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資源管治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17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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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河道治理和耕地保護,保障砂石資源科學、有序、公道、可持續開發利用,有效打擊和遏制在農用地、河道非法采砂及危害農業出產、礦山和堤防安全等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劃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砂石資源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鄉鎮和有關部分要進一步進步對砂石資源治理工作重要性的熟悉,以高度負責的立場,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河道治理、耕地保護及砂石資源治理的各項工作措施,實現全縣砂石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
(一)縣水務部分牽頭負責縣境內河道及河道治理范圍內的砂石資源治理及開發的監管工作。要加強對現有采砂河道、河段的監視治理,加大對各類非法開采行為的查處力度,特別對禁采河道、河段要重點巡查,嚴肅打擊偷挖盜采行為。
(二)縣國土部分負責河道外非法開采砂石或占用農用地作為砂石堆料場等相關監管工作。河道外嚴禁開采砂石,砂石堆料場必需按有關劃定設置。
(三)各鄉鎮要實行網格化治理,將責任落實到村、組;要加強信息收集排查工作,及時、果斷制止村組干部、群眾非法與企業或其他個人私自簽訂各類砂石開采協議的行為;要加強巡查,及時向有關部分通報信息,配合有關部分制止和打擊屬地范圍內的各類違法違規采砂行為,并做好不亂工作。
(四)工商部分要依照《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無證無照出產經營行為。
(五)稅務部分要依法查處偷(逃、漏)稅的采砂企業和個人。
(六)縣紀檢監察部分要加大對黨員領導干部及國家機關工作職員入股介入砂石開采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七)縣公安部分負責砂石開采的治安治理工作,果斷依法打擊砂石開采和經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協助有關部分執法。
(八)其他部分按照自身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二、加強配合,齊抓共管
(一)拓寬舉報渠道??h水務局、縣國土局、各鄉鎮要拓寬群眾舉報途徑,采取建立網上舉報箱、在村社區禮聘信息聯絡員、向社會宣布舉報電話、不按期進行巡查和有獎舉報等形式,接受對非法開采砂石、非法運砂車輛及破壞道路、耕地情況等系列違法行為的控告舉報。接受舉報后,如不屬于本部分依法管轄范圍的應及時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單位辦理。
(二)建立聯念頭制。建立非法開采砂石等礦產資源、破壞耕地及河道案件的聯動處理機制。一是加強信息溝通??h公安、國土、水務、交通等部分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劃定,在依法保護礦產資源和土地使用的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訊息,資源共享,形成有效保護土地及河道所屬砂石等國有礦產資源的協力。二是加強聯合執法。縣公安、縣交通、縣水務、縣國土等部分要強化聯合執法,利用天網工程、建立24小時巡查軌制等手段查處利用拼裝車、改裝車、超載超限運砂石和其它貨物的車輛。
三、嚴格執法,規范行為
(一)嚴格處罰。對破壞農用地、危害河道安全的無證采砂、盜采濫采砂石行為尚不構成刑事案件的,縣國土局、縣水務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被處罰人對非法開采砂石等礦產資源造成破壞的耕地、河堤管護區予以恢復原狀,并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化責任追究。對工作不力、監管不到位、發現題目未及時講演和處置,造成嚴峻后果和不良影響的,縣紀檢監察部分要嚴厲追究鄉鎮和部分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職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嚴格規范各級干部和河道、礦產治理職員的行為,嚴禁介入采砂或利用職權、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嚴禁在采砂治理中徇情枉法。對違背紀律要求的,一經查實,按有關劃定嚴厲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目標考核??h政府目督辦要將此項工作納入對鄉鎮、部分的目標考核。如發生新的非法采砂行為,鄉鎮未及時上報的,扣減鄉鎮目標分;部分未及時查處的,扣減部分目標分。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縣廣電局、《本日》采編中央等部分要加大宣傳力度,鼎力宣傳砂石治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整治打擊行為以及取得的成果,切實進步泛博群眾介入整治的熱情,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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