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林木種苗發展意見

時間:2022-03-09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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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林木種苗發展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精神,充分發揮林木種苗在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中的積極作用,推進依法治種、科技興種進程,促進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現就加快林木種苗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林木種苗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我國林木種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林木種苗是林業建設的基礎和保障,承擔著負載林木遺傳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進林業發展的重要使命,林木種苗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各級政府對林木種苗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國林木種苗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種苗生產基地初具規模,形成了以國有種苗基地為骨干,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林木種苗生產格局。林木種苗科技含量不斷提高,林木良種、新技術在生產中得到了推廣應用。林木種苗生產、經營、使用已開始步入法制化軌道,種苗質量監管不斷加強。目前,全國有良種基地28.5萬公頃、采種基地158.1萬公頃,苗圃48.71萬公頃,年種子生產能力達2500萬公斤,穗條產量達15億條(根),苗木產量接近300億株;基地供種率和良種使用率已達到37%和43%。林木種苗事業的發展為保障林業和生態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出了重要貢獻,對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林業快速發展迫切要求林木種苗事業有大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態建設和林業建設的快速發展,對林木種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種苗不僅要滿足數量需求,更要滿足品種多樣化、品質優良化的需求,質量需求成為社會進步和林業發展對種苗的第一需求。我國種苗建設正處在由數量擴張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的歷史性時期。但是目前,困擾我國林木種苗發展的問題還較多,突出表現在:林木種質資源尚未得到有效保護,種子基地規模小、科技含量低、供需結構性矛盾仍然突出,基地供種率、良種使用率還不適應林業發展的需要,種苗管理體制不順、機構不穩,市場監管剛剛起步,種苗生產、使用、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等。總體上講,我國林木種苗發展基礎還比較薄弱,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林業快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林木種苗建設的任務非常繁重。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種苗工作,在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進程中,要優先發展種苗,要賦予種苗建設以重要的基礎地位。

二、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奮斗目標

3.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精神,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正確處理種苗建設與林業發展的關系、正確處理種苗基礎保障與產業發展的關系、正確處理國有種苗基地改革與全社會種苗發展的關系、正確處理人的發展與種苗事業進步的關系,以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以確保種苗質量為主線,以機制創新和科技進步為動力,以執法監督為保障,實現我國林木種苗生產基地化、造林良種化、質量標準化、苗木產業化、管理法制化、信息規范化,為林業快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4.基本方針。

----依法治種。努力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為種苗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科技興種。實行科研與生產相結合,數量滿足與質量提高相統一,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提高種苗科技含量,把種苗發展真正轉移到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廣大從業者素質上來,保證種苗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強化服務。強化種苗管理機構的公共服務和行業協會等社會化服務,做好林木種苗生產、流通、消費、分配等全過程服務。

----發展產業。把林木種苗作為一項重要產業來發展,從實際出發,采取多種形式,走產業化經營的路子,促進種苗生產專業化,經營主體多元化,質量標準化和育繁銷一體化。

5.奮斗目標。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基地供種率達到70%,良種使用率達到50%,種子貯備能力達到當年用種量的15%,林木種質資源得到初步保護,種苗產業結構趨于合理;到2020年,使基地供種率達到80%,良種使用率達到65%,種子貯備能力達到當年用種量的20%,林木種質資源得到有效保護,種苗產業實力顯著增強,建成比較完備的林木種苗生產供應、安全保障、科技創新、社會服務體系。

三、理順管理體制,強化行政職能

6.理順管理體制。要切實加強各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強化種苗服務能力和執法能力建設,加快林木種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步伐,建立起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林木種苗行政管理體制。

7.強化行政管理職能。各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是負責林木種苗行業管理的單位,要充分發揮種苗管理機構政策法規制定、種苗行政許可、種質資源保護、種苗基地監管、種苗執法、質量監督、良種推廣、信息引導等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的職能作用,切實將種苗管理職能轉變到“引導、規范、監管、服務”上來。

四、加強林木種苗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提高種苗生產能力

8.建立規范的林木種苗生產供應體系。林木種子生產供應,要以種子生產基地(良種繁育中心、良種基地、采種基地)為主體,非基地生產為補充,建立起以省內調劑為主,國家宏觀調控相結合的林木種子供應體系。國家投資建設的種子基地生產的種子由省級種苗管理機構組織采收和調劑使用。苗木生產供應,要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國有苗木基地的龍頭作用,建立起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苗木生產供應體系。

9.加強林木種苗基地及基礎設施建設,確保林業的可持續發展。要按照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對林木種苗的要求,在科學布局、統籌規劃的基礎上,重點建設一批適宜不同區域、不同利用目的的優良針、闊葉樹種和灌木樹種的良種繁育中心、良種基地、采種基地,完善種苗加工、貯藏、質量監督檢驗、信息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林木良種選育推廣應用等種苗基礎性工作的投入,保證林木種苗可持續發展。

要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辦法和《國家林業局林木種苗工程管理辦法》要求,管好、用好林木種苗項目建設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運行,提高建設成效。

五、創新林木種苗發展機制,增強林木種苗發展活力

10.深化國有林木種苗基地體制改革。以生產、繁育林木種子及保護和培育林木種質資源為主要任務的國有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包括良種基地、林木良種繁育中心),按從事公益事業單位管理,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承擔。國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業化管理,按市場機制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大力推進機制創新、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積極探索促進林木種苗發展的多種實現形式,鼓勵打破行政區域界限,在保證為林業建設提供優質種苗和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上,按照自愿互利原則,通過聯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會資本,組建跨地區的苗圃聯合體,盤活國有資產,實現規模經營,降低經營成本,提高質量效益。

11.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種苗生產和經營。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種苗產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等,都可依法單獨或合伙參與林木種苗生產和經營。非公有制種苗生產和經營單位,在行業政策、項目申請和承擔項目招投標等方面與國有種苗基地享受同等待遇。在種苗市場準入上,凡具備《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所規定條件者,都可以依法申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憑證依法從事種苗的培育和經營。在項目資金扶持上,通過開展非公有制種苗生產和經營的試點工作,為非公制林木種苗的發展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要改進對非公有制種苗企業服務和監管工作,加強對非公有制種苗生產者、經營者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培訓,提高整體素質,增強種苗生產經營者的法制觀念,促進合法生產經營種苗。

六、全面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創造種苗生產經營良好氛圍

12.建立長期穩定的林木種子投入機制。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爭取支持。要按照《種子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引種馴化、品種選育、區域試驗、審定推廣、種子基地維護、種子貯備等工作,特別是要落實好種子貯備補助和林木良種補貼扶持政策。積極爭取金融機構對林木種苗發展的金融支持,把林木種子基地建設、種苗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納入當地林業建設計劃,并予以優先安排。對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良種選育推廣等社會性、公益性建設,由國家安排部分投資,長期扶持。全面落實國家規定的有關種業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維護種苗生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種苗事業的健康發展。

七、依靠科技進步,進一步提高種苗的科技含量

13.加強科學研究。要重視林木種苗科學研究,鼓勵社會各界投資開展種苗科研攻關,提高林木種苗的科技創新能力。要積極組織力量,多方籌集資金,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普查工作,制定林木種質資源管理、保護策略和資源整理、公布和交流計劃,以及保存地項目建設規劃,重點收集、保存優良林木(灌木)、鄉土樹種和珍稀瀕危樹種的種質資源,建立起我國林木種質資源保存體系,實現全面保存、科學評價和合理利用;有目的地引進國外優良樹種,豐富我國的物種資源。要根據六大林業重點工程建設及國土綠化需要,制定良種選育策略,開展抗逆性強的生態林良種、速生豐產用材林良種、優質經濟林良種的選育工作;積極開展林木良種審(認)定工作。要加強種苗應用技術研究,鼓勵社會各界投資與科研院校聯合開展種苗科研攻關。

14.抓好現有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要篩選、組裝一批科研成果,建立和完善科研與生產相結合的良種推廣體系,加速推廣良種繁育、苗木培育、種苗包裝運輸等種苗生產、經營、流通環節的先進實用技術,提高林木種苗的科技含量。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科技人員,進行新技術成果孵化,與種苗基地聯合興辦種苗科技示范園區或種苗集團。要開展種苗技術培訓,不斷加強林木種苗科技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5.全面推進林木種苗標準化建設。要建立健全種苗標準化體系,加快種苗標準制(修)訂工作,建設一批種苗標準化示范區,并逐步建立起種苗質量認證體系,實行源頭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

八、加強法治建設,依法保護好種苗生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16.加強林木種苗法治建設。繼續加強林木種苗法治教育,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加快制定《種子法》配套法規,依法進行種苗管理。規范種苗市場秩序,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苗、亂引濫繁、虛假宣傳、無證無簽生產經營林木種苗的違法行為。建立起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木種苗執法監管體系,充實執法力量,改善執法監督條件,提高執法監督隊伍素質,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17.依法開展林木種苗行政審批工作。各級種苗管理機構要明確專人負責,嚴格執行受理送達與審查分開的工作制度,公開審批程序,建立健全種苗行政審批檔案。加強對審批人和被審批人的監督管理,及時組織監督檢查工作。

18.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加強各級種苗質量監督檢驗站建設,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穩定的種苗質量監督檢驗隊伍,提高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能力。全面推進全國性林木種苗質量抽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種苗質量自查和各地種苗質量自檢制度,檢查結果要與六大林業重點工程造林任務、投資掛鉤。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和《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實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干部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責任制、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標簽制度及質量檢驗、種苗使用責任追究、質量案件上報跟蹤等制度,確保林木種苗質量。

九、建立和完善林木種苗社會化服務體系

19.鼓勵成立林木種苗行業協會或社會團體。鼓勵各地成立以服務社會為宗旨,以營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為目的的林木種苗協會或社會團體,為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提供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會化服務。幫助種苗生產經營者解決實際困難,為企業和林農提供政策咨詢和中介服務,推動種苗良性持續發展。

20.加強種苗信息管理。要加強種苗生產、供應預測、預報工作,搞好余缺調劑,保證種苗供應。要按照全國種苗網絡建設的統一標準和要求,加強種苗信息網絡建設,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與國家種苗網對接,使種苗生產供求信息實現共享。要全面準確掌握并及時報送、種苗供求和新品種信息,引導種苗生產,確保造林任務圓滿完成。

21.分區域建立林木種苗交易市場。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林木種苗交易市場,通過展覽會、信息會等多種形式,為種苗供需雙方提供交易場所和信息交流機會。

十、切實加強領導,強化素質,提高林木種苗管理水平

22.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要充分認識加快林木種苗發展對實施六大林業重點工程乃至整個生態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要把種苗建設作為六大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最重要的基礎保障來抓,作為“科技興林”的關鍵環節來抓,作為林業建設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措施來抓。繼續堅持一把手抓種苗、超前抓種苗、下大力氣抓種苗的好做法,把種苗機構建設納入議事日程,明確工作目標,研究具體辦法,加強督促檢查。

23.解放思想,提高種苗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要建立起種苗人才教育和培訓體系,切實加大對種苗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使種苗管理人員熟練掌握國家林業和林木種苗法律、法規、政策和方針,提高種苗工作者的整體素質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力爭在種苗管理工作的理論創新、工作創新和制度創新方面有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