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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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事件分級
1.4適用范圍
1.5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與職責
2.1指揮機構組成
2.2組織體系
2.3指揮機構職責
2.4專家組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
3.2預防工作
3.3預警分級
3.4預警及措施
3.5預警支持系統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4.2先期處置
4.3應急響應
4.4應急處置
4.5指揮與協調
4.6事件通報與新聞報道
5應急保障
5.1組織保障
5.2技術保障
5.3后勤保障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2保險
7附則
7.1預案的制定與更新
7.2溝通與協作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4預案解釋部門
7.5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涉及公共安全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處置發生和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證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我縣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或發生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我縣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a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周邊鄰省和地區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4級以上的核事故。
1.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我縣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我縣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
(5)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1.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使我縣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對我縣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破壞,或直接威脅我縣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
1.3.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眾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安全、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故。
具體主要包括:
(1)危險化學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事件。
(2)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因生產裝置、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等因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突發性嚴重環境污染事件。
(4)因遭受自然災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件。
(5)相鄰縣、市的環境污染對我縣造成環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6)其他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件。
1.5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職責明確、平戰結合、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我縣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5.1以人為本、健全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心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有效機制。
1.5.2政府負責、部門合作??h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負總責。各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整體應急反應能力。
1.5.3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宣傳普及環境應急知識,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強化人力、物力、財力貯備,加強應急隊伍的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和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
1.5.4依靠科學、快速反應。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依靠科學,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加強科研指導,規范業務操作,實現應急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保證各環節緊密銜接,及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斷、快速、準確處置。
1.5.5加強監管,防微杜漸。加強對企業特別是一些重點企業的監督管理,增強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感,使企業不斷強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生產設備及污染治理設施處在良好運行狀態和外排污染物的達標排放,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2組織指揮與職責
2.1指揮機構組成
成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稱縣應急指揮部),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總指揮:縣分管環保工作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環保局長、縣安監局長、縣政府辦主任
成員: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縣武警中隊、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地礦局、縣建設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氣象局、縣監察局、縣委宣傳部、縣廣電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環境保護局。
2.2組織體系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見下圖。
2.3指揮機構職責
2.3.1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根據本預案,統一組織、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督促各應急制度和措施的落實。
(2)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狀態終止的建議。
(3)指揮和協調有關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共同做好應急工作。
(4)決定應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5)審議批準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各項應急處理工作報告。
(6)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總結報告。
(7)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3.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啟動和終止的建議。
(2)傳達縣應急指揮部應急指令。
(3)負責應急期間信息收集、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4)協調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
(5)負責應急期間情況通報。
(6)完成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成員單位職責
(1)縣環保局
擬定和提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計劃,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和技術準備;協調和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協作聯系制度;組成應急處置專家組,提供科學決策意見;組織實施減輕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隱患預警技術檔案;組織環境監察、監測人員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負責與上級環保部門、相關部門的聯系、傳達、指示和協調工作;統一對外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信息;直接組織或參與調查突發環境事件;負責對造成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意見;參與對造成污染事件的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等。
(2)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縣武警中隊
積極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各種險情的現場處置;負責丟失或被盜放射源的偵查和追繳;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污染調查、污染消除工作,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
(3)縣財政局:組織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確保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供給,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4)縣安監局: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監察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承擔突發環境事件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應急救援工作。
(5)縣交通局:組織安排應急物資和疏散人員的運送轉移,做好污染區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縣衛生局:做好傷員的救治,污染疏散區域人員的疾病預防和治療工作。
(7)縣水務局:負責水文監測,為指揮部提供必要的水量、水質等水文資料,以利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控和重點污染防治設施保障;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污染水域的監測和調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8)縣農業局:負責對外來物種入侵的監測和外來物種入侵情況信息,對由此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按規定組織撲滅;當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漁業生態產生嚴重危害時,參與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9)縣林業局:負責對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監測,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情況信息。當突發環境事件對林業及生物多樣性產生嚴重危害時,參與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10)縣國土局、地礦局:協助處理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向縣指揮部提供災害易發地有關情況的預測預報,避免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污染源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11)縣氣象局:及時、準確提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區域的氣象情報資料。
(12)縣建設局: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城市被損毀的給排水設施進行搶排險,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13)縣監察局:負責調查突發環境事件期間的違規違紀、失職瀆職事件,嚴肅追究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責任。
(14)縣委宣傳部、縣廣電局:負責組織宣傳普及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防治知識,協調縣環保局、縣廣電局等單位新聞及通報有關情況,積極、主動、正確地引導輿論,并向上級新聞單位提供有關信息。
2.4專家組
組建由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環境評價專家、危險化學品專家、環境評估專家、防化專家等相關專家組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評估咨詢專家組。職責為:參與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對事件級別進行評估,對采取的應急措施提出建議和進行技術指導,為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
3.1.1縣環境監測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全縣常規環境監測數據及污染源信息、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縣外有可能對我縣造成環境事件信息的收集、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
3.1.2突發環境事件成員單位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可能造成環境事件處理所需信息的監測,做好相關信息的接收、處理和統計分析,并及時向縣指揮部報告可能造成環境事件或環境事件處理所需信息。
3.2預防工作
3.2.1開展污染物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h環保局負責對各類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縣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3.2.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價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類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落實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編制應急預案,新、改、擴建項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加工的,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要編制環境風險評價篇章。
3.3預警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實行三級預警制度。三級突發事件,即一般、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黃色預警;二級突發事件,即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橙色預警;一級突發事件,即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啟動紅色預警。根據不同級別的預警,由縣應急委員會或報請上級應急委員會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3.4預警及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縣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2)預警公告。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預警,縣政府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活動等保護措施。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5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資料庫,開發研制環境應急管理系統軟件。建立報警服務系統及相關技術支持平臺、信息反饋與確認系統等。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根據《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的規定,按國家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進行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縣人民政府、縣環境保護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4.1.1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突發環境事件,應在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或縣環境保護局報告。
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縣環境保護局應在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確認??h人民政府應當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4.1.2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從發現事件后1小時內上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可通過電話或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采用書面報告。報告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初報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大小、人員受害情況、捕殺與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是指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初步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是指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1.3突發環境事件的通報與信息
縣應急指揮部應當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建立快速的信息機制,避免因滯后造成工作被動。對媒體有關事件內容的不準確報道,應當及時通過通告或召開新聞會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4.2先期處置
4.2.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責任單位和縣應急指揮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4.2.2必要時迅速組織現場救援隊伍實施現場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2.3縣環保局或相關部門或有關專家要組織人員和裝備對事件發生地污染源實施監測、對有關信息匯總,進一步加強先期處置措施。
4.2.4在采取上述措施時,必要時要立即向毗鄰縣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發出請求支援信息。
4.2.5按照信息報告規定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3應急響應
4.3.1應急響應程序
Ⅳ級應急響應時,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立即進入工作狀態,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2)組成現場救援指揮部,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3)組成咨詢專家組,分析情況。根據專家的建議,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
(4)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
4.3.2分級響應機制
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即藍色預警啟動Ⅳ級響應,黃色預警啟動Ⅲ級響應,橙色預警啟動Ⅱ級響應,紅色預警啟動Ⅰ級響應。Ⅳ級應急響應由縣應急指揮部啟動,超出縣應急處置能力的要及時請求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4.3.2.1Ⅳ級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由縣應急指揮部采取Ⅳ級應急響應行動并組織實施本應急預案。
4.3.2.2Ⅲ級應急響應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或者可能發生時,縣人民政府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或市環保局,請求市應急指揮部采?、蠹墤表憫袆硬⒔M織實施相應應急預案。縣應急指揮部服從市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按照較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要求,各司其職,做好工作。
4.3.2.3Ⅱ級應急響應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或者可能發生時,縣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或省環保局,請求省應急指揮部采?、蚣墤表憫袆硬⒔M織實施相應應急預案,縣應急指揮部服從省、市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司其職,做好工作。
4.3.2.4Ⅰ級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或者可能發生時,縣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或省環保局,請求省應急指揮部采?、窦墤表憫袆硬⒔M織實施相應應急預案,縣應急指揮部服從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司其職,做好工作。
4.4應急處置
4.4.1應急監測
縣環保局組建環境應急監測隊伍,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水文、氣象和地域等要素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等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4.2應急處理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源等的特性,在縣應急指揮部的決策下,堅持科學、快速、安全的原則,按照相應技術規范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源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消除危害。
(1)接到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后,縣應急處理指揮部立即召集所有組成單位人員、專家組、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赴現場。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判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圍、影響程度及事發地地理概況等情況,確定現場監測布點、攝像、拍照等取證工作。必要時,組織污染區的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建立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縣應急指揮部根據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組織人員對事故影響范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處置,以減少污染危害。
(2)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每24小時向縣應急處理指揮部報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4.4.3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4.4.4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水文、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5指揮與協調
4.5.1縣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理。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各有關單位要立即派出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規定職責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相互協同,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
發生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衛生、安監、建設、國土資源、地礦、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提供事發前的監管檢查有關資料,為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提供保障。
4.5.2指揮和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及時向上級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5)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6)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7)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受災群眾返鄉時間。
4.6事件通報與新聞報道
4.6.1事件通報
(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應急相應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或可能波及的省、市、縣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2)縣相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3)如果突發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籍人員,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政府,不得擅自對外報道。
4.6.2新聞報道
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新聞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縣環境保護局根據授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4.7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
4.7.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續發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健康,確保環境不再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后果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7.2應急終止的程序
(1)事件現場指揮部組織專家咨詢組論證調查,確認突發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結論以書面形式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
(2)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人員及設備有序撤離。
(3)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向社會突發事件應急終止的信息。
(4)由縣環保局組織專家進行應急行動的事后評價,編制應急評價報告,存檔備案,并上報有關部門。
4.7.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應急狀態宣布終止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維護和保養應急救援儀器和設備,補充必要物資,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并加以改善。指揮部成員單位和責任單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5應急保障
5.1組織保障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縣環境保護局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預警、預報的各項協調管理工作等。
5.2技術保障
5.2.1突發環境事件專家咨詢庫
建立環境應急專家數據庫,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應能迅速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其職責是:
(1)了解掌握國內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
(2)綜合評估突發環境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
(3)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
(4)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總結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5.2.2現場應急環保專業隊伍
以現有環境監察隊伍為基礎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動隊伍,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科研等人員組成。作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常備重要力量,隨時處置突發事件,參與和指導事件發生地環保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指導應急監測分析,確定污染類別、程度、范圍;
(2)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評估及上報工作;
(3)根據調查結果及專家意見,確定應急處置技術措施;
(4)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5)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
5.2.3培訓和演練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伍要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5.3后勤保障
5.3.1物資儲備
各有關部門根據要縣應急指揮部提出的計劃,建立處理突發事件的物資儲備,儲備分為日常和戰時兩級。
5.3.2裝備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故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5.3.3經費保障
財政和計劃部門應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事件處理經費,所需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捐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由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5.3.4社會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環境事件。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事件發生后,有關不部門應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保險
逐步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鼓勵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有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附則
7.1預案的制定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環境保護局組織制定,報縣政府批準。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縣環境保護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縣政府批準。
7.2溝通與協作
縣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與周邊縣市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國家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7.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