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拘一格提拔科級干部實施辦法

時間:2022-01-09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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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一格提拔科級干部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科級干部破格提拔、越級提拔的條件、資格和程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和組字[2003]16號《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破格提拔、越級提拔的原則

破格提拔是指選拔任用干部時,對特別優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質好、發揮潛力大、群眾公認、實績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領導班子結構或某些專項工作所急需,或選派到自然條件差、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工作,或某些行業、部門緊缺的領導人才或專業管理人才等,適當放寬《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資格要求的限制。越級提拔是指超越規定的干部職務等次或者干部級別等次的順序提拔任用干部。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科級干部除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外,還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任人唯賢、不拘一格的原則;

(二),講學歷,不唯學歷的原則;

(三)人盡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則;

(四)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原則;

(五)從實際出發,滿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則。

二、破格提拔、越級提拔的條件

科級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必須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寬《干部任用條例》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工齡、基層工作經歷、任職經歷、任職時間、文化程度和培訓時間的資格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干部,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級提拔:

(一)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工作扎實,實績突出,年度考核連續3年以上(含3年)被評為優秀的;

(二)所負責的工作獲地級市以上黨委、政府及省部級機關表彰的,或本人榮獲地級市以上黨委、政府及省部級機關榮譽稱號的;

(三)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工作表現突出的;

(四)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且工作表現突出;

(五)班子結構配備需要的年輕干部、女干部、黨外干部;

(六)專業性強的單位或部門急需的領導人才或專業管理人才;

(七)選派到自然條件差、經濟相對落后,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

(八)未到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退離領導崗位,且表現好、政績突出提任非領導職務的;

(九)在民主定向推薦中得票位居前列,經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考察和黨委(黨組)討論,被確認為該職位最合適人選的;

(十)其他經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認定為“工作特殊需要”的情況。

三、破格提拔、越級提拔的程序

(一)民主推薦。領導班子換屆,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主持召開民主推薦會議。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或黨組會議根據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提出考察對象,經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人選。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個別特殊需要的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對確定為破格提拔或越級提拔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必須形成專項考察報告,充分說明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的理由。

(三)討論決定。黨委(黨組)根據考察情況,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四)上報審批。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為科級干部的,須報市委組織部同意。

(五)任職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均應實行任職前公示。

四、破格提拔、越級提拔的相關事宜

(一)越級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級。

(二)同一人破格提拔,原則上不能在學歷和任職時間上同時破格。

(三)提拔為現職科級領導職務或提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干部,原則上不得在學歷上破格。

(四)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的,其任職資格年限必須達到《干部任用條例》所規定任職年限的一半以上:由副科職提任正科職的,應當在副科職崗位工作超過一年以上。市直單位由科員提任副科職應當在科員崗位工作超過一年半以上,由科員越級提任正科職應當在科員崗位工作超過三年以土。縣區由正股級提任副科職應當在正股級崗位工作超過一年半以上,由副股級越級提任副科職應當在副股級崗位工作超過三年以上。提任非領導職務原則上不得在任職年限上破格。

(五)擬破格提拔任職的科級干部,民主推薦得票數必須超過規定到會人數的60%,民主測評優秀票和稱職票數之和必須超過規定到會測評人數的80%以上。

(六)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對其進行考察,勝任現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不勝任現職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工作或由組織(人事)部門另行安排工作。

(七)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科級干部,必須從嚴把握,嚴格控制,總量比例不能過大;必須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違反紀律和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本辦法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從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