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2022-04-04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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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水產養殖行為,切實維護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農業部關于印發〈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試行方案〉的通知》(農漁發〔〕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實施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意見>的通知》(政辦發〔〕12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鼓勵發展水產養殖的方針政策為契機,以加強對全市水產養殖業的規范管理、全面提升漁業產業素質、保障養殖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依法審批發放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力爭到年底,全市95%以上的養殖水面實現持證養殖。
二、基本原則
㈠養殖準入原則。凡利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㈡兩權分離原則。即水面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原則,核發水域灘涂養殖證只是確定養殖水域使用權,并不確定水域所有權。對有爭議的水域,在爭議消除前暫不發證。
㈢按水域所有權確定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原則。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確定養殖使用權;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確定養殖承包經營權。已領取土地承包權證書的農用土地改為養殖生產的,水域灘涂養殖證不改變原土地的權屬性質及土地基本用途。
㈣實事求是原則。在工作中認真細致,做到不重復登記水域,漏報、錯報水域。
㈤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覺接受群眾及輿論監督。
三、發放和管理
水域灘涂養殖證的核發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水產局具體負責全市水域灘涂養殖證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
㈠發證程序
1、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向市水產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2、審核。市水產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涉及水域灘涂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繪制示意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3、批準。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市水產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養殖證;對不符合規定的,市水產局應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承包人按規定簽訂承包合同后,到市水產局進行注冊登記,由市水產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發養殖證。
4、登記、造冊、公告。市水產局對已頒發的水域灘涂養殖證登記造冊,并向社會公告。
㈡內容和期限
1、水域灘涂養殖證由農業部統一印刷。內容包括:持證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養殖水域灘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至圖、養殖面積及范圍、養殖類型和方式、有效期限、證件編號等。
2、依據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養殖方式、投資風險、收益等綜合因素,水域灘涂養殖證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別為:池塘30年,河溝10年,臨時養殖區2年。
集體水域灘涂或全民所有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有效期與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㈢日常管理
1、水域灘涂養殖證登記事項如有變動,需提前一個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生產活動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對兼有調蓄、行洪、航運、養殖等多種功能的水庫等水域灘涂,可在保證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況下,經水利部門同意后,發放臨時養殖證,在水域規劃的主功能與養殖功能發生矛盾時,有效期自然終止。如遇重大建設項目等公益性事業需要,發證機關可中止該水域灘涂的養殖使用,有關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3、對同一養殖水域灘涂因不同的養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原則上不得確定給兩個(含兩個)以上的使用者。
4、養殖證實行年審制度,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的自動失效。
四、工作步驟
㈠宣傳發動和調查登記階段(月31日以前)。水產、水利部門和各鄉(鎮、辦)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實施水產養殖證制度的意義、目的、內容、要求、程序和步驟。水產、水利部門和各鄉(鎮、辦)組織人員,對轄區內水域灘涂使用、養殖生產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資料。其中,國有水庫由市水產局負責統計,市水利局提供數據。
㈡審核發證階段(月1日至12月20日)。市水產局在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按照發證程序核發養殖使用證,并進行登記造冊、公示。
㈢總結階段(月21日至12月30日)。市水產局對實施養殖證制度工作進行總結,進一步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的審批管理工作,提出對持證養殖者的權益保護措施和水域灘涂養殖證的監管措施。
五、相關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把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實施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為做好這項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水產、水利、交通、農業、農業綜合開發等有關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這項工作圓滿完成。
二是實行項目扶持。對依法取得水域灘涂養殖證的養殖單位和個人,發改、財政、水產、水利等部門要在項目包裝、推介、申報上給予扶持。
三是嚴格執法檢查。水產、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要聯合加大對養殖證制度實施工作的執法檢查力度。對在養殖規劃區內無證從事水產養殖的生產者,其養殖符合養殖規劃容量、養殖類型和養殖方式要求的,給其補辦養殖證;對在非養殖規劃區內從事水產養殖的,責令其停止養殖生產活動,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對不服從養殖管理,勸告無效的,依照《漁業法》給予處罰。要通過加強漁業執法推動養殖證的核發工作,規范養殖行為,促進養殖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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