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08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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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調研報告

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十四款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但由于法律對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的范圍、程序沒有具體規定,加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此重視不夠,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授予地方榮譽稱號職權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這不能不說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也隨著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斷加強,授予地方榮譽稱號工作被擺上了一個比較重要的位置。

一、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是地方人大充分行使職權的需要,是地方人大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地方組織法》第44條明確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職權。地方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一項活動。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沒有能夠充分地行使授予榮譽稱號這一職權,主要是認識上沒有到位。有少數同志認為,地方人大把監督工作搞好了就行了,授不授予榮譽稱號無關大局,存有無所謂的思想;也有的同志把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與黨委、政府的表彰混為一談,認為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是黨政部門的事,人大沒有必要與黨委、政府“爭權”;有的則把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作為行使決定權的一項內容,混淆了決定權與授予榮譽權的界限,等等。這些錯誤認識導致了一些地區的人大常委會對授予地方榮譽稱號重視不夠,以致產生了法律虛置的現象。

授予地方榮譽稱號,這是人大常委會依法全面行使職權的需要。地方人大授予榮譽稱號的對象主要是在本行政區域內某個行業、某個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或在某個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人物等。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榮譽稱號一般都是以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出現的,與黨政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相比,具有法定的效力。決定一經作出,即得到公眾的認可,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且非經人大常委會的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更改或取消。這是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的顯著特點,也是區別于其他黨政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顯著標志,人大常委會行使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職權,與黨委、政府不存在“爭權”和“分權”的現象。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辦事,否則就是失職。

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是人大工作服務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體現了人民的意愿,能夠使表彰的先進典型具有明確的法定地位,推動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增強主人翁意識,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積極投身到兩個文明建設中,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對象應當是在某個部門或某個領域起表率作用的單位或個人,因而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因此,人大通過授予榮譽稱號,可以引導社會公眾向他們學習,在社會上形成一種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

各級地方人大常委會應解放思想,不斷探索,積極行使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職權,努力克服怕麻煩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極思想,地方人大常委會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的實踐,用改革的眼光和“三個有利于”的標準,及時發現和表彰各行各業的先進典型。在認真履行職責中為促進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開拓和創新,為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為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三個文明”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認真把握“地方榮譽稱號”的特點,科學確定“地方榮譽稱號”

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榮譽稱號,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具有社會認同性和法定性的統一,從“榮譽稱號”授予的對象看,既有個人,也有集體,從“榮譽稱號”的名稱看,既有統一的,如“人民獎章”等,也有單項的,如“人民滿意的法官”等。具體地講,有以下特點:

一是法律性。地方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一項活動。地方榮譽稱號,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法定的程序產生的,一般都是以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出現,決定一經作出即有法律效力。因此,也可以這么理解,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榮譽稱號,是當地最高級別的獎賞,決不能把它等同于甚至混同于一般榮譽稱號。有的地方把“榮譽市民”作為地方人大授予的榮譽稱號,我們認為這有些欠妥,接納一個人為本地的市民,只要當地最高行政首長認可即可,如果還要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認定,容易混肴人大常委會與地方政府的職能。另外,作為“市民”,其要求是低層次的,而作為地方最高榮譽,其要求是多方面的,也是更高層次的,如果讓人大常委會把“榮譽市民”作為地方榮譽稱號來授予,則會影響授榮活動的質量。

二是人民性。地方榮譽稱號由人大常委會授予,恰是代表了廣大群眾的愿望,而不個別人的意思。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貫徹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地方人大常委會依法授予的地方榮譽稱號,便是根據大多數群眾的意見作出決定的,是代表了人民群眾的意愿行使國家權力。在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中,所采取的廣泛征求意見、民主測評,然后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據大多數群眾的意見進行判斷的做法,使地方的榮譽稱號的更符合人民的意愿。

三是程序性。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地方榮譽稱號,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必須嚴格遵循程序的規定,大體經過提出議案、調查、評議、審議、決定、復查等幾個步驟,程序性非常明顯。近年來,不少地方相繼制訂了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辦法的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的程序。但從總體上看,地方人大常委會授榮程序沒有、也難以作統一的規定,因此,要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各地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經驗,對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范圍、程序以及被授予者的政治和經濟待遇等有關問題,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地方人大常委會不能坐等法律的完備,而應當邊實踐,邊總結,可先行制定條例、規定等地方性法規,使這項工作盡快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四是時效性。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地方榮譽稱號,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既可代表人民的愿望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也可根據群眾的反映和要求決定取消這個榮譽稱號。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榮譽稱號有時效限制,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授榮工作,更需要依法謹慎進行,切實賦予它相當的內涵,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地位。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跟蹤、回訪等方式加強監督,使之保持先進與優秀。對極少數喪失先進性,侵犯社會權益,不符合榮譽稱號的有關人員,也應及時撤銷其榮譽稱號,以維護人大的權威與尊嚴。

三、嚴格依法辦事,確保授榮工作順利進行

2003年12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辦法》,《辦法》規定“授予榮譽稱號,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經市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于今年組織開展“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活動。為使這項活動順利進行,市人大常委會注意抓了以下工作。

一科學界定授榮對象。在實踐中,市人大常委會注意體現一個“優”字,把真正體現“三個代表”思想、人民群眾公認的優秀人物和先進單位選進來,切忌魚目混珠;把握一個“精”字,即授予榮譽稱號應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切忌過多過濫;貫徹一個“分”字,對先進典型堅持一分為二的觀點,看主流,切忌求全責備;突出一個“監”字,即對被授予榮譽稱號者,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監督,使之保持先進性,對極少數喪失先進性的,人大常委會將及時取消其榮譽稱號。為此,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對象為:近年來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作出重大貢獻,在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并深受廣大人民群眾贊譽的先進個人,包括特邀、特聘和不在本行政區域為*市的建設事業作出特殊貢獻者。明確規定地方榮譽稱號為“*市人民獎章”,同時明確本次活動授予“*市人民獎章”總數不超過10個。

二是明確具體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評選:(一)在發展一、二、三產業中取得突出效益,同時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二)為本市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對我市社會事業熱情捐贈或贊助,產生重大效益和影響。(三)在重大發明創造、科技推廣應用或者重要科研成果中作出杰出貢獻,產生顯著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四)在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新聞等事業發展中,有重大建樹。(五)在城市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或者農村城鎮化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六)在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威脅時,見義勇為,舍生忘死,為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作出重大貢獻。(七)在推進民主法制、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中作出突出貢獻。(八)在國內外為我市贏得榮譽和創造利益,成績卓著,有較高聲望。(九)有其他卓著功績。

在具體掌握上:一是推薦人選要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投身改革開放事業,依法辦事,群眾公認,個人形象好。二是60%左右為經濟戰線的人選,同時要有社會事業和民主法制建設等其他方面的人選。三是對企業負責人,既要強調該企業的經濟效益,也注重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經濟效益主要體現在2004年和2005年平均納稅不低于1000萬元。對納稅雖未達到1000萬元,但確有很好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且在國內外有知名度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負責人也可參加評選。四是外來投資者一次性投資1000萬美元或1億元人民幣以上、累計投資3000萬美元或3億元人民幣以上,所投企業或項目已經投產。五是捐贈或贊助200萬元以上者。

三是嚴格規范程序。在推薦的方法上明確:市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政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鎮,市級機關各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各人民團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均可提出推薦名單(附詳細事跡),經初評、公示后,由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在具體程序上明確:推薦名單(含主要事跡、成就和貢獻的材料)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核,主任會議討論確定初步人選。初步人選確定后,與“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征求意見,并對初步人選主要事跡進一步調查核實,向市委匯報初步名單,市委原則同意后向全市公示,同時通過市人大代表進行民意調查,廣泛聽取意見,組織本市內各級人大代表投票測評,在此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正式候選人,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表決通過,作出“授榮”決定。最后,召開表彰大會,宣布授予榮譽稱號決定,頒發證書、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