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方案
時間:2022-03-19 0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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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加強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市市中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境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加強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的監測,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區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辦(鎮)和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區衛生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加強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演練和培訓工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辦(鎮)和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組織機構和部門職責
2.1組織機構
2.1.1成立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總指揮,區應急辦主任、區衛生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區委宣傳部、區監察局、發改委、衛生局、公安分局、財政局、教育局、交通局、安監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2市中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衛生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3臨時現場指揮部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應急領導小組成立由領導小組成員、專家咨詢委員會等人員組成的臨時現場指揮部并迅速趕赴現場。
2.1.4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庫
區衛生局組建由衛生管理、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傳染病學、微生物學、衛生監督、檢驗檢測、衛生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下設傳染病及群體性原因不明疾病專業委員會、食物中毒專業委員會、職業中毒專業委員會。
2.1.5醫療救援隊
區衛生局、區醫院要組建8-10人的醫療救援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調度指揮。醫療救援隊員需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經、內分泌、外科、臨床檢驗、護理等專業人員,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醫療藥械,并做好定期更新。
2.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職責
2.2.1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2.2.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組織開展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護與防病工作;
2.負責建立相關人員、物資、技術等保障機制,統一調配;
3.協調與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的關系,保證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高效、有序地進行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4.向市衛生局和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匯報有關情況,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5.協同區政府相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相關工作;
6.起草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預案和實施方案及有關工作計劃;組織收集與分析相關信息,提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預警與現場處理建議;
7.督促建立和完善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預警監測報告網絡,保證信息暢通;
8.組織人員培訓、物資儲備、后勤保障、社會動員等相關工作;
9.負責與新聞單位溝通,做好新聞媒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信息報道,加強應急和防病知識的宣傳。
2.2.3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做好職責范圍內和領導小組臨時交辦的工作。
1.區衛生局:負責制定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技術方案;負責確定監測點及監測網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負責組建由衛生管理、流行病學、臨床醫學、檢驗檢測等專業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組;組建、培訓由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實驗室檢驗、衛生監督、環境消毒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醫療救援隊伍,落實對傷員的救治措施,做好傳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及實驗室檢測工作;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置,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監督措施的落實;開展健康教育,保護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擴散;協調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各辦(鎮)協同開展應急處置,確保在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衛生防病和醫療救護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必要時,提請區政府對疫區采取疫情緊急控制措施。
2.區委宣傳部:把握宣傳報到口徑,確保正確輿論導向;配合醫療衛生部門做好群眾防病知識宣傳,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3.區財政局:確保全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所需資金,撥付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事件病人的應急診療費用。
4.區公安分局:協助衛生及有關部門及時封鎖可疑區域,依法落實強制隔離措施;負責做好疫點、疫區現場的治安管理工作;對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不予配合的,協助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5.區監察局: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違紀的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做出處理。
6.區發改委:負責全區突發事件應急物資的調配;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市場秩序的整頓。
7.區商貿局:負責保證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應。
8.區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內發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9.區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治技術方案;開展關于突發事件在監測、預警、反應處理等方面的技術交流。
10.區交通局: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所需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和有關標本等應急處理物資運輸任務,做好疫區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11.區物價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下發的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價格干預措施,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市場價格的監督管理和市場藥品及相關商品的價格監測,嚴格控制物價上漲,并對市場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12.區環衛局:負責全區垃圾、糞便的污染治理,指導組織全區環衛系統強化環衛設施及裝備的消毒預防工作。
13.區環保局:負責全區范圍內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安全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14.區民政局:負責組織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類捐助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5.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組織制訂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協助做好困難地區、困難群眾的醫療救助工作。
16.區愛衛辦:負責做好疫點、疫區范圍內環境衛生整治,疫點、疫區范圍內的滅蚊蠅、滅鼠(蚤)等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疫情。
17.區安監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責令排除。
18.工商市中分局:依法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物資市場的監管,把好市場準入關,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19.質監市中分局:負責對除藥品、醫療器械外其它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保證產品質量。
20.市中交警大隊:負責應急情況下的交通指揮,必要時對特定區域實施交通管制。
2.2.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庫的職責
1.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咨詢、指導和評估,向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對居民群眾關注問題提出建議和答復性意見;
3.負責開展相關業務技術培訓與考核;
4.組織現場控制具體措施和工作方案的研究。
2.2.5臨時現場指揮部的職責
1.臨時現場指揮部是受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派的臨時組織,協同衛生部門做好現場的應急處理工作;
2.負責事發現場所在區域外急救藥品、器材、后勤物資、人員的統一調配;
3.對現場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評價;
4.及時向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信息,根據事態發展提出調整現場工作策略的建議;
5.協助組織衛生防病的社會動員,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2.2.6醫療救援隊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置,支援其他地區的應急救援工作。
3.經費和物資保障
3.1經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經費由區財政部門給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經費包括處理突發事件所需要的儀器設備、交通通訊工具、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緊急救治費用、急救人員防護費以及醫療廢水廢物處理處置費用等。
3.2物資保障
3.2.1建立區級政府物資儲備庫。具體物資儲備數量參照市級儲備情況,由區發改委、衛生局、財政局共同研究確定。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醫院按照分工,做好相應的物資儲備工作。
3.2.2儲備物資
1.消毒藥械:過氧乙酸、含氯消毒劑、碘伏、殺蟲藥品、噴霧器和流行病調查人員、消毒專業人員現場防護設備(猴服、隔離帽、防護眼鏡、16層口罩、雨靴、一次性隔離衣、褲、帽、鞋套及口罩、一次性醫用橡膠手套、手電筒、一次性污物袋;化學性污染和放射性泄露防護用品、防化服、氧氣桶、防護面具等);
2.中毒現場調查常備用品:注射器、消毒棉簽、消毒紗布、勺子、夾子、鑷子、酒精燈、酒精、滅菌塑料袋、廣口瓶、滅菌試管、樣品冷藏設備、溫度計、毒物快速分析設備、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
3.中毒診斷試劑(包括各類化學及生物標準品、診斷試劑盒)、特效治療藥物(抗毒素以及特效解毒藥等)
3.2.3物資供應
指定若干具備法定資質的骨干企業作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物資生產基地,優先保證各種生產要素供應和供水供電等外部條件。
4.監測、預警和報告
4.1監測網絡
4.1.1建立健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網絡。充分利用傳染病網上報告系統、計劃生育信息網等,完善區、辦(鎮)、村(居)三級報告網絡。
4.1.2設置辦(鎮)基層監測點。依據人口分布合理布局,在轄區重要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和駐區醫療機構、藥店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點,每個監測點指定專人,具體承擔監測點的監測報告工作,并履行定期零病例報告制度。
4.1.3在現有監測系統的基礎上擴展監測范圍,擴展疾病監測種類。對未納入監測系統的相關疾病,如天花、沙門氏菌病等納入監測系統管理。對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霍亂、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熱等實行重點管理。
4.1.4完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網絡和食物中毒監測網絡,進一步加強生物毒素和化學毒素的監測。對有化學儲存和運輸的廠礦、企業,易造成環境污染及人體危害和社會恐慌的重要場所進行衛生學評價,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預測,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
4.1.5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信息網絡基礎平臺,形成微機網絡化管理。加強疫情監測和相關資料分析交流,盡早發現和識別異常現象。
4.1.6加強常規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重點傳染病報告系統、疾病監測、職業危害因素和食物中毒報告系統的管理,保證監測系統的完整性、及時性、靈敏性、特異性。
4.2預警系統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完善預警報告制度,并根據預警等級制定監測計劃。定期召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專家聯席會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監測分析,并及時發出預警;在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易發季節到來之前,收集監測和報告資料,全面分析預測,做出預警報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要對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跟蹤監測,掌握其變化情況,對可能出現的趨勢和問題及時進行預警。
4.3報告
4.3.1責任報告人
凡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衛生監督人員和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報告人。
4.3.2責任報告單位
全區各公共衛生綜合監測點、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單位及群眾健康有密切關系的機構或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疫情報告的檢查指導。
4.3.3報告內容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規定的內容進行報告。報告應包括事件發生的地點、發現事件的過程和人員、病例的基本情況、主要臨床癥狀與體征、可能因素等,并根據事件發展及時報告,當事件結束后進行結案報告。
4.3.4報告程序和時限
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等突發事件,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各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要對報告內容的可靠性進行審核。如不能排除,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向區衛生局報告。區衛生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區政府報告。
4.4突發事件分級
4.4.1A級(紅色預警)
發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亂暴發;
動物間鼠疫、布氏菌病、炭疽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流行;
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死亡10例以上;
發生罕見或已消滅的傳染病;
發生新發傳染病的10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10例以上的飲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10天內發生3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5例以上的職業中毒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體性急性中毒事件;
發生生物、化學、核和輻射等恐怖襲擊事件。
4.4.2B級(橙色預警)
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死亡5-10例;
發生新發傳染病的5-10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數50-100人或出現死亡5-10例以上的飲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短期內發生3人以上或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職業中毒事件;
醫源性感染暴發并引起10例以上死亡;
藥品引起100人以上群體性反應或10例以上死亡事件;
預防接種500人以上群體性反應或10例以上死亡事件;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或10例以上死亡;
嚴重威脅或危害公眾健康的水、環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性物質丟失、泄漏等事件;
4.4.3C級(藍色預警)
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并有5例以下死亡;
發生新發傳染病的5例以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數30人以下或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飲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10天內發生30人以下或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職業中毒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體性急性中毒事件;
醫源性感染流行并引起1例以上死亡;
藥品引起的30人以上群體性反應或有1例以上死亡;
預防接種引起的100人以上群體性反應或有1例死亡;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流行或1例以上死亡;
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性物質丟失;
學生因意外事故、自殺或他殺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其它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5.應急處理方案
5.1一般性控制措施
5.1.1現場處置工作程序
1.通過流行病學調查快速確定事件發生的可能原因,對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確定疫區和目標人群。
2.根據自然環境因素確定可能的污染范圍,對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潛在危害進行判定;開展健康教育和社會動員,群防群治;盡可能減少危害。
3.對救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和物資的需求做出評估和調用。
4.經過事件緊急處理,疫情消除后,進行后續監測,直至消除危害。
5.處理結果的總結、評估與上報。
5.1.2醫療救護工作程序
1.視傷亡情況設置傷病員分檢處。
2.對現場傷亡情況的事態發展作出快速準確評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種類;傷員主要的傷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醫療資源;急需解決的醫療救護問題。
3.指揮、調遣現場及轄區內各醫療救護力量。
4.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匯報有關情況,并接受指令。
5.在現場醫療救護中,依據受害者的傷病情況按輕、中、重、死亡分類,分別以“紅、黃、藍、黑”的傷病卡作出標志(傷病卡以5×3cm的不干膠材料做成),置于傷病員的左胸部或其他明顯部位,便于醫療救護人員辨認并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6.現場醫療救護過程中,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治重傷后治輕傷的原則,將經治傷員的血型、傷情、急救處置、注意事項等逐一填寫傷員情況單,并置于傷員衣袋內。
5.1.3傷病員運送工作程序
傷病員經現場檢傷分類、處置后,要根據病情向就近的醫療機構分流。傷病員分流原則如下:
1.由臨時現場指揮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則指定,接受傷病員的醫療機構。
2.傷病員現場經治的醫療文書要一式二份,及時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報告匯總,并向接納傷病員的醫療機構提交。
3.臨時現場指揮部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無條件收治分流傷病員。
4.運送傷病員途中需要監護的,由臨時現場指揮部派醫療人員護送。
5.傷病員運送至醫療機構后,由收治醫療機構按急診急救工作程序處置。收治傷病員的醫療機構要成立專門的搶救小組,負責傷病員救治工作。
5.1.4消毒處置
1.根據現場情況,選擇消、殺、滅的器材、藥物劑型、濃度、施藥方法。
2.保護食品、電器設施和其他有關物品,防止沾染藥物。
3.實施消毒應按先室內后室外、先地面后墻壁、先重點后一般、先飲水后污水的順序進行。
5.1.5現場情況報告程序
由現場最高指揮者負責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
5.1.6新聞宣傳與信息
按上級有關指示,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公布相關信息。
5.2特殊性控制措施
根據突發事件的社會危害程度,可分別采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
1.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2.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3.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4.限制大型公眾聚會活動,停止公共娛樂活動。
5.局部區域或全區范圍內停工、停課、停業。
5.3重大事件的控制措施
5.3.1流行和暴發傳染病的應急處理
1.初步調查。查看所有能找到的現患者,并逐個進行個案調查,根據流行病學史和病史、癥狀、體征和檢驗結果,找出共同特征;在暴發區周圍進行社會調查,查看水源、食物、蚊、蠅、鼠密度等情況,結合調查結果,初步判斷可能引起暴發的因素和環節。
2.觀察分析。對尚未隔離的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例嚴密觀察;分析“三間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暴發的因素。
3.采取強制性措施。針對較為明確的暴發原因,報請市衛生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切斷被污染的水源,禁售、禁食被污染的食物,強制大面積滅蚊、蠅、鼠等。對病人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環境進行消毒,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發現續發病例及時隔離診治。采取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特異性保護措施保護易感人群,防止續發病例,并及時向市衛生部門通報疫情及處理情況。
4.深入調查驗證假設
核實全部病例的個案調查表;
調查暴發地區的自然狀況、地理環境等;
有關的實驗室檢測;
病例對照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
5.總結
疫情平息無續發病例發生和病原攜帶者出現,防治措施取得明顯效果后,可以報請市衛生部門解除疫情,并通報疫區處理結果。區衛生部門及時對疫情處理工作進行總結,撰寫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并對有關調查表格、數據、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5.3.2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應急處理
1.初步調查。包括全面了解疫情,開展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確定疫區和目標人群;確定統一診斷標準、核實診斷,進行個案調查和采集有關標本。
2.病例分析。分析病例的“三間分布”特征,應用推理方法形成初步的病因假設,并對病因及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
3.根據初步假設,提出適當的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對救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和物資的需求作出評估和調用。同時根據自然環境因素,確定可能的污染范圍,及時做好病人救治、轉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對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潛在危險進行判定;開展健康教育和社會動員,群防群治,盡可能減少危害。同時,組織力量深入開展病例對照調查和有關的實驗檢測。
4.綜合分析流行病學調查、實驗檢測、對策效果等資料,驗證假設。
5.總結及后續研究。病(疫)情基本平息后,區衛生部門及時撰寫疫情處理工作總結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報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市衛生部門。
6.經過緊急處理,疫情消除后,區衛生部門要進行后續監測,直到消除危害。同時,對需要深入研究的事件要制定計劃,進行后續研究。
5.3.3重大職業中毒事件應急處理
1.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1)停止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
(2)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排險;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照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及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事故調查組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2.醫療救援隊趕赴現場,根據情況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作業;
(2)組織控制職業中毒事故現場;
(3)封存造成職業中毒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
(4)立即組織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勞動者。
3.調查組趕赴現場后要立即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1)詳細調查了解中毒發生時的作業過程;
(2)根據生產工藝過程,分析、確定可能引起中毒的化學物質并進行檢測,做到有針對性;由于空氣中有害化學物質濃度發生改變而不易采集到發生中毒時的實際濃度時,必要時為判明中毒原因,在采取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可模擬發生中毒時的作業過程,再進行毒物檢測;
(3)根據化學物質的毒性和操作過程中的空氣濃度以及中毒人員的癥狀、體征和臨床的理化檢查,判定中毒原因;
(4)按衛生部制定的《急性職業中毒流行病學調查表》和《急性職業中毒報告卡》要求,收集必需的數據進行填報;
(5)撰寫急性職業中毒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并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5.3.4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
1.組織醫療救援隊伍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2.對可疑中毒食物、中毒者嘔吐物、糞便、血液、食品容器等樣品進行采樣并盡快送檢。
3.組織進行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填寫《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
(1)對病人和進食者的調查
在組織搶救病人的同時,應向病人詳細了解有關發病經過;重點觀察和詢問患者的癥狀、精神狀態等;登記發病時間、可疑餐次(無可疑餐次應調查發病前72小時或之前的進餐食譜情況)的進餐時間、可疑中毒食品和食用量,并將結果登記在《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中,調查完畢后需由被調查者簽字認可。
對疑難中毒事故的調查應對有關可疑食物分別進行調查,并注意調查、分析發病者與未發病者進食食物的差別。
要認真研究首發病例,并詳細記錄發病的癥狀、日期和具體時間。盡可能調查到所發生的全部病例以及與該起事件有關人員的發病情況,如果發病人數較多,可先隨機選擇部分人員進行調查。
選擇最了解事件情況的有關人員(包括病人),詳細了解有關食物的來源、加工方法、加工過程、存放條件、進食人員及食用量等情況。
通過調查分析,努力掌握以下信息:發病人數、可疑餐次、同餐進食人數及去向、共同進食的食品、臨床表現及共同點、用藥情況、治療效果、需要進一步采取的搶救和控制措施。
調查時應注意了解是否存在食物之外的其他可能與發病有關的因素,以排除或確定非食源性疾病。對可疑刑事中毒案件應將情況通報給公安部門。
(2)對可疑食品的加工過程進行調查
向食品加工制作場所的主管人員或企業負責人詳細了解可疑食物加工制作流程,分析、標明可能存在或產生某種危害的加工操作環節及其危害發生的危險性。
對可疑食物加工制作過程進行初步檢查,重點檢查食品原料及其來源,加工方法是否殺滅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加工過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的交叉污染,是否有不適當儲存,以及剩余食物是否重新加熱使用等內容。
了解廚師和其他參與食品加工制作人員的健康狀況,以排除或發現食物被食品加工人員所攜帶病原污染的可能性。
根據調查情況選擇并采集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設備和工具(容器)等樣品并進行檢驗。
4.中毒場所處理。根據不同性質的食物中毒,調查人員應指導發生中毒的單位和個人,對中毒場所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5.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留取照相和錄像資料。撰寫調查報告,并按規定上報。
6.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有證據證明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可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
(3)責令生產經營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經過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或者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7.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1)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
(4)配合調查,按區衛生部門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5)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8.診斷。根據《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和其他食物中毒有關診斷標準確認食物中毒。撰寫調查報告,并按規定上報。
5.3.5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應急處理
1.疫情報告。發現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時,應立即向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經初步核實診斷后,立即向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2.分析診斷。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了解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情況;進行核實診斷、查找傳染源和傳播途徑,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斷,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3.隔離治療。原則上對病人或疑似病人實現就地隔離治療,指定具備呼吸道傳染病急救和隔離條件的醫院,就地相對集中收治病人。進行采樣檢測,及時送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
4.醫學觀察。按照《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對病人或疑似病人發病后的密切接觸者要進行醫學觀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醫學觀察,必要時集中觀察。
5.疫點消毒處理。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對疫點(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場所等)按照《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術》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6.預防控制。在流行病學調查的基礎上,分析疫情發展趨勢,提出相應的控制和預防措施。
5.3.6鼠疫應急處理
1.鼠疫的初步調查與分析判斷。向發病單位了解疫情的發生經過和發展情況,對疫情作出初步判斷,分析流行趨勢,實施嚴密隔離病人和疑似病人、封鎖疫點、管理疫區等防疫措施。
2.核實診斷(確診時限要求2天內)。個案調查包括臨床表現、流行病學暴露史等,結合病人淋巴液細菌培養和血清學檢查進行核實診斷。
3.緊急疫情報告。發現重大鼠疫疫情,發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以最快方式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區衛生局。區衛生部門核實疫情后,立即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4.封鎖疫點,管理疫區。
5.隔離治療病人與疑似病人。
6.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疫源地、宿主、傳播媒介等情況的調查,流行病學史,并追查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和患鼠疫動物的接觸者。
7.嚴格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者。
5.3.7炭疽疫情應急處理
1.疫情的初步調查與分析判斷。了解疫情發生、發展情況,檢查部分病人;進行現場調查,采集病人及現場可疑物品標本進行檢驗。根據流行病學暴露史和特殊的臨床表現對疫情作出初步判斷。
2.實施疫源地處理、管理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及保護易感人群的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3.核實診斷。進一步調查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臨床表現,流行病學接觸史和暴露史,采集病人的生物標本,根據診斷標準作出診斷。
4.隔離治療。進行病原治療和對癥治療。
5.深入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1)發病地區、時間、人群分布的調查。
(2)根據暴發、流行原因進行初步分析,對可疑炭疽死亡的家畜進行細菌學與血清學檢查。
(3)調查與患者、病畜、死畜及可能污染的畜產品和土壤等的接觸者,并進行登記。
(4)根據個案調查和流行病學的調查結果,分析暴發流行原因、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及其影響因素等。
6.綜合分析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采取相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5.3.8醫院感染的應急處理
1.調查分析。對懷疑患有同類感染的病例進行確診,計算其罹患率。當罹患率顯著高于該院或科室歷年醫院感染一般水平,則確定為流行或爆發感染。
2.查找感染源。對感染病人、接觸者、可疑傳染源環境、物品、醫護人員及陪護人員等進行病原學檢查。
3.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對感染病人周圍人群進行詳細的流行病學調查。
4.制定控制措施。包括對病人進行治療,采取正確的消毒滅菌處理手段;隔離病人,并停止接受新病人;醫護人員做好自身防護,進行免疫接種或投藥等。
5.分析調查資料,對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時間分布進行調查;分析流行或爆發的原因,推測可能傳染源、感染途徑或感染因素,結合實驗室檢查結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綜合做出判斷。
6.撰寫調查報告,總結經驗,制定防范措施。
5.3.9群體預防接種副反應和預防接種事故應急處理
1.在發現可能是接種異常反應或事故后,應進行初步調查。內容包括:
(1)接種疫苗的種類、生產單位、批號、出廠日期、有效期、疫苗來源、領苗日期、疫苗儲運條件和疫苗的感官性狀;
(2)接種時間和地點;
(3)接種器械的消毒和接種操作情況;
(4)接種的部位、途徑、針次和劑量;
(5)接種者專業技術情況;
(6)發病時間、人數,發病者的基本情況和疫苗接種史,即往健康史;
(7)發病的癥狀、體征和診治情況;
(8)其他情況
2.調查結束后,填寫調查表,并將調查和處理的結果形成書面材料。
3.一旦發生群體性反應時疏散病人,不宜集中處理,應進行隔離治療,避免相互感應,造成連鎖反應,盡量縮小反應面。避免醫療行為的刺激。正面疏導,消除恐慌心理,穩定情緒,防止焦慮,輔以藥物治療,注意接種反應之外的偶合癥,并及時報告。
5.3.10放射事故應急處理
1.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攜帶儀器設備趕赴事故現場,核實事故情況,估算受照劑量,判定事故類型級別,提出控制措施和救治方案,迅速進行立案調查。
2.發生人體受超劑量照射事故時,應迅速安排受照人員接受醫學檢查或醫療救治,對危險源采取應急性安全處理措施。
3.發生工作場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時,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撤離有關工作人員,封鎖事故現場,切斷一切可能擴大污染范圍的環節;
(2)對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放射損傷的人員,立即采取暫時隔離和應急救援措施;
(3)迅速確定放射性同位素種類、活度、污染范圍和程度;
(4)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采取徹底清除污染等處理措施。
5.3.11急性水源性疾病應急處理
1.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及時上報市衛生部門。
2.對發生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的水源,立即停止使用。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立即停止供水。
3.采集被污染水樣,送有關監測機構進行檢驗,確定污染性質。
4.對發病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了解中毒事故的發生時間、涉及的范圍和中毒人群的數量、癥狀,填寫個案調查表。及時救治病人,初步確定中毒原因。
5.對污染水源進行衛生學處理。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源,采取消毒和凈化處理措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應同時對管網采取處理措施。
6.恢復供水前,按照《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要求,對水源水、水廠水、管網末梢水進行三次檢驗,證實污染已消除后再進行供水。
6.人員培訓
6.1培訓目的
1.有關人員全面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掌握傳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做到依法防治、科學防治;
2.醫護人員全面掌握各類傳染病的基本知識、診斷標準、治療規范、疫情報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學知識與病史采集技能;隔離防護基本技能及相關法律、法規。
3.專業人員全面掌握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的基本知識、流行病學知識、流行病學調查方法、預防控制措施、消毒、隔離、防護等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4.社區及農村基層衛生人員全面掌握傳染病基本知識、流行病學知識、基本防護措施、疫情報告程序。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臨床實驗研究人員全面掌握傳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基本知識、實驗室檢測和研究的技術操作規范。
6.2培訓對象
區衛生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社區及農村基層衛生人員、疾病預防控制及臨床的實驗研究人員、基層監測點責任報告人和醫療救援隊成員等。
6.3培訓方式
1.按時間分為應急培訓和長期培訓。
2.按類別分為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繼續醫學教育、崗位培訓、農村衛生人員在崗培訓、執業醫師資格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培訓等。
3.培訓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充分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注重發揮學術團體和高校的作用,確保培訓質量。定期組織現場模擬演練。
4.每年各級各類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醫療救援隊人員不少于80學時。
6.4培訓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臨床醫護人員傳染性疾病防治培訓教材》、《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傳染性疾病防治培訓教材》、《住院醫師傳染性疾病防治培訓教材》、《社區及農村基層衛生人員傳染性疾病防治培訓教材》等。
7.結果評估與善后處理
7.1評估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完畢后,對處理過程與結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與教訓。通過科學評價提出處理類似事件的改進意見、建議。
7.2獎勵與處罰
對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處理過程中負有失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按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7.3撫恤與補助
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7.4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8.附則
8.1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各辦(鎮)和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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