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載車輛整治辦法
時間:2022-03-20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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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為目的,按照“政府主抓、交通牽頭、部門聯動”的工作方針,堅持“屬地管理、依法嚴管”的工作原則,嚴厲打擊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保護公路橋梁設施,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建立起公平、公開、規范、有序的道路運輸秩序。
二、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整治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尤慶虎兼任辦公室主任,縣交通局局長、縣交通局副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縣公路段段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隊長、縣運管所所長、縣港航局局長、縣交通局運輸安全股股長、縣路政大隊隊長秦愛社為辦公室成員。同時,組建工作專班,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公路路政大隊執法人員中抽調人員組成。
三、整治方式及執行標準
采取固定檢測和流動檢測相結合的方式,分別在茅坪、聚集坊、郭家壩和沙鎮溪設置檢測站點,及時查處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結合國務院七部委印發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并借鑒其他縣市治理超限超載的經驗,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縣級以上道路(含縣級)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必須嚴格執行下列標準: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質量的。在全縣村級公路上只能行駛兩軸車輛,其車貨總重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質量。對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先卸載,再按照不同車軸和載重噸位依法收取超限超載部分的公路補償費。對不可解體物品和冰箱、彩電、汽車等規則尺寸物品的運輸車輛,不予卸載;對運送柑桔和蔬菜等農產品的車輛,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確保“綠色通道”暢通。
四、工作職責
縣治超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縣整治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由治超辦具體組織實施。
(一)交通部門。組織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調整運力結構,采取措施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將路面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
(二)公安部門。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配合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處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發展改革部門(含經商部門、物價部門)。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
(四)工商部門。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企業。
(五)質監部門。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車輛改裝企業及產品。
(六)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載、混裝;抓好煤礦等企業的源頭超載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財政部門。為全縣治超提供征收票據,確保經費保障,加強資金監管。
(八)法制部門。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相關文件,依法裁決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九)宣傳部門。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十)監察機關。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行業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案件。
(十一)稅務部門。做好煤炭、礦山外運物資的統計和稅收稽查工作。
(十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路面執法力度。一是堅持聯合治超。各部門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交通部門負責車輛的檢測工作,實施卸載、處罰;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指揮車輛接受檢查、維持執法現場秩序、疏導交通。二是實施依法嚴管。治超站點和流動稽查隊要加大執法力度,對發現嚴重超限超載和未經許可的超限超載車輛,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嚴格實施卸載,消除安全隱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對違法車主處以罰款。所卸貨物三日內由車主自行運走,超過三日后,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拍賣。凡經復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載重噸位不一致的,可依法先卸載、再處罰。
(二)整治非法改裝車輛。工商、公安、發展改革、交通等部門按照國家整治違法生產和改裝車輛的有關要求,對發現的非法改裝車輛,要強行拆解,強制恢復車輛原狀,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加強源頭管理。交通部門要加強貨物運輸集散地、貨運站場的管理,確保超限超載車輛不出站(場)。安監部門要抓好煤礦、非煤礦山、砂石等廠礦企業的源頭超載治理工作,對非法設置的小煤場堅決予以取締。各汽車改裝企業、道路運輸和物流企業以及非煤礦山、砂石等廠礦企業和貨源站場等,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車輛裝載、配載,組織運輸,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對強行或指使超限超載車輛駛出礦區、廠區及貨運站場的,相關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凡發現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和橋梁上行駛的,工商、公安、發展改革、交通等部門除對其強行拆解、強制恢復車輛原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要實施責任倒查,依法追究相關汽車改裝廠家以及運輸企業和廠礦企業的責任。若駕駛超限超載車輛壓垮橋梁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凈化治超工作環境。公安部門要安排必要的警力,加大各種應急事件的處置力度。對組織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組織和個人,或者惡意聚眾堵車、阻礙、強行闖關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統一思想認識。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對交通安全、運輸市場及汽車生產秩序造成的危害極大,不但極易誘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對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嚴重損壞公路基礎設施,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大大縮短正常使用年限。同時,車輛超限超載還直接導致公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造成車輛“大噸小標”泛濫,嚴重影響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深刻認識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以赴抓好治超工作。
(二)堅持部門協作。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和本位主義,切實把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形成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輿論監督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堅持依法治理。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開展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強化責任追究,切實做到“五個不準”,即: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不準上路執法;上路執法人員,不準不開收費票據和亂收費、亂罰款;車輛沒有稱重檢測的,不準認定超限超載;車輛沒有卸載、消除違章行為的,不準放行;同一違章行為已被處理的,不準重復處罰。
(四)樹立服務意識。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增強服務意識,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快捷、舒適、周到、良好服務的交通環境。通過治理,鼓勵和保護合法道路運輸業主的利益,確保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五)加強信息通報與溝通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緊密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聯系機制,確保全縣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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