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監督交流
時間:2022-11-26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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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認為,監督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維護社會政治和經濟秩序的一種手段。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推進,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也在不斷地完善。但當前的監督機制中仍然存在許多突出問題,需要采取有效的辦法加以解決。
一、客觀分析權力監督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1、監督客體:橫向監督中的“盲區”與縱向監督中的“斷層”導致監督范圍不全。
盡管當前的監督機制從理論上講涵蓋了所有的監督客體,但事實上由于某些權力過于集中,監督的有些環節出現空檔,使本應該受到監督的權力得不到真正的監督。一方面,上下級監督中存在“盲區”。特別是在對各級“一把手”的監督問題上,上級監督受時空限制,難以了解到實情,是“霧里看花”;下級監督因自身受制于被監督者,無法監督到位,因而更是“隔山觀景”。這種對包括“一把手”在內的掌權者“上級監督不到、下級監督不了”的問題目前仍比較突出。另一方面,監督機關自身存在監督“斷層”。擁有監督權的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機關,由于監督權存在局限性與獨立性,自身監督不現實,上級監督同樣難以到位,因而群眾不得不產生“誰來監督你”的疑慮。由于對權力的監督存在許多“盲區”和“斷層”,有些地方和部門的“當權者”長期處在監督的“真空”狀態,導致腐敗。成克杰、程維高等就是這種“真空”下的典型。
2、監督主體:權力的分散與獨立行使職權的弱化導致監督力度不大。
目前,我國紀檢、檢察、監察等部門監督主體的多重領導體制存在著許多的控制、約束和分權的缺陷,不利于排除各方面的干擾,獨立行使職權,減弱乃至化解了有效監督的力量。地方各級紀委的工作是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的,因而對同級黨委的監督存在很大難度,對下級黨組織的監督又存在空間上的距離,且以少數監督多數,實在難以到位。監察機關在與紀委合署辦公的情況下,行政監察職能受到一定影響和制約,難以獨立行使監察權。審計機關開展的審計監督同樣受到外界多方因素的制約,對審計結果的處理權限十分有限。檢察機關僅僅偏重對構成犯罪的腐敗案件的查辦,“不告不查”的辦案原則致使主動監督的職能根本不存在。作為民主監督與群眾監督的主體——人民群眾,由于監督權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開展監督的積極性。
3、監督載體:監督形式的簡單性與監督內容的封閉性導致監督渠道不暢。
隨著科技、經濟的發展,權力領域違紀、犯罪的手段越來越高明,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對于認定違紀、犯罪的嚴謹性要求也越來越高,而監督部門的監督形式并沒有明顯改進。一是涉及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缺少全面的、全方位的配套監督制度。監督者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證。權力執行者的自由裁量權在幅度、范圍上存在隨意性,導致權大于法、權大于紀。二是缺乏切實可行、徹底到位的全方位監督形式。目前監督的形式主要還是通過走訪調查、征求意見、民主生活會、離任審計、執法監察等有限的方式和手段,而真正意義上能夠發揮作用的離任審計、執法監察等方式卻因多方面因素限制而難以全面展開到位。三是對權力監督的內容涵蓋狹窄。如偏重對事后監督而忽視事先、事中監督,偏重對結果的監督而忽視對決策和執行過程的監督,偏重對權力執行者的工作、經濟方面的監督而忽視其社交、生活方面的監督。
4、監督效能:處理不到位及結果不透明導致監督作用不佳。
監督的目的在于強化權力運行的透明度,確保權力運行的公正、公平,杜絕權力運行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因而對權力監督結果必須依法依紀運用到位,對通過監督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必須公開透明,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監督的效能。但現實中對監督結果的運用并不十分到位。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有的以收代罰,單位出現重大經濟問題、退回違紀違規資金或交少量罰金而免于紀律處分或法律處罰;有的以紀代法,干部違紀違法后,以黨紀政紀處分代替法律處罰;有的以情代罰,憑單位或個人與監督部門的感情與關系,減免處罰。以上種種情形,導致監督結果的運用出現嚴重偏差,致使監督應有的作用無法發揮,無形中助長了權力運行過程中的腐敗。與此同時,對監督結果運用的透明度不高,各種宣傳媒介對監督過程、監督結果等極少報道,或報喜不報憂,群眾知曉率低。對權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腐敗行為,往往只在造成嚴重影響和結果處理到位后才有報道,一般性問題的處理往往只有黨委、紀檢、組織等少數部門知曉,群眾難以了解真相。
二、正確審視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
1、監督體制不順,監督部門受制于權力部門。
在現行的監督體制下,由于監督體制沒有理順,對權力實施監督的監督部門受制于權力部門,監督難以真正到位。一是經費、人事的管理權受限。監督部門的經費來源于本級財政,人事管理、干部的提拔任用由本級黨政組織管轄,對監督結果的處理權限也受到本級黨政組織的制約,從而削弱了監督力度。二是監督部門條塊分割,相互配合不到位。具有監督職能的部門大都自成一體,相互聯系不夠,監督資源共享率差,協作配合力度不夠。三是作為社會監督的新聞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方式在當前的監督體制下,難以充分發揮作用。
2、監督渠道不暢,監督權缺乏可靠保障。
在當前的監督體系中,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平行監督過程中,都存在各種障礙因素,監督渠道無法暢通。上級精神到了下級后走樣,可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群眾的意見、建議難以反映或被采納,對權力決策者和執行者難以發揮作用;民主評議、民主生活會等流于形式,難以發揮真正意義的監督功能。群眾舉報遭到打擊、下級反映問題遭到報復、監督部門履行職能遭到冷遇等現象時有發生,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靠保障。
3、監督法律法規不健全,權法對峙嚴重。
目前關于監督的專門性法律尚為空白,涉及監督的法律法規、黨內制度也不完善,依法開展監督工作缺乏法律支柱。受幾千年封建制度的影響,許多人崇尚權力的思想根深蒂固,“民不與官斗”已成思維定勢,在檢舉、揭發、指證掌權者的違法違紀問題中,只要不涉及個人切身利益,都不愿“惹火燒身”,即使反映問題也不找法律而是找黨政部門,而且問題最終還是由權力部門去解決,造成事實上的權法對峙。
三、積極探索強化權力監督的有效途徑
1、建立配套的監督管理體制。
建立監督制約機制離不開改革。“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建立與制約權力相配套的監督體制,一是要自中央到地方設立專門的反腐敗領導機構,并管理對權力的監督。二是改革當前的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多重領導體制,實行監督主體與客體在權力關系上的剝離,并賦予紀檢、監察、檢察、審計等監督機關最終處置權和否決權。三是調整部門職能分工,合理劃分職責權限,形成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平行交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2、健全系統的監督法律法規體系。
當前,《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為開展黨內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依據,但一部監督條例尚未上升到監督法律的層面,也達不到健全整個監督法律體系的目的。必須依據法律的系統性和層次性的要求,在《黨內監督條例》之外,制定以《權力監督法》為主體,以《公務員管理法》、《財產申報法》、《公民檢舉法》、《輿論監督法》為分支的監督法律法規體系。同時要在黨內健全權力監督制度,不斷完善重大事項報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誡勉制度,并建立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八小時以外干部監管等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強化以法制權、以紀制權。
3、構建縱橫交錯的監督網絡。
要在目前已經基本形成的以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為主的內部監督體系,以新聞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為主的外部監督體系的基礎上,著重強化三個方面的監督:一是加大紀檢監察、審計等專門機關的監督力度,加強對行政權力及其運行的監控,尤其對容易發生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部門和環節進行重點監督檢查,防止權力越執和濫用。二是加強輿論監督,依法確立新聞輿論監督地位,發揮新聞輿論監督公開性、快捷性的特點,對權力決策者和權力執行者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曝光。三是加強群眾監督,建立保障人民群眾開展監督的權利和渠道,如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的群眾舉報制度,特邀監察員制度、民主評議制度等。
4、制定科學的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對權力運行中自由裁量部分具有制約規范作用,有利于避免職權的濫用。各權力執行部門必須建立并不斷完善從政行為規范,明確職責范圍、辦事程序,形成環環相扣、權責分離的工作機制。同時,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特別是先進信息技術,加快政府管理信息化進程,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科學決策機制,減少個人因素對權力運行的不當干預,確保權力監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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