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負責制調查思考
時間:2022-10-03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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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是對地方黨委原有領導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的重大改革,是促進地方黨委領導體制科學化、效能化的重大措施。加強對常委分工負責制問題的研究探討,對于推進地方黨委換屆后的自身建設和提高科學執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前一段時間,我們就這一問題先后赴西安、寶雞等市,采取廣泛聽取意見、個別訪談和分別召開縣委書記、專職副書記、常委不同層次座談會等形式,對縣級黨委換屆后這一新體制的運行情況進行了調研。
總體上看,新一屆縣級黨委班子面貌新、活力強,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能力普遍得到增強,常委基本做到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切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執政水平,運行情況良好。大家對中央改革地方黨委領導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表示贊同,并積極付諸實踐。但常委分工負責制作為一種新的運行機制,在具體操作中,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模式可供借鑒,還處于摸索階段,各地普遍感到吃不準,基本上都還未能形成成熟的實施意見和操作辦法。
調研中,不少領導同志對落實好常委分工負責制這一新的運行機制,在思想上和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困惑,主要是:
1.分工上出現“兩難”。一是對專職副書記的分工難把握。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后,常委直接向書記和常委會負責,專職副書記的分工和職責怎么確定?如果分管黨務工作,組織、宣傳等不少重要黨務工作已由其他常委負責,如何分管?如果仍然分管組織、宣傳等工作,勢必又出現分工重疊問題。如果是僅負責其他常委未能分管的諸如工、青、婦等工作,又與其作為專職負責黨委工作副書記的地位不相適應,容易出現“專職不專”的現象,實職可能“虛設”。同時,也與干部配備中要求其資歷和能力相對較強的情況不相符。還有書記授權的問題,實際運行中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書記授權充分,專職副書記很忙,疲于應付各種會議及事務;另一種情況是書記授權較小,專職副書記則顯得清閑,沒有多少事可干。二是對常委是否分管政府工作難把握。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后,常委在分管黨委工作的同時,是否分管政府工作?不少在縣級領導崗位工作的同志認為,常委不分管政府某一方面工作,就成為事實上的黨委部門領導;而分管政府某一方面工作,又必然涉及政府部門,依然存在多頭領導的問題。
2.工作上呈現“三個不適應”。一是上級部門不適應。有關部門在部署工作時,仍沿用以前慣例,比如有些行業會議還要求分管書記參加,而不是通知分管相應工作的常委。二是常委自身不適應。以前上面有分管書記,自己更多的是執行,而現在則是決策與執行,存在怕越位的心理,不敢大膽決策。三是下屬部門和干部群眾不適應。傳統觀念中行業和部門會議副書記不參加就顯得黨委不重視,還認為常委是部門領導,有事就找書記,等等。
3.思想上存在“兩種擔心”。一種是擔心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后,如果沒有完善的與之相配套的常委會決策議事制度和機制,有可能會出現黨委書記更加集權;另一種是擔心書記辦公會議取消后,沒有了常委會之前的議事層次,也就沒有了原書記辦公會所發揮出的醞釀、協調和化解矛盾、統一思想的作用,有可能會使提交到常委會討論的事項意見分散,難以形成決策。兩種擔心相比較,前一種擔心更大一些。
4.運行上顯得不規范。目前,一些地方仍然保留書記辦公會,開會時除一正兩副書記外,涉及哪個常委分管的工作,就吸收該常委參加;一些地方雖把書記辦公會改為協調會、碰頭會等不同稱謂,但和書記辦公會的功能一樣,就是在常委會決策前充當個別醞釀和重要決策的角色;還有一些地方是由書記、副書記、人大及政協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等形式。
上述困惑的存在,我們認為主要是對常委分工負責制這一新體制的認識和理解還不到位。不少人對常委分工負責制的認識和理解僅僅局限于如何分工上,對這一制度的內涵把握得不準,吃得不透,由此認為不好分工、不知怎么分,這是造成“分工難”的根本原因。
通過調研,我們對落實好常委分工負責制這一新體制有了進一步認識。要落實好常委分工負責制,必須在繼承以往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按照決策目標、執行責任、考核監督“三個體系”建設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在實踐中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深化思想認識。應組織市縣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并嚴格執行黨委內部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保持協調高效運轉,增強整體合力”;“減少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等內容,深刻領會這一新體制的基本要義和科學內涵,正確把握其基本要求,以便準確貫徹落實這一制度。要注意把黨委常委分工負責制與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區分開來,防止出現按行政首長負責制的思維習慣理解常委分工負責制,使落實常委分工負責制的工作陷入誤區。
第二,積極進行實踐探索。落實常委分工負責制的基礎是分好工,但決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僅是分工問題,因此不能就分工而研究分工。而應該從完善黨委內部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入手來研究。要健全完善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確保決策內容、決策規則、決策程序、決策方法符合黨章和有關規定,不斷提高常委會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水平。主要應健全和完善三項機制:一是決策保障機制,內容包括科學確定決策內容(比如重大事項的界定)、常委會決策程序、民主決策制度等;二是決策落實機制,內容包括決策由誰落實、誰來督辦等;三是協調溝通機制,內容包括如何溝通、誰來協調等。這樣,通過建立完善一整套科學的常委會決策內容、程序和執行工作機制,再來研究常委作為其中一個承接載體應承擔的職責,就更科學合理,也易于確定常委的分工及其職責。
第三,科學調整“三會”職責。應對常委會、全委會和黨代會的職責進行進一步調整和明確。對常委會進一步增加議事和執行職責,即負責協調常委之間互相配合、互通情況,負責提出需要提請全委會進行審議決策的事項,負責貫徹執行全委會作出的各項決策,負責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負責對需要由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進行決策。將全委會定位為決策機構,即負責對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進行討論決定,負責對需要黨委作出決策的其他事項進行討論決定。按照這一職責,需要對現行的全委會召開時間進行調整,即將原來每年召開兩次改為每季度召開一次或按需要召開,以保證黨委決策效率。黨代會為黨內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對涉及地方國民經濟社會重大事項以及需要黨代會討論決定的事項進行決策。
第四,規范專職副書記的主要職責。專職副書記是書記的主要助手,應協助書記處理重大事務,受書記或常委會委托,負責協調涉及多部門的綜合性工作、主持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其具體職責應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協助書記抓好黨務工作,負責黨委日常工作。二是參與本地區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案件處理、重要工作等重大事項決策前的個別醞釀和決策后的協調落實。三是分管其他常委沒有分管的黨務工作。
第五,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按照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目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對地方黨委領導班子的職能進行科學界定,并按照“授權充分、各負其責”的原則,根據每個常委的能力特長,進行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責、權、利相互統一。每個常委負責某個方面的工作,分管本部門和與本部門有直接聯系的工作部門,貫徹執行常委會、全委會作出的決策。如常委組織部長應負責組織工作,協助書記抓好干部工作,分管老干部工作。同時,在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基礎上,進一步理順黨政之間的關系,切實解決好黨政分工重疊的問題。在具體職責分工上,對于兼任政府副職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職責定位,應以政府為主,所分工負責的政府工作,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其他常委不再分管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重點是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抓好分管工作。在出現涉及多個常委的綜合工作時,應按照“誰牽頭、誰負責”的原則,由主管常委負責協調溝通并抓好落實,相關的常委要主動支持、積極配合。
第六,改善黨委對經濟社會工作的領導方式。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后,黨委要發揮好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要求從宏觀上明確黨委和政府的不同職責,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黨委領導經濟工作的體制機制和方式。對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大方針政策、工作總體部署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經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決策和管理。在操作層面,黨委對中心工作的領導應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涉及經濟社會工作的政策性、全局性的問題由全委會、常委會或常委擴大會議研究決定。二是通過黨政交叉任職的常委領導經濟社會工作,直接參與管理具體經濟社會事務。三是經濟社會工作報告制度,政府每季度應向同級黨委常委會報告一次經濟社會運行情況及重大事宜落實情況,重大問題隨時報告。四是為經濟社會工作提供思想、組織等方面的保證。
第七,加強對常委特別是書記的監督。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后,常委特別是書記的權力進一步擴大,我們既要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形成“一言堂”,又要防止意見過于分散,難以集中。因此,要探索建立常委分工公示、上級黨委對下級常委經常性考察、常委個人定期向常委會和全委會報告工作,以及推進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對各位常委、特別是書記的監督,督促他們正確行使權力,認真履行職責。同時,要重視發揮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優勢,不斷提高常委分工負責制的運行效果。
第八,正確處理常委會集體領導與常委個人分工負責的關系。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項具體制度,二者不能偏廢。凡屬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人事編制、大額度資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獎懲,都要由常委會集體作出決定,分管常委必須堅決執行。同時,各位常委既要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大膽工作,又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