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排查方案
時間:2022-03-03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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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按照抓安全保穩定,保穩定促發展的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法》和《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全面檢查和消除我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保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生產安全。
二、檢查對象
已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含非經營性,以下簡稱危運企業)、已辦理道路運輸證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運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
三、檢查方式
此次安全隱患專項排查采取企業自查自糾與交通部門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企業自查自糾
各企業按通知要求,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運車輛、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全面檢查,對自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明確責任,安排專人跟蹤落實,確保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二)轄區運管部門檢查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企業完成自查自糾后,各運管部門應對轄區內所有危運企業、危運車輛、危運從業人員等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四、檢查目標
各危運企業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及所屬危運車輛和從業人員的排查率應達到100%,各運管部門對轄區內所有危運企業及其車輛和從業人員的排查率應達到100%,對所發現的危運企業、危運車輛及從業人員安全隱患排除率應達到100%。
五、檢查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企業自查自糾(*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危運企業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2005年9號令)、《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及《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標準》(GB13392)的要求,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所屬危運車輛、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隱患自查及整改。
1、危運企業對照《*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檢查記錄表》(附件1)的檢查內容和要求,對本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表中。
2、危運企業對照《*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檢查記錄表》(附件2)的檢查內容和要求,對所屬的危運車輛進行安全隱患檢查,重點檢查車輛技術及相關設備狀況、車輛安裝GPS或行車記錄儀、罐體檢驗和承運人責任險落實情況。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應立即停止運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表中。
3、危運企業對所屬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管理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檢查。并對以下五種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崗條件,無合法有效從業資格證件的;3年內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在1年內出現交通違法記分滿分的;有2次以上駕駛劇毒危險化學品或民用爆炸物品車輛超載或超速記錄的;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等。對具有上述五種情況之一的從業人員,企業應予以辭退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檢查記錄表》(附件3)。
4、各危運企業于*年12月20前,將上述3種《記錄表》報轄區運管部門。
(二)轄區運管部門檢查(*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運管部門在危運企業完成自查自糾并上報3種《記錄表》后,應立即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危運企業及危運車輛和從業人員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近兩年來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和未能按要求配合轄區運管部門實施安全監管的企業;同時對危運車輛安裝GPS或行車記錄儀、罐體檢驗和承運人責任險的落實情況進行復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報市交通局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應收繳《道路運輸證》暫停運營,待整改驗收合格后發還;對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并將檢查情況在上述3種《記錄表》上記錄并存檔。
(三)市交通局抽查(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
各轄區運管部門將檢查情況形成報告,同時填好《*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于*年12月31日前報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將根據各轄區上報情況組織進行抽查。對安全監管不到位,排查工作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將依法予以處理。
六、工作要求
各單位、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主要負責人要負起安全監管職責,親自研究、部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層層落實安全責任,深入細致、全面徹底地查找事故隱患和管理漏洞,認真組織落實整改工作,堅決防止“走過場”,扎扎實實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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