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優質服務改革
時間:2022-09-23 0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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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家電網公司把“提升優質服務水平”作為開局之年十項重點工作之一,提出“優質服務是國家電網的生命線”的新理念。**省電力公司也將進一步加強行風工作體系建設,把打造**電力的優質品牌作為今年的一項重點工作。此項工作順應電力改革潮流,符合電力市場發展實際,必然贏得民心,受到社會的擁護,必將進一步促進電網企業的蓬勃發展。作為基層供電公司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和省公司的精神,加強干部職工對公司性質、定位、職責的理解,增強干部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凝聚力和向心力,教育干部職工進一步更新服務觀念,打造優質服務品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形成團結一致謀發展,同心同德干事業的良好精神面貌。
但是由于“供電業擴工程投資政策的缺位”和“電氣設備、材料入網標準不完善”等,大大影響了優質服務成果,已經成為供電企業優質服務工作中的兩只“攔路虎”,優質服務亟待政策改革的支持。
一、當前供電業擴工程存在的問題及其對優質服務工作的影響
1、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建設發展迅速,用戶大量向城市邊緣發展,供電企業現有供電設施很多延伸不到位,貼費取消后,這部分業擴工程(含用戶工程導致電業資產的改造)沒有資金來源。用戶急于用電,供電企業又沒有能力解決大量的資金投入,供求矛盾相當突出。讓用戶等待供電企業申請資金,用戶等不及,況且省公司也同樣沒有資金來源。按原來投資原則,讓用戶承擔供電設施延伸的費用,在沒有權威部門新的規范文件的情況下,政府有異議,用戶意見也很大,最后的意見都歸結到供電企業的服務作風上來。
2、依照國家計委《關于供電工程收取貼費暫行規定的復文》的規定(計資(**)536號),用戶內部供電工程由用戶自建。由于執行的是國家計委**年的文件,在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的今天,新舊觀念和政策交叉的情況下,顯得規章太陳舊,缺乏權威性,用戶也越來越不認可,執行起來缺乏認可度。
另外,現在新增用戶電能表仍然按照“遼政發(1983)110號批轉東北電業管理局《關于城鎮居民用電自備電表實行統一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電能表由用戶出資購置,驗收后移交供電企業管理,運行中的定、事換,正常維護由供電企業負責。對此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多次提出異議。
3、轉供電問題雖然有復雜的歷史原因,但已經成為當前一個沉重的現實問題,這些轉供電內部不但存在電價高的問題,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轉供電內用戶意見很大,投訴不斷,因為涉及產權歸屬問題,供電企業無能為力,政府又不作為,但終歸是供電問題,終了還是落到供電服務不到位。盡管這是產權歸屬問題,國家又有明確的電力投資原則,但對這類問題誰來做這個公正的裁判呢?芽
4、城網改造后電網運行設備標準有較大提高,國家經貿委批準入網證的電氣設備,好多已經低于現有電網的整體標準,為保證電網整體運行設備標準不降低,企業提出電網運行設備建議標準,用戶、工商管理部門經常對限制低標準設備入網提出質疑。
總之,由于以上投資原則的法律法規和能夠適應現實的行業標準的缺位,不但給供電業擴發展帶來困難,同時也有損企業的優質服務業績,影響了企業形象。其一按原則應該用戶自建的工程,用戶或政府部門指責供電企業是行業壟斷的弊病,是賣混沌的要求吃飯的買鍋。其二限制低標準設備入網,用戶和設備生產廠家投訴供電企業行業壟斷,工商管理部門則要求供電企業放棄限制。其三有些大企業(油氣開采企業)的內部電網和供電企業供電網交叉太多,他們企業內部的設計標準低于國家電網的標準,在工程造價上與供電企業形成惡性競爭,使企業轉供電難以消除,并有發展的趨勢。供電企業為消除轉供電的負面影響,限制其發展轉供電,更加劇了用戶和工商管理部門的質疑。
二、計劃經濟時期的供電業擴工程投資原則面臨嚴峻的挑戰
1、“價”外收“費”的投資政策使供電企業面臨困境
計劃經濟時期電力行業處于高度壟斷地位,國家為限制壟斷弊端,銷售電價是按電力行業平均成本制定的,在電價構成中不含有電力投資份額,電力投資而是價外收費,另有投資渠道。
現在電網仍在執行的投資政策是八十年代推行集資辦電形成的,**年國家計委《關于供電工程收取貼費暫行規定的復文》(計資[**]536號文件),決定征收供電工程貼費,作為110千伏以下供電工程的投資來源;1992年國家計委又以(1992)2569號文調整了供電貼費收取標準,這才形成完整的投資政策,直到現在沒有新的政策。這兩份文件規定了三條投資原則:第一,220千伏以上供電工程,以國家投資為主,地方集資為附的多家投資的原則,即由電力企業向國家報計劃,國家計委批準投資。第二,征收供電貼費,作為110千伏及以下供電工程的建設資金,采用收支兩條線管理,按屬地原則由市(地)級供電企業使用。第三,明確了用戶內部供電工程的范疇,即“用戶受電電壓的變電設施及以下各電壓的供電工程,均屬用戶內部供電工程”,并明確用戶內部供電工程由用戶自建。
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來,這種投資原則逐漸受到新體制的挑戰,地方政府照顧企業減負不支持供電貼費的收繳,企業以減負名義有意拖欠供電貼費,**年供電工程貼費終于被“減負”了,從此110千伏及以下供電工程的建設資金沒有了來源。但適應新體制和市場經濟的政策法規還沒有制定,電網的投資政策只能依據原有的政策原則。可是當前地方經濟和城市建設發展很快,由于電力投資政策的缺位,供電企業兩手空空,囊中羞澀,無力全面支持,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結果可想而知,都歸結到服務不到位。
2、電力行業電氣設備、材料入網標準需要立法保護
電網企業雖然是經營企業,同時又肩負著公共事業責任,肩負著確保安全供電的責任。電網的供電安全涉及國民經濟發展和政府、事業單位、企業、居民生活用電的安全,絲毫不能掉以輕心。電網是一個完整系統,輸電線路和電氣設備是其中的元件,電網的可靠性是靠各個元件的可靠性實現的,一個不符合標準的電氣設備入網,將影響電網整體的可靠性,一旦發生設備事故,嚴重的將給國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入網設備材料必須按入網標準嚴格限制。
目前電氣設備入網標準沒有簡明的統一版本,基本是按國家經貿委批準的產品合格證來掌握,現在地方一些小企業為參與電氣設備的競爭,在沒有生產經驗,不改變工裝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拿到國家經貿委批準的產品合格證生產電氣設備。供電企業不敢使用其設備,這些企業向管理部門投訴,地方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門很難支持供電企業。
筆者認為一方面電網的供電安全必須保證,另一方面產品的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都是天經地義不可改變。處理好這對矛盾誰做裁判都不合適,只有依靠立法解決,建議在修改電力法及配套法規時明確入網標準和原則。
三、關于供電業擴工程投資政策改革的思考
1、電力改革中的問題應該用改革的方式解決,改革后的供電業擴工程投資政策要兼顧各方面的利益,一是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二是盡量減少社會負擔,三是有利于規避各方面的意見。筆者認為,堅持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觀點,應該從電價中走出去。實現除用戶自主產權的用電設施自建外,其余包括計量裝置在內的全部供電設施均由電網企業建設。
2、出臺新的電價政策,涉及方方面面的關聯,需要認真的調查研究和統籌兼顧,可能還要等待改革的時機,需要很長的時間。但目前這種有權威的投資政策長期缺位的狀況,嚴重影響電網的發展,影響供電企業在政府和社會的形象及信譽,確不能長期等待。燃眉之急筆者認為是否可以先發一個暫行規定,把現在供電企業還在執行的、基本適用現行條件的、舊的政策條款進行篩選整理,使得現行工作有理有據,有章可循,同時規避不必要的質疑。
3、為確保電網的供電安全,應該盡快向權威部門反映,爭取“電氣設備、材料入網標準”的立法問題。鑒于城網改造后電網運行設備標準有較大提高,國家經貿委批準入網證的電氣設備,好多已經低于現有電網的整體標準,建議有關權威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簡明、統一的電氣設備、材料入網標準,以保證電網整體的高可靠性,同時成為立法程序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