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11 0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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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樂部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規,結合俱樂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確定一名指導員專職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保俱樂部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進入俱樂部活動的人員,必須服從消防安全的統一管理,共同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俱樂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俱樂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俱樂部主任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俱樂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建日常消防小組,體育指戰員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消防安全小組負有下列職責:

1、根據實際召開安全例會,宣傳、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條例、規定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動、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點防火季節的專項治理工作。

2、組織制定對電源、火源、水源及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4、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研究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并針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下達“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消除火災危害。

5、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將消防工作納入考評。

第八條根據俱樂部實際,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及實際演練,積極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兩會”即:懂預防措施,懂儲存商品性質和消防設備性能,懂防火滅火知識;兩會:會滅火戰術,會使用和排除消防設備、器材的故障。

第九條實行安全值班制度和節假日安全值班制度,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巡視檢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條必須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堅持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動全員安全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能的不斷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國家財產和人身免受火災危害。

第十一條通過開展群防群治活動,組織職工結合崗位工作實際,擺現象、找問題、查隱患、定措施、搞整改,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落實。

第十二條防火宣傳教育內容:

1、深入宣傳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部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職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滅火技能,做到“三懂三會”。

3、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三條防火宣傳教育和要求:

1、定期普遍教育:重點防火季節和重大節日前,利用會議、板報等多種形式向全體職工進行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教育。

2、針對性的教育:平時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和上級機關通報的火災案例及時進行教育。

3、重點教育:對重點部位的員工,結合崗位特點進行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教育。

4、個別教育:對新調入俱樂部職工和新聘用的積極分子,在其上崗前進行安全防火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開展防火、滅火科技教育:通過組織“義務消防隊”活動和舉辦消防技術訓練班,聘請專業消防人員舉辦防火科技講座,提高職工的消防技術水平,改進消防工作。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四條明火作業管理

1、嚴禁在庫房內、圖書館進行明火作業,倘若需要明火作業,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俱樂部指定專人對現場監督。

2、動火作業完畢,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3、舞藝廳、圖書館、值班室、辦公室嚴禁使用電爐。

第五章電源管理

第十五條俱樂部電源除現有電路外,不得隨意亂接。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電源安全。

第十六條下班前各崗位工作管理人員應確認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七條大型文藝、體育活動使用電源時,應由專職電工負責電源安全。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八條消防器材的配置與使用: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各部位的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2、消防器材要懸掛在固定醒目處,做到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凍。

3、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對勸阻不聽者交由公安消防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4、消防器材周圍不準堆放商品和雜物,不準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準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并保持整潔。

第十九條消防設施的配置與使用,每年至少一次對消防閥進行檢查及試運行,以保持其靈敏有效。

第二十條消防器材的管理

1、各重點部位及庫房內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室負責落實到崗位,不得丟失、損壞、挪動,如發現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并上報,及時補充。

2、各崗位位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及消防器材配置情況,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做到會使用、會保養。

第九章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一條依照逐級防火責任制,實行防火安全三檢查制度,即俱樂部月查、辦公室周查、崗位日查。

第二十二條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檢查,做好當班記錄;發生突發事件和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并向上級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

第二十三條分管消防安全指導員應堅持開展經常性防火安全檢查,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適時開展各類專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防火安全檢查范圍:

1、貫徹落實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情況。

2、火源、電源、水源使用管理情況。

3、消防器材、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到位情況。

4、電器設備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實情況。

5、火險隱患整改情況。

6、其它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防火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險隱患,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進行整改,對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記錄,建立檔案,依照“三定”原則,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不準拖延扯皮。對不能及時整改的火險隱患,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確保安全,并報上級備案。

第十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保護現場:

1、撲救火災過程中,應注意發現和保護起火地點,盡可能保護燃燒后的狀態。

2、撲救后立即劃出警戒區域,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3、在現場勘察后,經公安消防部門或保衛部同意,方可清理火場。

第二十七條調查: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開展火場勘察和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十八條處理: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