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對辦法
時間:2022-06-08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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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預防為主”的方針,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在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工作中,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平時為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縣政府副縣長任總指揮,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發改、民政、交通、水務、環保、氣象、衛生、城建、公安、武警、農牧、廣電、電信、電力、教育、旅游、經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長兼任,具體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二)召開災情及救災工作應急緊急會議,聽取國土、城建、防汛、水務、交通、民政等部門災情匯報,安排部署抗災救災工作;
(三)迅速向上級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指揮搶險救災;
(四)組織縣級相關部門、武警中隊按本預案規定職責對災區進行支援;
(五)組織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運救災物資、食品、藥品等;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一)負責與市、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和各部門各鄉鎮保持聯系,迅速向上級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
(二)負責救災物資、資金的籌集、安排和調運;
(三)負責了解、收集和匯總災情,并向社會經審核批準的搶險救災簡報;
(四)組織、協調各專業組的工作,保障信息暢通;
(五)負責處理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發生地質災害時,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由成員部門組成各專業組。各專業組的職責:
(一)搶險避災和災民轉移安置組的職責
搶險避災和災民轉移安置組由民政、發展改革、經貿、財政、教育、公安、武警、農牧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人員疏散避險、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
2、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調配、發放救災物資;
3、做好救災物資的組織、供應、調撥和管理;
4、做好災民安撫工作,處理死難者的善后事宜。
(二)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組的職責
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組由國土、城建、水務、交通、旅游、氣象、防震減災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的規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進行調查,確定其等級、成災范圍,盡快查明其形成條件、引發因素,對災情進行評估,提出應急處理措施,迅速有效地減緩或防止災情加劇;
2、對可能出現險情的隱患點,分析發生前兆特征,判斷發生的可能性、災害等級和影響范圍,采取有針對性應急措施,阻止或延緩災害的發生;
3、為地質災害的救助做好氣象預報服務;
4、編寫地質災害速報報告和應急調查報告。
(三)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的職責
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由發改、交通、電信、電力、水務、農牧、城建、公安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盡快搶修恢復通信設備和線路,保障搶險救災通信的暢通;
2、盡快搶修恢復遭受損害的公路、橋梁及有關設施,確保災區主要干線道路暢通,保證搶險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以及災民的疏散;
3、盡快搶修供電、供水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災和災民基本生活。
(四)醫療衛生防疫組的職責
醫療衛生防疫組由衛生、環保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搶救、轉運和醫治受傷人員;
2、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的安全性;
3、迅速調集、運送災區所需藥品和醫療設備。
(五)治安保衛組的職責
治安保衛組由公安、武警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六)后勤生活保障組的職責
后勤生活保障組由財政、民政、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安排、落實搶險救災人員的食宿和后勤;
2、24小時值班,保障搶險救災工作物資需要。
(七)宣傳報道組的職責
宣傳報道組由宣傳、廣播電視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搶險救災的宣傳報道,向社會災情和相關的信息;
2、負責災情、搶險救災等的錄像、攝影;
3、呼吁社會各界提供援助。
第三章應急響應
第七條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值班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地質災害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九條地質災害預警標準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由主管領導負責,參照縣級機構組建相適應的應急指揮系統。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小型地質災害預警標準時,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出通知,加強監測工作;達到小型地質災害預警標準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并速報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達到中型及其以上地質災害預警標準時,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并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第十二條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基層群眾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鄉鎮人民政府。
發生中型、大型或特大型地質災害,所在鄉鎮應于6小時內迅速報告縣人民政府和縣、市國土資源局,以后每24小時向縣人民政府和縣、市國土資源局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到救災工作結束。
第四章災后恢復與重建
第十三條地質災害發生后,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為災后重建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負責、各盡其職的原則,領導和組織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第十五條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相關部門組織治理;治理難度大,經濟效益差,已無治理必要的,應統一規劃,實施異地搬遷重建。
第十六條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任務。
第五章救災紀律
第十七條凡進入災區的救災人員、裝備、物資、車輛必須到應急指揮部報到,服從指揮部的調動,未經同意,不得離開救災現場。
第十八條災情、搶險救災工作情況由指揮部宣傳報道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
第十九條進入災區的各專業組、各單位,在受災現場工作結束時,應向指揮部辦公室提交報告或工作總結。
第二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及時、準確預報地質災害,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二)推廣、運用先進科學技術防治地質災害或搶險救災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地質災害預報的;
(二)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中有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條二十三條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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