和明確。將工作任務細化分解,每年由局一把手與各科、站和街道鄉鎮農業科、辦負責人簽訂工作責任書,落實監管任務。
(二)加強檢驗監測,提升監管實效
以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為抓手,明確監測任務,積極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抓好農產品質量監測工作。為提高監測覆蓋面和時效性,在江店\梅山建立了2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室,配置速測和自檢設備,加強蔬菜的農殘檢測。同時,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追溯平臺,明確了工作目標和思路,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逐步推廣建設。
(三)加強行政執法,強化源頭監管
農業行政執法是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來,組織開展了系列農業專項執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等行動,如“農產品質量安全整頓”、“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添加劑專項整治”、“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等整治活動。同時,在農藥、獸藥等投入品使用高峰期間如夏、秋季加強日常監督管理。通過專項集中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引導農藥、肥料等農資店建立連鎖經營模式,實行規范經營,嚴厲打擊銷售經營高毒禁用農藥和假劣農資行為,確保農產品生產源頭安全。
加強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統一印發農產品生產記錄本分發到經營主體手中,規范農事操作的記載,并利用現場監管、技術培訓等,加強督促指導,不斷規范生產行為。
(四)推進標準化生產,提升質量安全
近年來,縣農林局積極推廣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和無公害、有機和綠色食品“三品”認證,開展優質安全農產品生產技術指導,推廣昆蟲性誘劑、殺蟲燈、防蟲網等病蟲害綜合防治等技術,初步構建了一套涉及產前、產中、產后安全標準體系,將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降低農殘等措施具體化、規范化和簡單化,使農戶在生產中有標可依,有章可循。通過大力培育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現代市場主體,發揮他們作為農業標準化推廣的有效載體作用。目前已創建縣級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基地9個,市級農業標準化基地2個,實施農作物病蟲害綜合防治工程3.29萬畝,起到了較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五)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安全意識
利用網絡、報紙等傳播媒介和農技下鄉等方法加強宣傳,多層次、多形式開展《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宣傳貫徹活動,組織開展農產品安全生產技術培訓。為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效果,向消費者和農產品生產者編印發放蔬菜種植生產基本知識、畜禽、水產養殖基本知識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匯編》等技術和宣傳資料,做到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同步宣傳。針對產業基地實際和群眾需求,重點開展科學種植養殖和安全用藥培訓,提高標準化生產水平。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職責交叉的環節分工不明確
農產食品生產和消費要經過一個完整的鏈條,包括生產(種植、養殖)、加工、運輸、貯藏、銷售、烹飪等環節,從農田到餐桌。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產生對食品的污染,造成農產品的不安全。實踐中各行政機關按照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來進行分工,即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該規定雖然簡單明確,但在管理體制上往往形成部門職能交叉的模糊地帶,最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
(二)部分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不完善
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界定還不夠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包括哪些類型的標準和哪些級別的標準,以及它們之間的適用原則,實際工作中參照標準不統一。在農藥殘留國家標準,有很多農產品沒有對應的檢測標準,比如目前常用的殺菌劑腐霉利,經常檢測到藥物殘留,但國家標準里沒有相應的葉菜類蔬菜的殘留標準,而只有茄果類蔬菜、黃瓜以及韭菜的殘留標準,而這三者之間的標準值差距很大,很多時候葉菜檢測結果參照茄果類蔬菜就是合格的,參照韭菜的標準就超標了,這給監管工作帶來困惑。
(三)散戶生產經營主體管理難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的違法行為有具體的規定,而對家庭散戶生產中的違法行為缺乏約束機制。我縣農產品的生產主體很大一部分還是種植、養殖散戶,而且外地人租地種養殖的比例越來越大,人員流動大,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此外,有一部分農民專業組織合作社,實際上也是散戶生產,根本做不到企業化生產的要求,其登記的目的不是為了生產需要,而是為了征用賠償和銀行抵押貸款使用。對于農產品生產散戶,其數量多且相對弱勢,在依法監管上存在監管難、處罰難、執行難的問題,需要法律法規方面制定相應細則。
(四)監管力量和技術支撐不足
農產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量大面廣,而我縣農產品安全監管部門人員偏少,有限的監管力量難以應付日益繁重的監管任務。而鄉鎮農產品安全監管站只是增掛牌子、明確職能,沒有編制人員增加,很多監管職責沒有落實到位。
農產品安全監管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基層管理還缺乏有效的技術支撐,農產品質量檢測與實際要求差距較大。目前常用的監管手段就是抽樣監測,包括快速檢測、定性檢測以及定量檢測。我縣目前主要是快速定性檢測,但是實驗結果誤差大,可能導致誤判,損害被檢測者的利益,難以全面評定農產品安全。而定量檢測時間長,費用高,時效性不強,由于農產品的流通很快,等檢測結果出來時農產品早已銷售出去并可能已造成危害,檢測結果往往只能作為事后警告或責任追究的依據。
另外,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只能查封、扣押,不能采取其他處理手段,而農產品很多都是鮮活產品,比如蔬菜,不及時處理就會爛掉,而生豬圈養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以上這些經濟損失或經費由誰來負擔,在執法實踐中都很難操作。
(五)市場準入制度不夠健全,質量問題追溯難
初級農產品實行市場準入的種類少,除了豬肉等個別農產品實行了市場準入外,許多初級農產品沒有產地證明或未經質量檢驗便進入了市場。農貿市場蔬菜農藥殘留檢測的水平還較低,市場準入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此外,加上來自我縣區周邊的河南、湖北農產品的涌入,對農產品市場造成沖擊,銷售的農產品來源更難監控,目前,我縣雖然已經建立農產品之質量安全監管與追溯平臺,但是還不能真正付諸實施,一些生產者對農產品質量責任意識、安全意識比較淡薄,標準化措施得不到有效貫徹和執行。尤其對于那些散戶生產、品牌市場知名度還不高、生產規模不大的農產品,一旦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消費者難以進行質量追溯以維護自身應有的權益。
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建議
1、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標準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及體系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的核心,需要有統一、權威的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首先,要根據生產發展的實際情況,不斷修訂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標準包含的級別和種類,從而擴大標準的適用范圍;其次,根據農產品標準的特點及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實際,確定一個起草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主體,統一農產品的定義及檢測標準;再次,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讓這些標準家喻戶曉、讓廣大農產品生產者廣泛采用。
2、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制
有效的農產品安全監管體系應該以清楚、合理、科學的職責分工為基礎。事實上,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國農產品安全監管也是由多部門共同完成的。這說明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是否多頭管理,而在于部門之間是否有合理而明確的分工。而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恰恰就在于部門分工不明確,時常出現扯皮現象,食品安全管理中出現漏洞和脫節現象一再說明了這一點。必須從國家層面到地方政府,理順管理體制,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真正實現“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
3、創新監管執法聯合執法手段
在法律法規中要明確快速檢測可以作為執法的依據,最大限度防止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流向市場,保障公眾的消費安全。農業監管部門與農業執法聯合,針對市場監管出現的問題,查出一件,處理一件,這樣針對檢驗結果能夠及時、快速的杜絕問題農產品流入銷售渠道。如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復檢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4、建立健全農產品責任追溯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農產品責任追溯制度,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行為應當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處罰上限,這樣才能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從而更好地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
我國的農業尚不發達,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具有規模小和分散性強等特點,責任追溯難度較大。對農產品致人損害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需要規定一些免除責任的法定情形。可以更好地確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而且可以敦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而在農產品生產、經營中積極主動地進行農產品信息的記錄、收集,從而保障了農產品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真正預防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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