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心腦血管疾病事件登記報告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02 0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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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腦血管疾病是嚴重威脅我縣居民生命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為規范我縣心腦血管疾病登記報告工作,現根據市《關于印發<市心腦血管疾病事件報告工作規范>的通知》(宿疾控【2016】24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一)了解我縣心腦血管疾病的分布和流行特征。
(二)為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我縣心腦血管疾病預防控制策略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二、報告對象
全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診治的本縣戶籍心腦血管病人,或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而未報心腦血管病人者,均為應報告對象。
三、報告病種
(一)冠心病病例
1、急性心肌梗死(ICD-10編碼,I21)、
2、隨后性心肌梗死(ICD-10編碼,I22)、
3、心臟性猝死(ICD-10編碼,I46.1)。
隨后性心肌梗死包括復發性心肌梗死,但不包括特指為慢性或注明自發病起持續時間超過4周(28天)的病例。
(二)腦卒中病例
1、蛛網膜下出血(ICD-10編碼,I60)
2、腦內出血(ICD-10編碼,I61)
3、其他非創傷性顱內出血(ICD-10編碼,I62)
4、腦梗死(ICD-10編碼,I63)
5、腦卒中,未特指為出血或梗死(ICD-10編碼,I64)。
不包括一過性腦缺血發作(TIA)及慢性腦動脈硬化。
急性心肌梗死、腦卒中發病以28天為期,按發病例次計算,發病28天后,又有急性發作則按又一新病例登記報告。陳舊性梗死,不作發病報告。
四、報告單位和責任人
(一)報告單位
全縣各級醫療機構為心腦血管疾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
(二)報告人
全縣各級醫療機構執行職務的所有醫護人員為責任報告人。
五、工作流程
(一)各心腦血管疾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要落實具體科室,明確專人,做好心腦血管疾病報告工作。
(二)各級醫療機構診治醫師發現應報告的心腦血管疾病病例后,填寫《市心腦血管疾病報告卡》(簡稱《報告卡》)。
門診或住院醫生對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登記報告后,應在患者病歷顯著位置標注“心(腦)血管疾病已報”字樣。
(三)負責心腦血管疾病報告登記的工作人員要定時收集本院門診、住院醫生填報的《報告卡》和醫院電子網絡中心腦血管疾病診斷信息,并做好相關信息的核對整理,審核無誤后填寫《市心腦血管疾病登記表》(簡稱《登記表》),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報告卡》復印件和相應電子《登記表》向縣疾控中心上報(城區醫療機構直接報送至縣疾控中心,各鄉鎮、村醫療機構上報至本鎮衛計服務中心,由衛計服務中心統一報送至縣疾控中心)。
(四)縣疾控中心要明確專人,每月對轄區內上報的《報告卡》和登記表進行審核、整理后,統一轉錄入到本轄區數據庫中,并以月報的形式,于每月10日前向市疾控中心報告上月的心腦血管疾病登記情況。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轄區心腦血管疾病報告統計結果、分析報告報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疾控中心。
(五)縣疾控中心要將城區醫療機構上報的心腦血管疾病報告信息,按報告卡上的現住址將報告信息反饋到各鄉鎮衛計服務中心,各鄉鎮衛計服務中心對報告卡上現住址為本轄區內的病例進行隨訪,以核查報告信息的準確性、明確病例的戶籍地址、更正補充報告信息。對現住址已明確為本鄉鎮且填寫正確的心腦血管疾病病例進行確認;對現住址明確為本鄉鎮但填寫有誤的,更正后確認;對現住址不是本鄉鎮的病例進行“退卡”并寫明退卡原因。每月一次對戶籍和現住址在本轄區的心腦血管疾病發病信息進行收集、、審核,填報相關數據。并于每月5日前向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上月本轄區的心腦血管疾病發病信息。
六、工作職責
(一)縣衛生計生委
縣衛生計生委具體負責本縣心腦血管疾病登記報告工作的組織、協調,對本縣內心腦血管疾病登記報告責任報告單位進行督導。
(二)責任報告單位
各責任報告單位要將心腦血管疾病登記報告工作納入醫院常規工作,建立心腦血管疾病登記報告制度,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責任科室和工作人員,負責心腦血管疾病信息收集、審核、登記和(網絡)報告工作,包括門急診、住院和來院已死亡病例。
(三)縣疾控中心
縣疾控中心負責全縣心腦血管疾病登記報告工作的業務培訓、網絡分卡、檢查指導、質量控制、計算機信息處理、分析報告和信息報送工作。
(四)鄉鎮衛生計生服務中心
鄉鎮衛生計生服務中心每月收集所轄村衛生室和醫院上報的《報告卡》、《登記表》和疾控中心反饋的登記信息,由責任人員進行信息核實、補充、整理和剔重后填入本單位《登記表》,每月按時向縣疾控中心上報。對本轄區內每月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而尚未填寫“xxx心腦血管疾病報告卡”的病例,根據“死亡醫學證明書”提供的信息,進行心腦血管疾病發病登記的補報。
(五)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
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每月收集本村或轄區內的新發病例,填寫《報告卡》和《登記表》,并與月底前將《報告卡》和《登記表》上報至鄉鎮衛生計生服務中心,并負責上級反饋的病例信息的隨訪、確認,補充、訂正空缺、錯誤信息。
七、資料和信息管理
(一)《報告卡》、《登記表》由各填報單位妥善保存。
(二)心腦血管疾病數據信息的儲存,應采用不同方式或設備進行雙備份,防止因計算機的故障而丟失。
(三)相關單位使用心腦血管疾病發病登記報告統計資料或分析信息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公布。
(四)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公開病人個人信息或把發病資料擅作他用;對于需要使用有關心腦血管登記信息的個人或單位,應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并注明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八、考核指標
(一)網絡報告單位的考核指標。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病例同時具有發病報告的比例≥90%、心腦血管疾病病例漏報率≤10%、報告數據完整率≥95%、報告數據正確率≥95%、報告及時率≥95%、審核及時性≥95%。
(二)網絡分卡和隨訪確認的考核指標。分卡和隨訪確認及時率100%、隨訪信息填報完整性100%、隨訪信息填報正確率≥98%、重復卡百分比≤2%。
(三)數據匯總分析的主要考核指標。按規定及時完成數據分析匯總和分析報告。
九、實施時間
本文件自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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