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考評方案

時間:2022-02-15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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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考評方案

第一條為整治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為,確保低收入家庭認定過程公開、公正、公平,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社會救助體系,根據自治區民政廳等12部門《關于轉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民政保[]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非農業居民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水平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狀況標準的。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原系本地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扶)養人口。

正在服兵役人員及勞教、服刑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第三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國有農牧場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審核工作。

社區居委會、居委會、國有農牧場分場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市發改、價格、公安、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管、建設、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民政局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市財政部門要預算必要的工作經費;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國有農牧場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國有農牧場和市民政局進行審核認定,申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由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居委會、國有農牧場分場受理、調查、審核。

第七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月為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請月。

第八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兩項指標。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相關稅收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它經常性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第十條家庭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實發,只要在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資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于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

1、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它投資受益。

2、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并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和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地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

4、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它物品收入。

5、借貸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和其他借貸收入等。

6、其它財產性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五)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條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補貼金等;

(三)縣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四)工傷人員的護理費;

(五)因公(工)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六)按規定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八)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十)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特別扶助金;

(十一)經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二)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扶(撫)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三)家中擁有并使用小汽車和其它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或有價收藏、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四)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崗位的;

(五)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六)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八)其它經市人民政府認定不具備低收入家庭資格的。

第十三條對工薪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對兼職性收入等其它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其中,屬于在市場、商店、早市、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證明其收入情況;市場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對經營凈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它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二)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由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折予以認定。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憑生效法律文書和執行情況的證明予以認定。

(五)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

(六)贍養費和撫(扶)養費。贍養費和撫(扶)養費按照有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后的50%,再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撫(扶)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撫(扶)養人的,最高不超過給付方收入的50%。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贍養、撫(扶)養費。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折予以認定。

(八)接受饋贈收入。由被調查人誠信申報,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評估認定。

(九)繼承收入。繼承房產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個家庭占多項出售財產收入項目的,應合并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復扣減,并由申請家庭進行支出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應進行分攤。

第十八條對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調查評估期及分攤按照出售財產性收入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程序:

(一)由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城區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牧區、國有農牧場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直接向鄉鎮民政辦申請。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如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身份類證件及復印件、收入類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家庭成員屬性材料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社區、鎮民政辦和國有農牧場民政辦受街道辦事處、鎮、國有農牧場委托,對每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填寫《錫林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它證明材料一并報街道辦事處、鎮、國有農牧場。

(三)街道辦事處、鎮、國有農牧場對證明材料要認真審核,并將申請名單再次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后群眾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國有農牧場在《錫林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四)市民政局對經街道辦事處、鎮、國有農牧場上報的低收入家庭進行認定。審批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申請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居委會、國有農牧場分場和社區居委會根據情況成立5—7人組成的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住處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個月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個人、單位、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經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權,市民政局、鎮、街道辦事處可以對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管、建設、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市民政局應當為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每年度根據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以及標準的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

第二十四條市民政局、鎮、街道辦事處、社區設立公示欄和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超出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六條申請家庭所有成員應主動接受并配合社區等部門的調查,主動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及時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送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工作人員應逐項進行核對,留存復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二十七條市民政局按戶建立收入審核檔案,并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或者其它社會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八條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或者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單位及負責人,由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對申請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九條城市家庭收入審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市監察部門應加強跟蹤和監督,確保低收入家庭的認定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有序。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執行。其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