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制度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27 04: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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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制度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城鎮節約用水,發揮價格杠桿和用水定額的引導作用,根據《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價資〔2018〕104號)精神,結合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城區及平原供水一體化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范圍為城區及平原供水一體化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

二、用水定額

按照省水利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省用(取)水定額(2019年)》標準執行。省取水定額標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取水定額標準,每年對用水戶年用水量進行核定。因用水戶投資、產值等發生較大變化的,可以對年用水量進行重新核定。

三、超定額加價管理

(一)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第一檔: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額度以內的,執行現行供水價格標準;

第二檔:年用水量超過核定額度30%(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現行供水價格的基礎上加價0.5倍繳納;

第三檔:年用水量超過核定額度3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現行供水價格的基礎上加價1倍繳納。

“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用水定額管理的企業,第二檔和第三檔分別加價0.6倍和1.2倍繳納自來水費。

(二)加價項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為公共供水基本水價加價,不包含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等附加費用。

(三)計費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計費以年度作為一個計量繳費周期。一個周期結束后,對超定額水量部分按照加價標準收取加價費用。

(四)加價水費繳納

供水企業按照供水主管部門對用水戶核定的用水額度,對用水戶按規定標準收取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

四、資金用途

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用于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資金征收和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城區及平原供水一體化范圍內自備水源用戶取水,按照《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2017年第352號令)的有關規定超額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

五、部門職責

縣發改局負責城區及平原供水一體化分檔水量劃分和加價標準制定,提供“高耗能”企業名單等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城區及平原供水一體化非居民超定額用水的核定、調整,加價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縣經商局負責提供“產能嚴重過剩”企業名單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分局負責提供“涉水重點排污單位”企業名單等工作;

縣水利局等部門配合縣住建局做好用水定額管理工作;

供水企業負責用水計量數據的提供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收取工作。

六、實施步驟

城區及平原供水一體化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要統籌謀劃,分步實施。結合城區及平原供水一體化用水結構和經濟發展實際,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率先對條件較為成熟的重點行業和用水大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不斷積累經驗,有序推行。

現階段不具備實行用水定額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繼續實行計劃用水管理,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按照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縣城區及平原供水一體化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改革的通知》(松發改價〔2015〕313號)執行。

七、實施時間

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