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19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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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指導思想和目的
1.1.1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區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發展。
1.1.2目的。提高對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區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各救援力量充分做好應急救援相關準備工作,救援時按指令盡快奔赴現場協同開展救援;搶救被困和遇險人員、保護和疏散物資、控制事態發展、消除險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事故發生。
1.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1.3.1各種人為或其他因素引發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或經濟損失大、政治影響大、社會反映強烈的重特大火災。
1.3.2重點單位或重要場所發生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燃燒或爆炸起火事件。
1.3.3有大量人員被困,且救援難度大、救援時間長的火災事故。
1.3.4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失去控制、有可能導致其他重特大次生災害事故的火災。
1.3.5需要啟動《*特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的火災事故。
1.4處置原則
1.4.1政府領導、部門參與。所有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群策群力進行處理。
1.4.2統一指揮,協調配合。在特區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下,各單位互相配合,協同作戰。
1.4.3逐級負責,妥善處理。火災事故處置在特區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行逐級負責制,并根據火災事故現場情況,積極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嚴格控制事態發展,盡量避免人員傷亡。
2.組織指揮
2.1組織機構
2.1.1成立由特區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領導任指揮長,特區公安局、消防大隊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特區公安局、消防大隊、武警中隊、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建設局、交通局、林業局、環保局、氣象局、供電局、地電公司、石油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自來水公司有關負責人為成員的*特區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救援指揮部”)。
2.1.2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于特區消防大隊,辦公室主任由特區消防大隊主要負責人兼任。
2.1.3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機構并制定預案。
2.2職責分工
2.2.1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職責:組織領導和指揮全區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救援;確定總體救援決策和行動方案,下達救援指令,盡快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并根據災情變化,適時調整力量部署。
2.2.2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處置建議報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成立滅火救援專家組,為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火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3成員單位職責
2.3.1公安局:負責協調、指揮公安民警參與火災事故的緊急處置;負責火災事故的偵察和防范工作;負責相關道路的交通管制,維持災害現場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2消防大隊:組織專職和其他形式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工作;指揮消防部隊參加火災事故的緊急處置;充分發揮裝備優勢,組織力量對急、難、險、重任務進行突擊和攻堅;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3武警中隊:根據指揮部命令,調動指揮所屬部隊參加處置工作;對災害地區重要目標實施警戒,緊急情況下協助警戒對象轉移和災后現場的警戒;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4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進行醫療救護和災害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協調相關單位調集應急救援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5建設局:組織建筑方面的有關專家對災害進行分析和論證,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協調、指揮供水等市政部門為火災撲救提供有利條件;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6財政局:必要時為做好災區災民轉移安置、救濟和災后重建提供資金支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7民政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受火災危害的災民和財產的轉移;搞好災民的臨時安置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災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8林業局:協助特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協調好所屬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9環保局:利用相關技術對災害現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估,采取相關措施防止有毒(害)物質對人員和環境造成次生災害;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10交通局:及時組織運送參加救援的人員、物資和器材等,維護道路暢通;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11石油公司:提供在石化等相關方面搶險救援的物資、器材裝備和有關技術力量等;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12氣象局:做好火警氣象條件監測和預報,及時提供災害現場的氣象保障服務;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13通信部門:做好通信聯絡保障工作,負責災害現場的通信聯絡,確保通信指揮暢通;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14供水、供電部門:負責對災害現場和周圍的電力、送水設備進行修復和管制。供水部門及時保證災害供水需求,并根據指揮部的要求對災害現場城市供水管網進行增壓;供電部門及時對火災損壞的電力設備進行修復,根據應急救援指揮部的要求輸送或切斷電源。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4組織協調
本預案啟動,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在火災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或其指定的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下設作戰組、參謀組、供水組、通信保障組、醫療保障組、生活保障組、物資保障組、交通運輸組、安全保衛組、宣傳報道組。
2.4.1作戰組:特區消防大隊負責人任組長,擔任突擊任務的相關部門人員參加。負責搜集災害現場相關信息,掌握作戰進展和現場參戰力量、器材裝備等情況;按照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總體作戰方案,負責向參戰的下級指揮員部署作戰任務,組織參戰單位協同作戰;根據現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力量部署,監督執行情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反饋滅火救援的進展情況。
2.4.2參謀組:特區消防大隊負責人任組長,林業、建設、氣象、石化、環保、消防、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火災事件進行評估、計算所需力量、起草作戰方案、做好處置記錄等工作,為指揮員提供決策依據。
2.4.3供水組:特區消防大隊負責人任組長,建設、供水、交通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組織使用各種水源、組織供水和協調相關部門保障火災撲救的供水工作。
2.4.4通信保障組: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各參戰單位負責通信的人員組成,負責現場的通信聯絡,保障通信聯絡暢通。
2.4.5醫療保障組:特區衛生局負責人任組長,醫院和相關醫療救護隊的人員組成,負責現場救護工作,建立后方搶救治療中心,與消防部門一道對災害現場進行洗消。
2.4.6生活保障組: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成,負責提供戰時相關人員的生活保障。
2.4.7物資保障組:特區財政局負責人任組長,財政、經貿、民政、糧食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災害現場各類救援物資供應,提出購買方案和計劃,調集、分配救援物資和器材。
2.4.8交通運輸組:特區交通局負責人任組長,鐵路、交通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救援人員、物資、器材的運輸。
2.4.9安全保衛組:特區公安局負責人任組長,公安、武警、民兵組成,負責災害現場的警戒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現場的秩序,參與人員物資的疏散和搶救,必要時按照指揮部的指示,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打擊,對相關道路進行交通管制和疏導。
2.4.10宣傳報道組:特區宣傳部負責人任組長,文體廣局、各新聞單位、參戰單位負責宣傳的人員組成,負責收集資料,報道現場情況;掌握參戰人員的表現情況,適時進行宣傳鼓動;統一宣傳口徑,適時進行新聞。
3.處置程序
3.1預案的啟動程序
3.1.1發生火災事件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按程序調集轄區相關力量進行先期處置,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由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3.1.2啟動本預案火災態勢仍無法控制,需要請求上級增援時,由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本預案啟動后,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參與處置。
3.1.3在發生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救援難度大、政治影響大的火災事件時,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立即上報市火災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
3.1.4上級預案啟動后,下級預案處于響應狀態。
3.2收集情況
最先接到火災事件報警的單位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消防部門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向同級和上級火災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火災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火災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件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調動的參戰力量、現場的救援情況和準備采取的措施;事件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系方式。未掌握的情況隨后補報,事件發展情況和采取的處置措施隨時上報。
3.3救援行動
3.3.1在火災撲救中,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根據火災現場的不同情況,準確判斷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開行動,盡快撲滅火災,減少損失。
3.3.2火情偵察。到達火場后,應當立即組織火情偵察,并貫穿于火災撲救的全過程。應急救援指揮部要派出若干個偵察小組對災害現場進行偵察,主要查明以下情況:
火災事件的性質、燃燒范圍和發展趨勢;
是否有人員受到威脅,所在地點、數量和搶救、疏散的途徑;
有無爆炸、毒害、腐蝕、忌水、放射等物質,及其數量、存放形式、具體位置;
災害現場的電源、水源等情況;
需要保護和疏散的貴重物資及其受威脅的程度;
事件現場建筑物的特點、毗鄰建筑的狀況等;
災害現場的相關設施可利用情況;
災害現場的周邊情況。
3.3.3救援分工。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火災事件的嚴重程度確定戰斗分組、人員組成和任務分工,各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展開救援。
3.3.4力量部署。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現場的情況,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
人員受到威脅的地方或場所;
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損失的部位;
有重要物資受到威脅的地方;
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變形的方面;
需要實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方面;
根據現場情況需要的其他方面。
3.3.5救人。當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脅時,根據需要及時派出若干個救人小組進行救護。
3.3.6火場供水。必須正確使用水源,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力爭快速不間斷地保證火場供水。
3.3.7火場警戒。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根據火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由公安、武警等部門設置警戒標志和崗哨,禁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警戒區域,維持火場秩序,公安部門視火情實施交通管制。
3.4要求
3.4.1各聯動單位必須晝夜值班,保證通信聯絡暢通。
3.4.2各救援力量接到出動命令后,正確選擇便捷的交通道路和運輸工具,確保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組隊集結和安全到達事件現場。
3.4.3各救援力量要堅持統一指揮、逐級指揮、協同作戰的原則,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加強信息反饋,保持同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通信聯絡,認真貫徹執行各項指令,保證處置任務的圓滿完成。
3.4.4各宣傳單位要按照指揮部的要求,統一宣傳口徑,慎重滅火救援情況和相關新聞。
3.5善后處理
3.5.1公安消防部隊在戰斗結束前,要全面、細致地檢查建(構)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構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燒過的物質;大風情況下應當檢查下風方向有無被飛火引燃的建(構)筑物和可燃物質,徹底消除余火和防止陰燃;仔細搜索有無被埋壓的遇險遇難人員;對過火區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溫度及周圍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進行檢測,防止復燃、爆炸。必要時,應當留下少數滅火力量,或者責成失火單位專職、義務消防隊監視火場。
3.5.2撤離火場時,各參戰單位要清點人數,整理器材裝備,將使用過的消防水源等相關設施恢復到備用狀態。
3.5.3火災撲救完畢后,由事發地鄉(鎮)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火災現場進行保護,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開展火災調查和其他偵察活動。查出事故原因,由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3.5.4由事發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人員安置、補償、恢復重建、社會救助、保險等方面進行妥善安排,維護社會穩定。
4.保障措施
4.1通信和信息保障
4.1.1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維護、更新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和其他專業救護隊伍的通訊聯絡數據庫。
4.1.2通信管理部門要制定事件現場通信保障方案,統一調配通信資源,確保火災事件處置期間指揮部與災害現場之間的通信聯絡暢通。
4.2救援隊伍與保障
4.2.1公安消防大隊要對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備、搶險救援隊伍、交通運輸工具、醫療救治資源、搶險救援物資等進行調查,建立應急救援人力、物力資源數據庫,明確調用方式和程序。
4.2.2物資保障。建立健全火災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需搶險救援物資的基礎上,可加強聯系,建立與其他縣區物資調劑供應渠道。必要時,可按照《*特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保障搶險救援物資供應。
4.2.3治安保障。火災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先期緊急處置主體力量要迅速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
4.2.4安全保障。火災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立即對局部范圍人員進行撤離、疏散的,可先安排人員撤離和疏散,同時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需要對較大范圍內的人員進行撤離、疏散時,必須報請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4.2.5醫療衛生保障。醫療救護按照“救死扶傷,以人為本”和“分級救治”原則,根據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醫救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實施救護,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
4.3技術儲備與保障
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滅火救援方面的專家數據庫,掌握聯系方式。適時組織有關機構和單位開展消防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4.4宣傳、培訓和演習
4.4.1宣傳。公安消防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以及“安全生產月”和“119宣傳月”等主題宣傳活動,廣泛、深入地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4.4.2培訓。建立定期培訓制度,特區消防大隊負責對全區公安、專職(兼職)消防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對火災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各成員單位的人員培訓工作由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特區消防大隊作好指導。
4.4.3演習。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實際和需要,適時組織各成員單位參加消防滅火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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