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
時間:2022-10-30 07:52:00
導語: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2004年至今,我縣對電鍍行業進行了專項整治,全縣電鍍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污染加劇的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電鍍企業工藝落后、管理水平低、污染重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電鍍行業發展,深化整治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電鍍行業的污染問題,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深化電鍍行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辦發〔**〕99號)文件要求,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制止電鍍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快電鍍行業布局調整,實行電鍍企業集中生產,推進電鍍行業生產上檔升級,滿足我縣五金、機械工業對電鍍行業發展的要求,從根本上解決電鍍行業的污染問題,促進電鍍行業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實現電鍍行業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目標。
二、實施范圍
本縣范圍內所有電鍍生產企業和電鍍生產車間、電鍍生產線。
三、工作目標
**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電鍍行業污染的深化整治工作。
四、實施步驟
電鍍行業污染深化整治分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檢查驗收3個階段。
(一)全面排查階段
**年5月20日前為全面排查階段。我縣將組織開展對電鍍生產企業(電鍍生產車間、電鍍生產線等)進行拉網式排查,重點檢查環評執行、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達標等方面的情況,于5月20日前將全面排查的匯總情況上報市環保局。
(二)集中整治階段
**年5月20日至8月31日為集中整治階段。根據全面排查情況,按以下原則提出電鍍生產企業的分類整治措施并完成整治任務。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鍍生產企業由縣政府予以關閉取締:(1)沒有辦理環評手續或無排污許可證;(2)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3)無污染治理設施;(4)電鍍廢液基本不能達標排放(連續2次監測重金屬都不能達標的視為基本不達標)。對關閉取締電鍍生產企業后遺留的電鍍廢液、電鍍污泥的處置工作必須在**年6月1日前全面完成。
2、對不屬于關閉取締范圍的電鍍生產企業限期在**年8月20日前完成深化整治和整改任務,在此之前不能完成深化整治任務和電鍍產品質量低劣的,縣政府責令企業進行停產整治和整改;對在**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整治任務的停產整治企業,縣政府予以關閉取締。深化整治的具體要求:(1)必須完善電鍍生產車間污水和廢水處理設施排水管網收集系統,實現穩定達標排放;(2)對電鍍生產產生的廢氣進行集中收集處理,并達標排放;(3)完善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縣環保局聯網;(4)確保電鍍污泥的安全處置;(5)符合清潔生產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先進;(6)有生產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防護等措施。
(三)督查驗收階段
**年8月25日前,縣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電鍍行業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將檢查驗收情況報市政府,并抄送市環保局、市經委。**年8月25—31日,迎接市環保局牽頭會同市監察局、市經委、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組成的督查驗收組,對我縣電鍍行業整治情況進行驗收。對沒有達到驗收要求的,根據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公布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各有關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為加強電鍍行業污染深化整治的協調工作,成立由縣政府副縣長胡華超為組長,縣環保局、計經委、縣監察局、縣督查室、縣衛生局、縣質監局、縣安監局、縣工商局、縣建委、縣國土房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大足縣電鍍行業深化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
(二)明確政策
嚴格電鍍企業審批管理。全市電鍍行業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已統一上收到市環保局。按照《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第二十三條關于“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并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的規定,對經環保部門審批或經環保部門審定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電鍍企業,工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對已辦理的要予以吊銷。
(三)加強監管
縣政府將定期組織環保、衛生、安監、質監等部門開展對電鍍行業的檢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電鍍行業的執法監管力度,推進電鍍行業的規范發展。對沒有執行環評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電鍍行業,做到發現一起取締關閉一起;對有環保治理設施但不運行的,要依法予以重處,并責令停產整治;對違反安全、職業衛生防護規定的電鍍企業,有關部門要予以嚴肅處理。
(四)加強宣傳
要加強對電鍍行業整治的宣傳力度,特別是要加強對電鍍行業整治目標和要求的宣傳,積極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通過大力宣傳,讓電鍍企業真正認識到全市深化污染整治的重大意義和決心,明白此次整治的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電鍍行業的污染問題,促進電鍍行業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實現“雙贏”目的。對積極投入整治,效果明顯的電鍍企業給予宣傳表揚;對消極懈怠、行動緩慢、效果差的電鍍企業給予曝光批評。
六、責任分解
(一)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環保局共同負責全縣電鍍行業污染整治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統一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對電鍍行業綜合整治工作的驗收和環保執法工作。
(二)縣計經委負責全縣電鍍工業園區的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牽頭制定全縣電鍍行業產業的準入標準。
(三)縣質監局負責對電鍍產品進行抽查監督,對產品質量達不到質量標準的,依法進行查處。
(四)縣安監局、縣衛生局負責電鍍行業生產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保護等措施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查處。
(五)縣工商局對無照從事電鍍行業經營的企業依法予以取締,并依法吊銷關閉電鍍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
(六)縣監察局負責對電鍍行業整治工作中有關職能部門及行政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追究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責任人員的政紀責任。
(七)縣督查室負責把電鍍行業整治列為專項督查范圍,定期開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