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監督思考

時間:2022-10-04 0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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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監督思考

腐敗的實質是公共權力的濫用,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反對和預防腐敗,關鍵是要加強對權力的有效監督。當前腐敗現象屢禁不止,腐敗案件仍呈高發態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督沒有到位,或者說軟弱無力。現實生活中,對那些素質較差的掌權者,無論是上級監督、同級監督還是下級監督,均存在監督不力與無力監督的問題,導致腐敗現象不斷滋生,人民群眾對此反響強烈。

那么,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什么呢?我想主要在于:

一、監督意識淡漠,存在消極和被動地對待監督的現象

在我們的黨員干部隊伍中,還普遍存在不能正確理解和對待監督的現象。對監督對象來說,不能自覺地接受監督,認為接受監督有失尊嚴,是給自己挑毛病,找茬子,與自己過不去。尤其是一些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以“老大”自居,權傾一方,不能很好地擺正個人與組織的關系,把自己凌駕于組織之上,大搞家長制、“一言堂”。對自己提出不同意見的同志輕則當場頂回,重則采取敵視、壓制、排斥的手段,甚至搞打擊報復。對監督主體來說,監督上級怕打擊報復,被穿“小鞋”;監督同級怕撕破臉面傷“和氣”;監督下級怕丟選票失“人緣”。而普通群眾又不知情,象是水中望月,無法監督。形成權力越大越難監督的局面,大貪官胡長清在反省自己失足的教訓時說:“自從當上了省級領導干部,就象貓兒進了牛欄里,進出自由”。

二、監督措施不力,有監督工作流于形式的現象

一是監督范圍不廣,局限于八小時之內的“工作圈”,而領導干部犯錯誤的時間大都集中在八小時之外,在“生活圈”、“社交圈”中。二是監督機制不全,長期以來,我們偏重于權力行使系統的建設,忽略了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設,工作中糾偏型、追究型的措施多,制約型、防范型的措施少。三是對一些違紀違法干部懲處不力。對違紀違法行為抹不開情面,下不了手。還有的可能自己也不是很干凈,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外部監督的硬度不夠。外部監督的硬度,直接關系到外部監督的威懾力及權威性。目前外部監督不管是來自專職機構、人民群眾,還是新聞媒體,都沒有達到一定的硬度,以致被監督對象并不把監督對象當一回事。五是維護黨內監督制度的嚴肅性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對抵制、干擾和破壞黨內監督的行為,所采取的措施不力,而且目前社會上還有一種“笑廉不笑貪”的怪現象存在。認為那些敢濫用權力的人,也就是思想開放,會辦事、干大事的人,而那些遵紀守法,老老實實不敢越雷池半步的人,是成不了氣候的保守派,并給那些善于監督的同志以“小人”稱之,使整個社會監督氛圍失之于軟。

三、監督體制不夠順,監督工作相對弱化

一是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依附性太強,致使監督工作不到位。只有權力相對獨立的主體,才能真正發揮監督作用。而目前的體制是,作為黨內監督的職能部門的紀委,是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一些監督對象與監督主體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紀委的工作經費又由同級政府管理,紀委的人、財、物權都集中在主要監督對象的同級黨委政府手中。還有人大的監督、組織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新聞媒體監督等,也都存在著體制上的問題,致使本來可以有所作為的監督形式,呈現出“弱監”和“虛監”狀態。二是各種監督形式未能在整體上協調互動,形成合力。目前雖然有紀委監督、人大監督、審計監督、新聞媒體監督、群眾監督等,但實際上這些部門往往配合不夠緊密,各監督部門在監督上各自為陣,單獨作戰,相互聯系松散,沒有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合力。

四、監督法規不完備,監督制度不健全

完備的監督法規和監督制度,是外部監督依法對監督對象進行有效監督的重要保證。監督法規不完備的監督,在監督過程中肯定是“剛”性不足,彈性較大,監督力度也就不可能堅強有力,這是中外實施監督制度中的一條很重要的經驗。在我們黨內,近幾年盡管制定了黨紀處罰條規,但是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也沒有一個比較系統、全面的關于量紀標準的條例。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內監督的力度。又如,建國50年來,我國還沒有形成一部《人民監督法》及《新聞監督法》,這也使外部監督缺乏系統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思想教育,增強黨員干部的監督意識

要使監督落到實處,就要端正全體黨員干部對監督的正確認識,強化監督意識。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應該深刻認識到,監督不是找茬,不是不信任,更不是累贅,而是對黨員干部最大的愛護,最好的保護,最真誠的幫助和支持。如果奉行“好人主義”,發現組織、領導或同志有問題,有不良行為,而置之不理,視而不見,甚至曲意奉迎,溜須拍馬,其實正如同落井下石。增強監督意識,一方面是要樹立積極參與監督、敢于監督的意識,敢于正視存在的問題,敢于直諫,發現同志有缺點或錯誤,要坦誠勸誡,提醒其不走彎路,不走錯路。另一方面要強化被監督意識,以坦蕩的胸懷對待監督。只有強化這兩種意識,才能使監督正常化,才能取得較好的監督實效。

2、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構筑對黨員干部監督的防線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權力需要監督,監督更需要權力,沒有權力作保證的監督必定是乏力而無效的監督。而要保證監督的權力,就必須通過國法、黨紀、規章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要盡快制定出臺《監督法》,也包括《人民監督法》、《新聞輿論監督法》等,通過《監督法》的制定,提高監督的法律地位,實現對權力監督的法制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同時要確立監督權高于行政權、管理權的觀念和運行機制,以權制權,以法制權,改變監督權受制于人狀況。其次要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對黨員干部監督的渠道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最直接、最重要的監督是黨員干部內部的監督。要健全黨內民主集中制。要堅決防止個別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的現象。防止權力過于集中,凡屬重大決策,涉及人權、財權、物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要嚴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不但要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還要管好自己的班子和下屬,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要嚴格按照《加強黨內監督的五項制度》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并使之制度化。要實行對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審批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定期報告制度;要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落實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改進和強化對領導干部公務活動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再者要強化派、新聞輿論、人民群眾監督制度。要完善派參政議政制度、定期通報情況制度、政協委員視察制度、反饋監督信息制度等,使各派可以通過不同渠道對執政黨實施監督。要利用輿論監督針對性、公開性、時效性、廣泛性強的特點,暢通輿論監督的入口,為輿論監督提供方便。依靠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拓寬人民群眾對權力的監督渠道,是反腐敗工作的一貫方針。要在認真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財務公開制度;民主評議制度;民主選舉制度;群眾舉報制度等,逐步形成一套健全的人民群眾監督制度,使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3、加強措施,提高對黨員干部監督的綜合效果

一是要加大公開力度。權力運作缺乏透明度,甚至“暗箱操作”是誘發腐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健全辦事公開制度,只要不涉及泄密問題都要公開。改變“局內人知之不多,局外人知之甚少,普通干部群眾無從知曉”的狀況。二是拓寬監督渠道。要采取多種形式進一步拓寬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派和社會各界監督的領域和空間,形成無所不在,疏而不漏、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網絡,使每個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失去監督的危險。三是要改變監督方法。變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變單一監督為綜合監督,以靈活多樣方式開展監督工作。四是要延伸監督的領域,既要掌握干部八小時內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現,又要了解他們八小時以外在“社交圈”和“生活圈”中的情況,做到干部權力行使到哪里,監督就實行到哪里,消除監督的盲區。五是強化監督重點。要突出對“一把手”的監督,從制度上解決“一把手”權力過于集中又容易失去監督制約的問題。與此同時,要切實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重點對象的管理和監督,尤其是加強對干部管理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執法權限和行政審批事項比較集中的部門,以及重點崗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