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24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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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意見

為擴大內需、促進發展,鼓勵群眾改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33號)和《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號)等文件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房地產轉讓優惠稅收政策

(一)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的,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的,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對個人轉讓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地方分成部分給予補貼。

(三)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四)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契稅稅率由4%調整為3%。其中: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繳納契稅3%,政府給予房款總額1%補貼;個人購買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繳納契稅1%,政府給予房款總額0.5%補貼;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繳納契稅1%,政府給予房款總額1%補貼。

(六)稅收補貼金額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二、調整放寬土地出讓金繳納、開竣工時限

(七)對已經出讓的土地,因未能及時拆遷交地,導致受讓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各拆遷主體報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據拆遷實施進度,重新調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八)在《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號)下發前,已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因受讓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讓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請后,市政府授權市國土局根據實際情況批準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在批準延期期間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準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出讓合同約定標準收取違約金。特殊情況仍需延長期限的,需報市政府批準。

(九)付款、交地時間批準延期的,開、竣工時限相應順延。

三、鼓勵根據市場需求調整規劃設計

(十)對于《市政府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82號)中關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由原來的“嚴格控制”調整為“鼓勵提倡”。今后新出讓項目的規劃設計要點按此要求辦理。

(十一)對已出讓項目的規劃設計要點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規劃部門審批規劃方案時,不作剛性控制,可以酌情放寬住房套型比例。

四、明確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緩繳的程序和時限

(十二)審批程序

對提出緩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報經市政府批復同意后按程序辦理。對寫字樓、酒店式公寓等非住宅類項目從緊審批。

(十三)繳納方式

凡經市政府同意緩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應分兩期繳納配套費,即正常繳納1/2,緩繳1/2。正常繳納部分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規費繳納手續時(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繳清,緩繳部分緩繳期最長可延期至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一次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凡辦理緩繳手續的建設單位,須與市建委簽訂緩繳協議,并交由房產部門備案。

(十四)繳納辦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第一次申請辦理緩繳項目的預售許可證前,由房產部門根據緩繳協議,督促其到市建委繳納所欠緩繳款,緩繳款應按照緩繳協議確定的數額一次繳清,不再分期繳納。緩繳款繳清后,由市建委向房產部門出具相關憑證。

未繳清緩繳款的,市建委暫停辦理該單位的審批手續,房產部門暫緩辦理預售許可審批手續。

五、加強涉房不穩定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

針對近期房地產市場出現的農民工工資、工程款、退房、工程質量糾紛等房地產領域的不穩定因素,市、區(縣)兩級政府應進一步落實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處置機制。市政府成立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全市房地產領域的各類不穩定事件。各區縣人民政府也要分別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涉房不穩定事件處置領導小組,全面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涉房不穩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六、有關事宜

本意見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暫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號)執行時間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

本意見適用于南京市區,*區、浦口區、六合區、高淳縣、溧水縣可參照執行。

本意見后,國家及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臺,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