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意見

時間:2022-01-25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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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意見

一、對象范圍

此次調整待遇的對象要嚴格執行省政府《批轉省民政廳、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廳<關于解決六十年代精簡退職的老職工遺留問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遼政發〔1985〕24號)規定,各地不得自行擴大范圍。

(一)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精簡退職并發給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人員;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間,經組織動員退職(不包括按《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正常自愿退職的人員),無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老職工。

二、補助標準

在遼政辦發〔2006〕16號文件明確的救濟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80%,調整后的標準分別是:

(一)對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標準工資100%生活費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70元。

(二)對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52元;

(三)對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34元;

(四)對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16元。

新標準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三、發放渠道

(一)精簡職工所在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待遇能夠得到及時落實的,救濟補助費按新標準由原渠道發放;因企業破產、轉制等原因造成救濟補助費不能發放的,轉由民政部門管理。今后,因企業破產、轉制導致待遇不能落實的精簡職工,經有關部門確認后,可隨時轉由民政部門管理。

(二)救濟補助費由機關事業單位負責發放的,繼續由各機關事業單位按新標準負責發放。

(三)民政部門除負責原有的救濟對象外,還負責移交的破產、轉制企業的精簡職工救濟補助費的發放。

各級民政、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經委、中小企業、糧食、供銷社、商業等部門負責調整待遇標準的政策指導和督促落實。

四、運行機制

(一)各地、各部門及各企業、事業單位要本著對精簡職工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在對象確認、審核登記、待遇標準調整、資金發放等各個工作環節上,建立科學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運行機制,實現規范化管理。

(二)要認真按照新標準,及時將救濟補助費發放到精簡職工手中。對沒有按標準發放救濟補助費等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牽頭處理解決。

(三)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對轉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破產、轉制企業精簡職工待遇的落實,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精簡職工持精簡手續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的縣(市、區)民政局登記;

2.縣(市、區)民政局按地區和精簡企業類別(省屬、市屬和縣屬)進行分類后,向原精簡企業的同級國資委或經濟局發函確認企業是否破產、轉制。各級國資委或經濟局應及時對企業狀況進行確認,并予以答復。

3.精簡職工檔案同時移交到現戶籍所在縣(市、區)民政局,重新建立檔案資料。

4.縣(市、區)民政局在確認企業狀況后,將符合條件的精簡職工報市民政局核準。

5.市民政局核準后,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編制所需經費預算及市、縣兩級財政分擔比例。

6.以市民政局、財政局名義向各縣(市、區)下達救濟補助名單和市級財政所列支的資金。

7.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在收到發放名單和撥款通知后,及時列支本級所負擔的資金,并通過銀行發放。

救濟補助費應在核準之日的下月起發放。

精簡職工已參與企業破產、改制并已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已領取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不予抵頂。

在我省精簡、現在外省居住且享受待遇的精簡職工,因企業破產、轉制原因而沒有落實待遇的,由原精簡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可參照以上程序辦理。

五、資金來源

由于60年代精簡老職工救濟補助費資金來源渠道不同,解決的辦法也不盡相同。因此,各地、各部門及各企業、事業單位要積極采取措施,切實保障救濟補助資金來源渠道暢通。

(一)救濟補助費由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負責發放的,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解決。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要對救濟補助費進行統籌安排,確保補助資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救濟補助費由民政部門負責發放的,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市、縣兩級財政分擔,省財政對確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要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救濟補助資金,并隨對象數量的增減和救濟補助標準的調整做相應調整,同時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落實相應的工作經費,保證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