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方案

時間:2022-03-08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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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方案

根據《省司法廳關于開展“促和諧保穩定、大排查調處”活動實施方案》(司[號)的要求,結合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市局決定從現在起至年底,在全市集中開展“促和諧保穩定、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為重點,在進一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的基礎上,大力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加大力度,拓展空間,創新管理,整合資源,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圍繞完成“五大任務”、實現“三大目標”和建設“五個沈陽”的工作大局,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

二、總體目標

本次活動的總體目標是:通過開展專項活動實現“四個促進”。一是促進全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進一步鞏固健全;二是促進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對社會矛盾糾紛的防控能力進一步增強;三是促進全市“大調解”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四是促進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進社區、進村屯,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強。具體要實現以下四個目標:

(一)防患未然。集中排查和發現一批問題突出、反映強烈、影響較大、長期未能有效解決的難點、熱點矛盾糾紛,力爭排查率達到100%,糾紛隱患發現率達到90%,掌握調解工作的主動權。

(二)化解矛盾。集中調處和化解一批難點、熱點矛盾糾紛,力爭糾紛調解率達室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5%以上,最大限度地發揮調解工作的效能。

(三)提高能力。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促進人民調解組織增強調解糾紛能力,提高糾紛化解質量,使全市90%以上的基層調解組織達到一類調委會標準。

(四)加強創新。探索和建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通過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健全和發展“大調解”工作格局,在全市形成黨委政府領導、綜治部門協調、司法行政負責、調解組織調解、相關部門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為健全我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新機制創造有利條件。

三、工作措施

(一)求實效,加強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一是各區縣(市)司法局要轉變觀念,變被動調解為主動排查,以完善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為基礎,有效運用“雙聯”活動這一載體,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逐步實現矛盾糾紛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化解矛盾糾紛關口前移;二是各司法所和各級調委會要重視排查調處效果,真正發現和掌握影響本地區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糾紛,創新調解方式,集中解決問題。司法所在活動中走訪轄區矛盾糾紛重點戶不少于30戶,村(社區)、鄉鎮(街道)調委會排查走訪糾紛重點戶不少于100戶。全市每名調解員年內至少調解1件以上口頭簡易糾紛(有登記),每名調解主任年內至少調解1件以上達成書面協議糾紛或3件以上口頭簡易糾紛,并做到走訪有登記,了解社情民意有記錄,調處矛盾糾紛有協議書。

(二)重規范,強化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按照《人民調解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進一步加強企事業單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規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鞏固加強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發展壯大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目標,市、區縣(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大培訓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全市人民調解員進行一次思想政治、法律法規、業務能力等方面的系統培訓。市局將于今年上半年,采取集中培訓的方式,重點對區縣(市)司法局基層科長、司法所長進行一次全員培訓;區縣(市)司法局重點對一、二級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基層司法所重點對三級以下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今年司法所長的培訓率要達100%,人民調解員培訓率達90%以上。

(三)抓創新,健全發展“大調解”工作格局。按照司法部部長吳愛英提出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要實現“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的總體要求,市、區縣(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在加大力度化解勞動人事爭議、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等行業性、專業性領域矛盾糾紛的基礎上,深入調研,抓住時機,積極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試點、建設工作。各區縣(市)司法局也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暢通聯動機制,針對疑難問題和重大矛盾糾紛,要及時溝通,共享資源信息,協商制定對策,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在“大調解”格局中的基礎性作用。

四、方法步驟

本次活動分三個階段:

(一)部署動員階段(3月1日至3月31日)。市局制定下發活動實施方案,召開會議進行動員之后,各區縣(市)司法局、基層司法所、各級調委會要把該項活動納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制定本區縣(市)的實施方案,召開專題會議,具體對基層司法所、各級調委會和廣大人民調解員進行深入動員,做到全面部署、層層發動,為開展活動做好思想準備和組織準備。

(二)排查調處階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各區縣(市)司法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開展以下四項工作:

1.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網絡體系。各區縣(市)要按地域管轄原則,在健全完善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的基礎上,以調解信息員為主體,以村民小組、樓院為基本單位,建立矛盾糾紛預防、排查、調處網格化,在全市形成規范有序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網絡體系。要重點在四、五、六月政治敏感期、黨的十八大召開期間及國慶節前后,組織開展三次普遍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活動,力爭用一至兩個月時間,對本區域內社會矛盾糾紛進行全面細致的摸底排查,真正做到糾紛總數、糾紛類型、疑難糾紛、糾紛重點人和戶、易激化糾紛和常見多發性矛盾糾紛“六個底數清楚”。

2.集中開展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在摸清情況、掌握調解工作主動權的基礎上,采取多種措施進行矛盾糾紛化解攻關。由各鄉鎮(街道)司法所牽頭,組織人民調解員深入群眾中開展排查,下大力氣化解一批時間長、積怨深、難度大、在本地區比較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矛盾糾紛。各區縣(市)司法局要結合“雙聯”活動這一載體,組織機關干部、各級人民調解員、“雙聯”對接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深入基層幫助研究解決重大疑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主動與相關部門配合,調處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等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

3.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一是要完善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嚴格按照司法部提出的“五有”、“四落實”標準,全面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努力解決組織建設中人員待遇、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等實際問題。在此基礎上,以適應“大調解”格局及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多元化的現實為著眼點,著重推進調解中心建設,促進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再上新臺階。二是市、區縣(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人民調解法》有關規定,認真落實人民調解員聘任制度,通過聘任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同時,加大對基層調解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排查調解矛盾糾紛的能力。三是要著重加強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房產物業等各類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工作,建立調解組織,選配專業人員,盡快開展工作。

4.加強學習,深入開展“十佳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十佳人民調解能手”評比活動。各區縣(市)司法局要繼續深入學習貫徹《人民調解法》,并結合市局下發的《人民調解典型案例選編》,積極組織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廣大人民調解員開展學習活動,不斷提高調解能力和水平。通過學習,進一步提高廣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工作熱情,發動廣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參與糾紛調解競賽,爭當調解能手,積極投入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多調糾紛、調好糾紛,為社會和諧穩定作貢獻。

(三)總結表彰驗收階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為推動工作,市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的活動開展情況進行階段性抽查,對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區縣(市)及時宣傳報導,對活動開展不力、差距較大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活動結束后,市局將對全市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活動效果。市、區縣(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認真把握此項活動的指導思想,充分認識開展此項活動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市局成立由主管局領導為組長的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局基層處,負責日常工作。各區縣(市)也應按《實施方案》要求,建立組織機構,完善目標責任制,確定工作責任人,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同時,要及時向市局上報階段性總結,并于11月30日前上報活動總結報告。

(二)注重調研,加強督導,推進活動深化。在整個活動開展過程中,市、區縣(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活動的具體督導和調研工作,推動活動深化,確保活動效果。充分發揮活動的載體作用,進一步宣傳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促進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提高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水平。同時,結合“雙優”司法所創建活動,進一步提高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水平。為確保本次活動的不斷深入和健康發展,市局基層處將采取定點、定人、定期聯系指導工作制度,經常深入司法所和基層調委會,在工作程序上進行規范引導,在工作方法上給予科學指導,逐步形成科學規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三)大力宣傳,樹立典型,擴大活動影響。各區縣(市)司法局要注意發現、培養、宣傳在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好典型、好經驗和好做法,并注意收集有影響的典型案例及時上報。同時,要加強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宣傳工具,廣泛宣傳在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事跡和先進典型,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贏得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