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時間:2022-07-02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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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省不斷推進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全省仍有近50%的林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存在責任主體不明確,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生產力的發展,影響了我省造林綠化速度和森林三大效益的發揮。為了進一步調整和理順集體林經營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綠化步伐,促進林業發展,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進一步推動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一)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為依據,以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機制為目標,動員和依靠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群眾和其他經營主體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加快綠化河北步伐,促進林業發展,為建設農村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堅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則。即堅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和提高造林綠化質量;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堅持各種經濟成份共同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鼓勵有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等以多種形式參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平等享有承包經營集體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凡將集體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堅持改革與穩定并重的原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為依據,尊重歷史、尊重事實,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防止由于政策多變和管理不到位,造成農村社會不穩定和森林資源的破壞。
堅持尊重群眾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樣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民主決策,自主確定集體林經營管理形式,自主選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改革過程中要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堅持讓利于民,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調整現行林業投資和稅費政策,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最大限度地讓利于民,讓農民群眾得到實惠。
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范圍、重點和目標
(三)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范圍和重點:本次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點是目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宜林地。已劃定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暫不列入改革范圍。權屬存在爭議的,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組織和督促當事人通過協商、行政處理、司法裁決等辦法解決爭議,爭議解決后再列入改革范圍。
(四)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從2006年起,利用3年時間,在完成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把林地落實到山頭地塊的基礎上,通過改革,進一步明晰集體林的產權,完成林權登記發證,落實林業政策,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具體實施分兩步走:第一步,2006年,每市至少確定一個試點縣(市、區)先行試點,探索方法,總結經驗。第二步,2007—2008年,全面開展并完成新一輪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
三、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落實林地。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生態環境建設需要確定林業發展目標,參照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二類調查)成果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經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h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專家對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進行評審,協調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流域防洪規劃、城鎮建設規劃的關系,履行審批手續并認真組織實施。對規劃確認的林業用地,依法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林業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和其他用地,有林地變更為無林地,生態公益林地變更為商品林地。
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認本行政區域林業用地面積的控制指標是:山區、丘陵、壩上及平原地區森林覆蓋率分別不能低于50%、30%、20%和12%。同時,要合理確定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比重,確保全省生態公益林面積占有林地面積的50%以上。
(六)明晰集體林業產權。以現在的林地、林木權屬為基礎,主要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對林業“三定”中劃定的自留山,實行“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的政策,保持個人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穩定不變;對林業“三定”中劃定的責任山和林業“三定”后承包、租賃、購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宜林地,已經按承包合同規定完成綠化的,保持個人和其他經營主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穩定不變;對本次改革前已經明晰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集體所有的有林地,保持個人和其他經營主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穩定不變。
對目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保持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穩定不變。
對目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商品林,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策,可以按人口分包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聯戶承包;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確定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其他經營主體經營,所得收入按規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繼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但要將現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對目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戶或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明晰使用權。對未按合同規定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責任山和林業“三定”后承包、租賃、購買的集體宜林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納入本次改革范圍。“責任山”和林業“三定”后承包、租賃、購買的集體宜林地,沒有簽訂合同的要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沒有明確完成綠化期限的,要明確完成綠化期限。
獲得集體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原經營主體與發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不變。轉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過原定經營期限減去已經經營的期限。獲得集體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以轉讓集體林地的使用權,轉讓集體林地使用權的,依法進行林權變更登記。
(七)依法進行林權登記,核發林權證。集體林產權明晰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林權登記,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核發或換發國家林業局統一監制的林權證。林權登記和發證由權利人向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受理后,張榜公布30天,權屬無爭議的,依法進行登記,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林權,核發或換發林權證。權利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前,要與四鄰明確界線,經四鄰簽字認可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明確界線困難的,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幫助明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并經營的林木和林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個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其他經營主體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經營主體提出林權登記申請;聯戶承包的或多戶分包的林木和林地,可由承包戶協議推薦林權代表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義務植樹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樹隨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在非林業用地上栽植的樹木,不進行林地使用權登記,如權利人提出申請,可以進行林木所有權登記。
(八)優惠政策。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后,確認由個人和其他經營主體經營的宜林地,應當納入國家林業重點工程項目規劃,優先安排造林投資計劃。未納入國家林業重點工程項目規劃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適當資金補助。
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承包、租賃宜林地完成造林綠化后,自愿按照生態公益林經營的,成林后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和有關條件優先列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范圍,享受森林生態效益資金補助。
人工經濟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納入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管理,但必須經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依法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商品用材林權利人有權自主確定林木的采伐年齡和采伐方式,權利人提出采伐申請后,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在法定期限內審核批準,依法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所需采伐限額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保障。
獲得集體林使用權的個人和其他經營主體,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筑直接為營林生產服務的林路、防火道、望火樓、集材道、蓄水池、種苗庫、營林房舍等基礎設施的,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各級人民政府要協調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幫助權利人以林權作為抵押,獲得貼息貸款,用于林業開發和擴大再生產。要支持協調保險公司,積極探索開展森林資源財產保險業務,提高抵御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其他自然災害損失的能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林業工作站要積極組織開展林業社會化服務,提供政策、信息、技術方面的支持。
采伐銷售木材按銷售收入征收育林基金的標準,由12%調減為6%。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采伐林木的,免繳育林基金。生產銷售干鮮果品的,免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由原來的省10%、市20%、縣(市、區)70%改為100%留歸縣(市、區),用于恢復和擴大森林資源。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林業局制定。
(九)完善流轉體系,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在明晰集體林產權的基礎上,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或合作條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期限最長可達70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要堅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和用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方式由權利人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策,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可后,依法簽訂合同,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完善流轉體系,做好流轉服務工作。條件成熟的可以組建林業產權市場,為有流轉需求的各種主體搭建交易平臺,提供政策咨詢、林權變更登記、信息和資產評估等服務。省政府授權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管理。
四、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十)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領導??h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行政領導任組長,主管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發展改革、財政、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交通、宣傳、廣播電視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改革全過程的組織協調,處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改革的組織實施,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完善相關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政策和技術人員的培訓??h(市、區)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調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礎上,制定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并組織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穩步推進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進程。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廣大群眾參與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處理改革中出現的具體問題??h(市、區)與鄉(鎮)、鄉(鎮)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要逐年簽訂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責任狀,把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要分層次召開會議,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各階段工作進行安排部署。要抽調基層工作經驗豐富、熟悉農村政策的同志組成工作隊,深入基層,采取包鄉、包村的辦法,幫助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思想,統一步驟,統一工作標準,推進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新聞媒體要加大改革宣傳力度,營造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信息報告和交流制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改革計劃。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通報各地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情況,交流改革信息。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增加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投入,確保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所需的有關工作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十四)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的政策面廣,利益主體多。在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要妥善處理改革與穩定的關系,既要防止不作為影響改革進程,又要防止盲目推進和管理不到位造成農村社會不穩定。對條件不具備、群眾不理解、思想不統一、歷史糾紛多的地方,要做好農民群眾的思想工作,待條件成熟后再開展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對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不穩定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做到“組間問題不出村,村間問題不出鄉(鎮),鄉(鎮)間問題不出縣(市、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排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保護工作,防止由于執法不到位引發亂砍濫伐林木、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森林火災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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