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投資造林鼓勵意見

時間:2022-05-22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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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資造林鼓勵意見

為了加快國土綠化,建設“生態”,不斷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推進林業產業發展,現就鼓勵社會投資造林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市內外企業、團體和個人通過承包、租賃、轉讓、入股、聯營等方式,以合法程序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或經營權進行荒山荒地造林、疏林地補植等造林綠化工程,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域實行集中連片造林,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

二、對造林執行“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凡以承包、租賃、獨資、合資、合作、聯營、股份等方式營造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林權權利人可依法對林木通過抵押、轉讓、繼承、拍賣等方法進行處置。

三、凡有能力承擔林業重點造林工程建設,并能夠自愿遵照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實施的社會造林實體,均可申請國家、省林業重點造林工程項目資金支持。社會造林要與重點區域造林綠化工程、千里綠色長廊建設、綠化模范縣、園林城市等重點造林綠化工程緊密結合。

四、社會投資造林實行屬地管理,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跨行政區投資造林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五、對各營造林主體立項營造的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凡已納入森林經營方案范圍內,其年度采伐指標可以優先安排;其采伐數量和采伐期限由投資人依據經營方案決定。

六、各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投資造林綠化工作的事前指導、事中督導、事后檢查管理。加強造林綠化新品種、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推廣和技術培訓;督促檢查社會造林主體的幼林撫育、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檔案完善等措施和責任的落實,確保社會投資造林綠化取得實效。

七、在社會化造林綠化中,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以欺騙手段侵犯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