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監督黨委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27 0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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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紀委監督同級黨委的問題,始終是有不同認識的。有的認為,為了實行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紀委應當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宜也不應對同級黨委實施監督。也有的認為,要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必須將執行權與監督權分開,監督權應當與執行權平行,以使紀委能夠對黨委實施有效的監督。
一、紀委監督同級黨委的實踐和現狀
對紀委監督同級黨委的問題,現行《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都沒有規定紀委監督同級黨委的職責。那么,是不是意味著紀委就不能監督同級黨委呢?我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地講。
有的同志覺得,紀委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既然是領導和上下級關系,就不可能形成監督。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領導與監督并不矛盾,即使完全是上下級關系,也還有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何況,紀委與同級黨委一樣,都是經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組織,這本身就說明紀委與同級黨委之間并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系,在接受同級黨委領導的同時,仍然可以形成相互之間的監督關系。
另外,黨章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這實際上也體現了對同級黨委監督的要求,這個委員當然包括黨委書記在內,對某個委員的監督雖然與對黨委整體的監督不同,但對委員、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黨委書記的監督與對同級黨委的監督在很多情況下都是聯系在一起的。紀委的這種初核實際上也體現著對同級黨委監督的成分。有的同志覺得,初核權不能算監督權。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因為,監督權是一個大概念,包含著很多具體的監督權。從案件檢查的角度講,監督權可以細分為受理權、初核權、立案權、處分權等,毫無疑問,初核權是一種重要的監督權。《黨內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這種報告實際上是紀委對同級黨委的一種監督。與紀委對下級黨委的完整的監督權相比,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權是不完整的,是一種受到限制的監督權,但受到限制的監督權仍然是監督權。
事實上,在黨內監督體制方面,中央已經作了一定的改革和調整,最明顯的莫過于中央紀委和省紀委對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在黨政部門中,派駐(出)紀檢機構已經履行著監督同級黨組(黨委)領導班子的職責。
二、現行黨內監督體制使得紀委難以對同級黨委實施有效的監督
幾十年的實踐告訴我們,黨內監督實際上是以橫向同級領導為主,縱向上級為輔。各級紀委都是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并主要是對同級黨委負責。在這樣的體制下,紀委很難有效地履行其監督同級黨政組織和領導成員的職責。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獨立性不強。紀委作為黨內專門的監督機關,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使得它很難獨立負責地行使監督權。同級紀委的書記只是同級黨委的常委,這實際上就使紀檢委的監督權受制于黨委的執行權。各級紀檢干部的配備、任免、調動,同級黨委的意見起主導作用,人員編制、財政經費、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問題主要由同級黨委、政府決定。上級紀委的領導,實際上主要是業務工作的指導,領導的力度、作用相對較弱。這在客觀上導致了各級紀委很難監督同級黨委,特別是很難監督同級黨委的主要領導。
二是權威性不夠。在現行監督體制下,紀委的雙重領導?難以落實,同級黨委領導往往居于主導地位,由此導致在重大問題決策上,當紀委與黨委意見不一致時,作出讓步的往往是紀委,長此以往,必然削弱紀委實行黨內監督的權威性。
三是缺乏必要的監督權。黨內監督的核心是對權力運行的監督與制約。目前監督機構一般沒有直接的參與決策權,沒有對被監督的同級領導干部直接的考察權,在對違紀的黨員領導干部立案審查時,沒有?獨立的行使權。這樣的監督體制,難以實現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效監督和制約。
三、改革黨內監督體制,逐步實行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
在現階段,對黨內監督體制改革特別是如何處理黨委與紀委的關系問題上,大致可以有以下三種模式可供選擇。
一是“垂直領導模式”。即省以下(含省)紀委由上級紀委垂直領導,由中央紀委統一領導,與地方完全獨立,就像銀行、海關、國稅、商檢等系統一樣。
二是“新雙重領導模式”。這種模式與現有的雙重領導模式不同,即從原來的以地方黨委領導為主,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主要實行業務領導改為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地方黨委領導為輔,特別是下級紀委的干部人事均由上級紀委提名和任命。相當于現在實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國土資源、工商、質檢、藥檢等部門。類似于目前紀委對派駐(出)紀檢機構的地位。
三是“平行模式”。即列寧最早創立的黨內監督領導體制,將各級紀委與同級黨委平行設置,都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向黨的代表大會負責。紀委委員和黨委委員之間不相互兼職,紀委和黨委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把問題提交紀委和黨委的聯席會議或黨的代表大會解決。
應該看到,這三種模式都有可取之處,但也存在不足。第一種模式,應該講,對加大地方紀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很大幫助,尤其是獨立性將大大增強。其主要問題:一是容易形成在同一個地方有兩套黨的系統并存的局面,違背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二是由于完全實行垂直管理,紀委與同級黨委之間呈完全分離的狀態,這就使得黨內決策執行權與監督權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制衡的關系難以形成,既容易導致兩個機關各管各的,又可能使紀委的監督權得不到應有的外部制約,從而產生監督權失控的危險;三是這種模式仍然對中央層次的監督沒有很好解決。
第三種模式設想雖然很好,但由于牽涉面太大,涉及到整個黨的領導體制和政治體制的重大改革,一下子實施會有很大的難度。由于平行模式是建立在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年會)制的基礎上,而黨代表常任制試點和改革從目前條件看還不成熟。我個人認為,要解決黨內民主和黨內領導體制改革包括黨內監督問題,既要從黨的領導體制本身入手,更要從整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出發,或者說從國家監督、憲法和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等入手可能更好一些。單純通過黨代表常任制等黨內的改革來解決民主和監督問題并不一定是最佳的辦法。從黨內現狀看,在黨的代表大會之下設置一個與黨委平行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并不是一種理想的模式。
在目前情況下,比較可行的還是第二種模式。即“新雙重領導模式”。這種模式雖然不夠徹底,但一是與黨的民主集中制相一致,都在黨的統一領導之下。二是不需要對黨的領導體制作很大的改變和調整,可行性強。三是看起來變化不大,但實際上對于加強紀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幫助很大。在黨內監督的上級監督、同級監督、下級監督和黨員群眾監督四種監督中,應該說,長期以來或者說在現行條件下,上級監督的權威性和力度還是最大的。下級服從上級是黨的基本組織原則,而且無論是下級監督、黨員群眾監督乃至于同級監督,發揮最終監督作用還是上級監督,上級監督是其它三種監督的保障。說到底,起根本作用的還是干部人事關系,要監督沒有職位保障誰都會有顧慮。因此,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同級黨委領導為輔,特別是干部人事關系全部上收上級紀委,必將對紀委的監督行為和理念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中央先對派駐紀檢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是有遠見的。如果作用發揮得好,地方紀委完全可以進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再全面實施。
在“新雙重領導模式”實行一個時期之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隨著黨內外民主政治條件的進一步改善,適時地由“新雙重領導模式”過渡到“平行模式”體制。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黨內監督中存在的問題,才能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黨內監督新路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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