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人防工程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19 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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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全國、省、市人民防空會議精神,加快我縣人防工程建設步伐,提高城市防空、防災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軍區司令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市)人防(民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及省政府155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人民防空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當前我國已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生活的關鍵時期,國防建設也面臨著繁重而艱巨的任務。各級各部門務必充分認清形勢,強化憂患意識,站在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祖國統一的全局和戰略高度,牢固樹立人防戰備觀念,切實增強加快人防工程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齊心協力把我縣人防工程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更高水平。
二、嚴格規定,依法辦事
按照國家和省、市及我縣有關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區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新建民用建筑依法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其抗力等級應達到6級以上。
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樓,除第一項規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其抗力等級應達到6B級。
3、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總建筑面積2%修建,其抗力等級應達到6級以上。其中在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筑,本著安全、經濟、便于開發利用的原則,可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計算應建面積,集中修建。
除因國家和省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易地建設費,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三、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縣政府各有關單位要依據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設管理工作。
(一)加強對防空地下室的審批建設和管理
1、縣發改委: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在審批基本建設項目時,要明確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模和投資概算,并抄告縣人防辦。
2、縣建委: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在申報規劃行政許可手續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義務告知其須向縣人防主管部門申報人防許可手續,并通告縣人防主管部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相關建設信息。將《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列入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材料審查范圍。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的民用建筑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縣房產局:在核發民用建筑房產證明時,應按照省政府省軍區皖政[2012]12號文件及《房屋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人防主管部門關于防空地下室建設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審核證明,對未履行人防義務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不予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4、縣人防辦:縣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查許可,出具《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負責防空地下室修建方案的審定、施工圖審查和質量監督,依法實施對人防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對申請人防易地建設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負責審核其易地建筑條件和人防易地建設費繳納標準,依法收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5、建設單位:未取得《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建設意見書》的民用建筑項目,不得組織施工。否則縣人防主管部門將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6、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協調相關單位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報建審批,并按時限承諾要求,督促有關單位窗口協助人防窗口履行各自職責。
(二)加強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管理
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是人防工程建設的專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人防部門應依法加大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征繳力度,切實管好用好易地建設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審計部門應依法加強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各相關部門應通力協作,加強信息互通,共同把關,切實加強我縣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和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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