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無證經營查處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25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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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我縣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和《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政辦發〔〕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政辦發〔〕號)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全縣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為宗旨,以建設“平安龍游、和諧社會”為目標,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理念,堅持審批發證(照)與監管責任相對稱的原則,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全面清理整治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建立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目標任務
動員和發揮全社會力量,構建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糾建并舉的綜合治理機制,進一步規范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堅決遏制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屢查不絕、屢禁不止的局面,積極引導和幫助具備條件的無證無照經營戶辦理許可證、營業執照;查處取締違法情節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證無照經營戶,實現我縣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目標。
三、整治范圍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件(包括其他批準文件,下同)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件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依法被注銷、吊銷或撤銷許可證件或營業執照,以及許可證件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件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四、部門職責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各部門職責,就規范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和監管工作中各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如下:
(一)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須取得許可證件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已經取得許可證件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取締已被依法注銷、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取締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商部門查處取締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協助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注銷、吊銷或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印章刻制業等特種行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劇毒化學品運輸等須經公安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消防部門:負責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社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等公眾聚集場所及其他須經消防部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營業的公共聚集場所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撤銷許可仍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四)衛生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餐飲、公共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等須經衛生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和醫療器械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等須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六)環保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排污許可、輻射安全許可等須經環保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娛樂場所經營、營業性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經營、地面衛星廣播電視接收使用安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網絡傳播視聽業務、視頻點播業務及其他廣播電影電視經營項目、出版(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電子制品、互聯網出版)、發行、印刷復制以及出版物進口等須經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或配合工商部門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八)風景旅游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旅行社經營等須經風景旅游管理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注銷、吊銷或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須經國土資源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建筑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產開發、城市燃氣供應、城市規劃編制(規劃部門)、房產中介、拆遷中介、物業管理、房產評估、咨詢、測繪(規劃部門)等須經建設(規劃)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一)質量技監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食品生產,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生產,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銷售和檢驗檢測,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的計量器具制造、修理及進口計量器具銷售等須經質量技監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礦山生產,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以及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須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三)經貿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成品油經營、煤炭經營、報廢汽車回收、拍賣、典當、生豬定點屠宰、民爆器材生產經營等須經經貿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或配合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四)交通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道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業及相關輔助業等須經交通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等須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六)煙草專賣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煙草生產經營等須經煙草專賣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其中,無證零售煙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或由工商部門會同、委托煙草專賣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十七)農業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農作物種子、蠶種、食用菌菌種、農藥、獸藥、種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銷售,動物診療等須經農業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八)林業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表演、展出等經營利用,林區木材加工經營等須經林業部門許可或批準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九)水利部門:依法負責從事河道采砂、野生水生動物、水資源開發、水利工程等須經水利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注銷、吊銷或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鹽務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鹽(包括食鹽、其他用鹽、液體鹽)批發購銷、鹽資源開發、開辦制鹽企業等須經鹽務管理部門許可、審查同意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一)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省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從事快遞、郵政企業專營信件寄遞、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等須經郵政管理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二)其他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負責依法查處取締應當取得本部門許可而未取得相關許可證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銷、吊銷或撤銷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行為。
各鄉鎮(街道)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要積極配合各相關職能部門查處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經營行為;發現轄區內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要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同時做好行政區域內經營戶的教育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及時掌握經營戶思想動態,化解相關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公用服務企業要加強自律與管理,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協助和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得批準無照經營戶的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用水、用氣;寬帶服務企業不得為無證無照網吧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稅務部門不得為無照經營戶提供稅務發票。
無證無照經營戶是違法經營行為第一責任人,凡在無證無照經營期間發生各類安全事故,要從重從嚴追究無證無照經營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相關職能部門一旦接到舉報,應當予以核實,經核實后依法查處取締;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一定獎勵。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有關信息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