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動監管機制方案
時間:2022-03-20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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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管理國家預算資金監管力度,防范資金風險,打造財政、稅務、國庫、商業銀行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多方聯動監管合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稅收征管法》、《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庫大監督的理念要求,積級探索建立國庫資金全方位立體監控新思路,及時糾正和處理在辦理預算收支、退庫、更正、國債兌付、集中收付等國庫業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構筑交叉縱橫、監管互補、互控的監管架構,形成財政、稅務、人行、商業銀行之間相互制衡的監管機制,切實保障國庫資金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資源共享、監督聯動的“一體化”國庫監管新模式,努力營造良好的風險控制環境和濃厚的風險控制氛圍,防范國庫決策風險、管理風險、制度風險、操作風險及其它風險,建立國庫監管長效機制,使國庫監管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三、組織機構
為構建國庫聯動監管長效機制,切實履行好國庫大監管職責,成立國庫聯動監管工作機制領導小組,分管協調金融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財政、稅務、人行、商業銀行一把手任副組長,各部門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支行,人行分管行長為辦公室主任,各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
四、部門職責
(一)人民銀行職責:負責統一協調國庫業務,依托國庫處理系統對國庫資金運行全過程實施監測、預警和監督。受理合規預算收入,嚴防混稅種、串級次,遏制“空轉”、“以貸還稅”、“買稅賣稅”等違規違法行為發生,受理文件依據齊全、合法的預算支出,防止超兌、騙兌歷年發行的到期國債及誤兌假國庫券。按制度辦理更正、退庫、調庫業務,嚴把賬戶審批關,杜絕財稅單位多頭開戶。加強國庫會計檔案、有價證券、印章等管理,嚴禁偽造、篡改國庫憑證和賬表簿,防止國庫資金流失,杜絕挪用、盜竊國庫資金。
深化國庫職能,結合實際加強溝通協作,逐步將社保基金、預算外資金、各種政府性基金等納入國庫管理,順應國庫監管電子化改革需求,利用計算機和網絡等現代信息技術支撐平臺,實現業務處理、信息收集、風險評價和處置決策的國庫監管。
(二)財政局職責:經縣人大批準和年度變更或調整的預算收支計劃應及時抄送人行。負責預算單位資金管理,嚴格財政性資金和預算單位賬戶審核,不得隨意開設財政性資金專用賬戶。預算支撥憑證須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并建立領用、簽收、使用手續,撥款、退庫、更正等重要憑證由專人送達國庫并履行交接手續,退庫、大額和非正常撥款應附文件依據送交國庫審核辦理,不得受理手續不全、違反國家規定的退庫,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退庫政策干預國庫辦理退庫。
(三)稅務部門職責:正確填制繳款書,按進度征收稅款并及時繳入國庫,準確填寫收入退還書、更正通知書等重要憑證,由專人送達國庫并履行交接手續,杜絕預算收入過渡戶,監控全縣規模以上企業納稅情況,并及時反饋稅款入庫信息,實現應收盡收,與財政聯合建立退庫企業登記備案制,及時掌握退庫企業動態和退庫數據。不得受理手續不全、違反國家規定的退庫,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退庫政策干預國庫辦理退庫。
(四)商業銀行職責:收納預算收入時,應對繳款書內容進行認真審核,拒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繳庫憑證,受理繳款書后,及時辦理轉賬,不得無故延解、占壓和挪用。一律使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待預算收入”專戶核算經收的預算收入款項,不得轉入其他科目或賬戶。不得違規為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戶,納稅人繳納的轉賬或現金稅款,特別是小額現金稅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除國庫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繳款人收取任何費用,行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合理配置人員、精心組織、及時匯劃資金、準確清算,提高業務能力,按規定辦理集中收付業務。
五、聯動制度
(一)國庫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財政、稅務、國庫、商業銀行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傳達上級國庫監管有關文件精神,通報并解決轄內預算收入收納、報解、入庫以及預算資金支撥、退庫、對賬等工作存在的問題,交流監管信息,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組織召開。
(二)國庫監管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建立國庫與財稅政策傳遞信息交流機制,對需要國庫監督執行的財政政策,無論中央政策還是地方政策,財政、稅務等部門均應抄送國庫,使國庫監督有據可依。凡涉及政府、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的規章制度,要相互傳送,使國庫部門能及時準確掌握相關部門的最新制度信息,增強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三)國庫內控監管制度:
1.健全完善國庫監管制度。加強對國庫事前、事中、事后各個關口國庫業務的監督,以及業務處理合規性、內控機制、風險控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對國庫資金風險進行季度預警分析,排查國庫資金風險點,準確評估國庫監管效果,提高國庫監管效率。
2.建立會計主管坐班監管制。對財稅部門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三金二費”等非稅收入,撥款、退庫、更正等核算業務由國庫主管進行全過程監控,并建立大額、非預算、退庫監管登記,掌握資金流向。
3.實行預算單位和預算外單位賬戶國庫備案制。所有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和預算外名稱、賬號等開戶情況由財政局建檔,并報國庫備案。
(四)國庫資金對賬安全制度:財稅每日通過電話與國庫核對預算收入,如有誤,查明原因,按“誰出錯、誰更正”的原則及時辦理更正,每月預算收支、集中收付對賬實行財、稅、庫、行多方簽證對賬制,每季國庫上門現場核對賬務。
六、現場檢查
(一)建立財稅庫現場聯合檢查機制。國庫每年與財政、稅務密切配合,開展國庫經收處現場監管聯合檢查,規范稅收和非稅收入收繳賬戶開戶及科目設置,共同協商解決查處延解、占壓、挪用稅款等情況。
(二)國庫不定期與財政聯合對集中支付業務開展檢查,檢查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規范銀行資金支付清算手續,督促銀行按規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
(三)人民銀行牽頭適時開展轄內財稅、預算單位賬戶檢查。財政性資金賬戶嚴格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要求報人民銀行審批備案,規范財政性專戶、預算外資金等開戶手續,杜絕財政資金或預算單位賬戶資金多頭開戶。
七、監管考核
為促進國庫監管有序發展,對堅持原則、監管得力、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落實或不履行監管職責、監管工作松散、國庫業務與管理混亂,存在資金風險隱患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或通報批評。
(一)嚴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依法實施監管,對國庫經收處在受理繳款書后,不及時辦理轉賬劃轉國庫,無故壓票,要向其上級機關和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并視情節按《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業務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二)銀行應規范受理財政或預算單位提供的有效、合法支付憑證,為國庫、財政、預算單位提供準確完整的資金支付信息、賬務核對和查詢業務,凡內控制度不健全,人員配置不合理,對業務中出現的問題協調解決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因銀行系統不穩定、網絡連接不暢等原因,影響支付安全造成支付延誤,受到投訴并核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行資格。
(三)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嚴格對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審核、審批,商業銀行不得違規為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不得為預算單位開立未經審批的賬戶,凡未取得人民銀行許可證的預算單位賬戶,國庫一律不辦理庫款支撥,一經查實,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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