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層醫療債務工作通知
時間:2022-05-24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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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全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座談會精神,為確保按時完成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化解任務,促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鞏固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成果,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做好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按時完成化債任務,堅決制止新債發生”的總體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轄區內審核認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
二、化債主體
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負總責,按照上級要求組織實施。
三、化債范圍
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各縣區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展建設中形成的長期債務。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債務,各縣區自行進行化解,不納入中、省、市財政補助范圍。
四、實施步驟
1、市醫改辦根據審核認定的債務總額與各縣區醫改領導小組簽訂債務化解責任書,各縣區政府承諾在201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
2、各縣區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安政辦發〔2011〕125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化債責任書相關要求,制定詳細的化解債務實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報市醫改辦、財政局、審計局、衛生局、監察局備案。
3、各縣區政府根據化解債務實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籌集資金按照債務協議逐筆化解各項債務。縣財政在預算中特設專戶,單獨列支用于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
4、各縣區于201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并于同年9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匯報。
五、財政補助
市級財政將根據中、省相關政策,參照各縣區人均財力、人口總數、化債工作進度等因素統籌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對縣區債務化解工作采取以獎代補形式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財政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化解工作,充分認識化債工作對鞏固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成果和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化解債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化債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2、按時完成化債任務。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實施方案》、化債責任書及化解債務年度工作計劃,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償債資金,按照債務協議逐筆化解各項債務,確保債務化解工作如期完成。市醫改辦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各縣區債務化解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將扣回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3、堅決制止新債發生。要嚴格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要加強源頭控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按照程序申報,未經批準、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準項目嚴禁隨意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舉借新債,不得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資金轉嫁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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