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起征點調查報告

時間:2022-11-16 1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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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起征點調查報告

自去年11月1日起,我省將營業稅起征點調整至最高限額,大幅減輕了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負擔,有力促進了全民創業和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對推動全省經濟發展、解決就業以及藏富于民都有著積極作用。但是從半年多的執行情況來看,筆者發現基層地稅機關在落實和執行營業稅起征點政策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如何強化營業稅起征點調整政策執行到位,努力做到規范管理,是關系到地稅機關依法治稅和支持全民創業的一件大事。

一、我市新起征點政策執行的總體情況

據統計,截止2012年6月底,全市共有個體工商戶總數38340戶。其中純營業稅納稅戶9011戶,其中享受起征點以下稅收減免的純營業稅納稅戶7350戶,1至6月共核定營業額19119.5萬元,減免營業稅額966.64萬元,領用免稅發票5168.23萬元;達到起征點的納稅戶1661戶,月核定營業額6318.37萬元。

二、落實新政策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1、做好起征點新政策的宣傳。自2011年11月1日營業稅起征點調整以來,全市地稅系統首先抓了新政策的宣傳。一是組織地稅干部職工特別是在征管一線的稅收管理員、征收員學習新政策規定,使大家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二是對納稅人做好稅收宣傳,讓他們能在第一時間知道國家的惠民政策,在經營中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做好分類核定管理。針對個體稅收核定工作的難點,全市實行了分類核定納稅人最低營業額的監控措施。以納稅人的行業類別、經營方式、店面位置和業務大小為基礎,組織人員實地調查,科學評估,選取經營面積、從業人員等硬性指標,結合成本支出測算,制訂分行業分路段核定營業額最低標準。同時,收集各部門涉稅信息,做好日常民主評稅工作,強化評稅透明公開。

3、加強“以票控稅”管理。全市主要是通過“以票控稅”這一有效監控手段加強發票管理。一是加速推廣使用稅控機的步伐,全面監控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二是加強發票流向管理。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發票領購時必須蓋兩章(發票專用章、未達起征點發票章)出門,并且如實填寫發票流向表;三是實行按核定比例領用制。對起征點以上營業稅戶按核定月營業額金額進行全額供票。對起征點以下營業稅“雙定戶”要求填寫定額發票需求量情況調查表,通過典型調查與測算,了解納稅戶在生產經營中不需要開具發票的經營額占月核定營業額的百分比,需要開具發票的經營額占核定營業額的百分比,并據此核定該戶月領購定額發票金額,其供應比例一般占核定營業額的20%—60%之間(以飲食業為主)。

4、加強動態管理。特別是對臨近起征點戶(營業額在15000元至20000元)加強監管力度,及時了解他們經營變化情況,對經營狀況出現較大變化的業戶重新進行典型調查,調查后對月營業額在20000元以上業戶及時調增核定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5、實行兩級審批制。針對認定為起征點以下新開業戶,許多縣局都要求管理分局每月(或者每周)將名單匯總上報各縣(市、區)局稅政、征管等部門。各縣(市、區)局組織稅政、征管等部門派員對上報名單選擇部分業戶進行實地調查。對于調查確定不符合享受起征點以下的戶數,責令分局對其進行重新核定定額。

6、加強巡查巡管。享受營業稅起征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個體戶認定后,日常管理主要由稅收管理員負責,縣(市、區)局機關定期組成小組隨機抽查一定的街區、路段,進行巡查,并將巡查結果向全局各管理分局通報,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責任到人,與經濟利益掛鉤。

三、新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信息不對稱,稅負核定難以到位。一是未達起征點認定缺乏嚴格依據,造成稅負不公。個體戶的日常管理、稅負核定,主要依靠稅收管理員巡查、監管,核定稅負缺乏嚴格依據,自由度較大,尤其是在起征點20000元上下,邊際稅負相差很大,從而增加了起征點以上納稅人的抵觸情緒。二是由于起征點臨界點稅負懸殊進一步加大,矛盾顯得更為突出。起征點提高到20000元后,同行業、同地段經營情況相差不大的納稅戶稅收負擔差別會很大;三是現行的定額核定方法不夠規范、統一,人為因素較大,使得起征點調整后的核定工作難,起征點界定更難。經營者之間相互攀比,一部分達到起征點的納稅戶認為自己的定額定的高,不合理,同未達起征點戶比較,要求調低定額。同時,也容易造成稅收管理員執法的隨意性和不廉行為的發生,影響定額核定的公正和公平。

2、發票管理難度大,供需矛盾突出。起征點提高后,由于未達起征點戶領票不繳稅,領用發票的戶數和數量不斷增加,稅收卻不增加。甚至有些起征點以下的個體戶趁機領購發票,進行轉借或倒賣牟利,造成正常繳稅戶有多種取得發票的渠道,擾亂了發票管理秩序,從而加大發票日常管理的難度,使以票控稅工作的作用大大折扣,造成發票管理漏洞增大。

3、日常動態管理的工作不到位。一是由于部分經營者的經營項目季節性很強,年度中只有幾個月出現營業額高出起征點的情況,地稅機關認為個體稅收“貢獻率”低,對個體征管不愿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個體管理力量相對薄弱,存在管理缺位現象;二是由于相當部分個體戶納稅意識淡薄,在認定為未達起征點戶后,不辦理或不及時辦理各種涉稅事宜。經營不按期申報、關停不辦理注銷登記、不繳銷發票、經營地點變更不通知稅務部門等,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4、部分稅務機關未向未達起征點戶免稅發售發票,造成一定的執法風險。一方面如果向未達起征點戶免稅發售發票,由于對發票缺乏有力的監控措施,勢必造成發票的倒買倒賣,引起更大的稅款流失。另一方面如果不向未達起征點戶免稅發售發票,就沒有按照要求依法行政,引發了一定的執法風險,給當前的稅收征管帶來兩難的局面。

四、完善新政策落實的措施及建議

(一)加強動態管理,做到免征不免管

1、做好未達起征點個體工商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在未達到起征點戶的認定過程中,要加強內部制約,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二是嚴格納稅申報管理,未達起征點戶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也應當按規定辦理申報,做到“免征”不“免管”,對不按規定申報或逾期申報的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罰。三是必須建立未達起征點戶的臺帳,隨時掌握未達起征點戶稅務登記情況,特別是臨界點以下的業戶。每月應按行業或地段抽取一定比例的業戶,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評估結果與同行業(或同地段)平均值差異較大的,應通過約談或實地核查等程序,查明原因予以處理。

2、完善核定方法,做到核定定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方面,由于核定定額的時間一般在上年末或下年初,但很多業戶的經營具有較強的季節性,核定定額的時間可能是他經營的旺季也可能是淡季,如果經營具有很強的季節性,則核定的定額可能不盡合理,特別是對處于起征點上下的臨界點的經營業戶。因此對臨界點之間的納稅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辦法,即對淡旺季十分顯著的個體戶,采取淡旺季分別核定定額,在旺季營業額達到起征點則征收營業稅,而在淡季達不到起征點可免稅,體現核定定額的事實求是;另一方面,依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經營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定額,使核定定額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盡可能保持一致。

(二)加強“以票控稅”,強化稅收征管

1、積極落實對未達起征點戶的發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在發票的供應上,應采取限量供應方式供應發票,由于未達起征點戶的業務較小,發票使用量不會很大,可按照核定營業額的一定比例供應發票,并做好相關臺帳登記。這樣做既可以保證業戶合理的業務用票需求,又可以避免或減少發票使用中的違規行為,從發票的供應上堵塞漏洞。第二,應形成定期、不定期地到業戶中去進行發票檢查的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2、堅持依法行政,提高稅收遵從度,防范稅收執法風險。根據個體戶的經營規模和發票開具頻率發售發票,發票的用量要嚴格控制在一個月的用量。根據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發票的領購、交驗情況與個體戶的實際經營規模、經營收入相比對,檢查是否超量領購發票,是否存在發票開具金額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等問題。如果業戶要超過規定的比例領購開具發票的,應在供應發票的同時及時上調其核定營業額。

3、逐步提高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戶數的比例,用稅控收款機來強化個體稅收的征管。

4、加強發票監管措施,加大發票檢查力度,打擊發票違法活動。

(三)加強執法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認真組織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定期深入納稅人中進行明查暗訪,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的責任追究,嚴肅查處人情稅、關系稅現象,發現擅自調高或者調低營業稅核定定額、未按規定執行起征點調整政策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執法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