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行業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12 08: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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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行業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關于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活動,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根據市服務業發展局等六部門《關于開展打擊私屠濫宰保障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排查,加強屠宰企業監管,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完善長效機制。清除生豬屠宰環節肉品質量安全事故風險隱患,鞏固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成果,提升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排查內容和措施

(一)對全市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開展排查。各縣(區)對轄區內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進行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大排查,嚴格落實屠宰企業肉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

(二)督促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落實主體責任及規范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檢查督促屠宰場(點)作為肉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定點屠宰場(點)嚴把“進廠驗收關、屠宰規范關、肉品檢驗關,生豬產品出廠關”,確保出場(點)票證齊全、來源清楚,確保遵守國家規程屠宰和檢驗,確保銷售去向明確,實現定點屠宰環節肉品質量安全可追溯。檢查屠宰場(點)是否嚴格執行生豬進廠(場)查驗、待宰停食靜養、屠宰同步檢驗、肉品出場(點)、無害化處理等肉品質量安全管理各項制度;是否嚴格按照全省統一制定的臺賬管理要求,對生豬入場(點)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產品出場(點)流向以及無害化處理等環節進行臺賬記錄并存檔,做到追溯記錄規范完整。同時,加強監管力度,規范企業生產經營,嚴禁定點屠宰企業對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生豬,一經發現,嚴格依法予以查處。各縣(區)主管部門認真開展屠宰環節隱患自查工作,重點對屠宰場(點)進場驗收、靜養待宰、品質檢驗、無害化處理、肉品出廠等環節潛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大排查、大清理。加強對屠宰場(點)監管力度,針對隱患排查發現的問題,認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任務、責任人員、整改期限,爭取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處置、第一時間整改,最大程度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三)加強對私屠濫宰重點區域的排查。各縣(區)要結合縣區實際情況,根據私屠濫宰發生的規律,依法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行政區域交界地、偏遠農村、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私屠濫宰高發區域的排查,采取主動查處與群眾舉報相結合,逐一排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多種方式,對重點區域全面檢查。同時,要采取日常巡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部門聯合與單獨執法相結合多種方式,進行重點盯防、集中整治,嚴厲打擊對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生豬的違法行為,對發現的私屠濫宰窩點,要徹底搗毀,堅決予以取締,對查獲的從事私屠濫宰活動,或者為私屠濫宰提供場所或儲存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對未通過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已取消定點屠宰資格的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違法違規進行屠宰的,一律視為私屠濫宰,依法嚴厲打擊。全面鞏固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來之不易的工作成果,嚴防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出現反彈。嚴厲打擊冒用或偽造定點屠宰證書標志牌,對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生豬的違法行為,對發現的私屠濫宰窩點,徹底搗毀,堅決取締,對查獲的從事私屠濫宰活動,或者為私屠濫宰提供場所或儲存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處。

三、時間安排

(一)部署準備階段(6月上旬)。各縣(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目標任務,落實職責分工,做好前期準備和動員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階段(6月中旬至7月上旬)。按照要求對轄區內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重點區域進行全面排查,清除安全隱患,加強企業監管,規范生豬屠宰秩序。

(三)總結驗收階段(7月中旬)。各縣(區)對排查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各縣(區)務于7月8日報送《生豬屠宰行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活動總結,市局將對各縣(區)排查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抽查并通報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成效。各縣(區)定點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生豬屠宰行業食品安全重要性,以保障群眾肉品消費安全,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突出重點、強化措施。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責任部門要抓具體。結合日常監督檢查中暴露出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全面排查生豬屠宰環節食品安全隱患,認真研究制定監管措施、方案,明確具體責任人員,細化任務分工,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位、落實到位。

(二)密切部門協作,嚴格開展排查。各縣(區)要嚴格按照市服務業發展局等六部門《關于開展打擊私屠濫宰保障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主動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結合專項整治開展好排查工作。

(三)廣泛開展宣傳,關注輿情信息。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加強排查活動宣傳,及時查處舉報案件,密切關注輿情動態,認真核查處理媒體披露的問題,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