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民情懇談意見
時間:2022-09-03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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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增強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識,建立健全社區參與運行機制,充分體現基層群眾組織的自治性,切實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的落實,促進社區和諧發展,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社區工作保障條件的意見》(市委〔200〕1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建立社區民情懇談會等四個會議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社區“四會”制度的涵義
社區“四會”制度是指社區居民(成員)采取會議制度的形式,對本社區公益事業、社會事務和社區發展等事項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參與,旨在拓寬社區參與渠道,增強居民自治意識,強化社區自治能力而建立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社區民情懇談會、社區事務協調會、社區工作聽證會和社區成效評議會等四個會議制度。
二、規范社區“四會”制度的內容
(一)社區民情懇談會
社區民情懇談會是指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就社區當前和今后的各項工作傾聽和征求居民意見、建議,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聲,宣傳和解釋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是社區居民(成員)共謀社區發展的一種會議制度。
1、參加人員: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成員,社區成員會議、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社區轄區單位的代表,可邀請社區中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其他居民代表參加。
2、召開方式:原則上采取座談的方式,一般每季度舉行1次,也可不定期地召開專題懇談會。
3、懇談內容:
(1)通報社區、街道正在開展的有關工作情況;
(2)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
(3)討論社區建設有關工作目標;
(4)商討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
4、一般程序:
(1)會議公告。召開社區民情懇談會3日前,在社區居務公開欄和各主要出入口張貼告示,告知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主要內容,參加和邀請的人員等。
(2)會議召集。由社區黨組織或居委會負責人主持,會議應有專人記錄。
(3)情況分析。根據會議形成的意見,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研究并提出落實方案。
(4)情況反饋。會議召開后15日內將會議意見和落實情況反饋給相關人員并上報有關部門,在社區居務公開欄予以公開。
(二)社區事務協調會
社區事務協調會是指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對社區成員之間的矛盾或利益沖突,采取協商、調解等辦法進行協調處理的一種會議制度。主要是化解社區矛盾,維護社區穩定。
1、參加人員:社區居委會治保調解委員會成員,矛盾雙方當事人。必要時應有社區黨組織負責人、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警務室民警、街道(鄉鎮)司法工作人員等參加。
2、召開方式:社區事務協調會一般由社區居委會下屬的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召開,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后,由社區居委會負責治保調解工作的成員具體監督落實。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應提供相關的政策和法規服務。
3、協調內容:
(1)涉及社區成員共同利益的有關事項;
(2)社區成員間的民事糾紛;
(3)社區成員間的利益沖突;
(4)當事人愿意協商解決的其他事項。
4、一般程序:
(1)會議公告。召開社區事務協調會3日前,由社區居委會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協商和調解的事項等書面告知參會人員。
(2)會議召開。一般由社區居委會負責治保調解工作的成員負責召集并主持。會議先由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然后由會議主持人分別就矛盾沖突或分歧的焦點進行詢問,并據此進行協商、調解,提出解決方案。會議應有專人做好記錄。
(3)協調結果。協調會如達成一致意見,由會議主持人當場擬定書面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核對無誤后在書面協議上簽字蓋章,由社區居委會治保調解委員會存檔。協調會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會議主持人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后,確定是否再行調解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4)事后監督。社區居委會治保調解委員會應對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督促落實。
(三)社區工作聽證會
社區工作聽證會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或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在社區組織實施某項工作或活動前,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組織相關社區成員就該項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充分論證的一種會議制度。主要是聽取居民對社區公益性事業、公共事務實施項目決策的意見,以確定較為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實現民主決策。
1、參加人員: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成員會議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的代表,轄區單位代表以及有關政府部門、街道(鄉鎮)負責人等與聽證主題相關的人員。具體人選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社區居委會商定。
2、召開方式:對主要由社區實施的項目,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組織聽證;涉及政府有關部門的事務,由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鄉鎮)會同有關社區組織聽證。
3、聽證內容:
(1)社區建設的近、遠期規劃;
(2)涉及本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鄉鎮)在社區組織實施的某項工作或活動;
(4)其他需要聽證的內容。
4、一般程序:
(1)會議公告。召開社區工作聽證會3日前,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居務公開欄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參加人員進行公布,并落實參加聽證的代表。
(2)會議召集。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負責人召集并主持,會議應有專人做好記錄。
(3)會議議程:
主持人介紹到會人員,宣布聽證會議程;
聽取有關聽證項目的情況介紹;
會議代表發表意見和建議;
聽證項目的責任單位或部門解答有關問題,必要時應準備相關書面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聽證會主持人進行小結。
(4)會議結束后一般應在1周內完成《聽證會議紀要》,并報街道或相關部門備案。
會議紀要應包括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代表意見的扼要陳述、聽證會形成的傾向性方案等內容。
聽證會形成的傾向性方案應充分考慮聽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并作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決策參考。
(5)結果反饋。聽證后的有關結果,社區居委會應當在居務公開欄內進行公布,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
(四)社區成效評議會
社區成效評議會是指社區成員代表對社區居委會全面或某一單項工作、政府在社區的有關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的一種會議制度。主要是聽取社區居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接受居民對社區工作的審查,推進民主監督。
1、參加人員:社區居民、社區黨員、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社區轄區單位和街道(鄉鎮)的代表。由以上代表組成考核評議小組,組長由各代表推選產生。
2、召開方式:原則上采取綜合評議的方式,一般于每年年底或某項工作終了時進行。
3、評議內容:
(1)完成社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情況;
(2)履行工作職能、完成專項工作任務情況;
(3)完成其他社區建設任務情況。
4、一般程序:
(1)由考核評議小組在舉行社區成效評議會議15日前,通知社區居委會在10日內向考核評議小組提交全年或某項工作總結。
(2)考核評議小組接到書面材料后5日內,結合工作計劃和任務完成情況,對社區居委會工作進行綜合考察,形成書面調查材料。
(3)會議召集。考核評議小組負責組織召開評議會議,聽取社區居委會對本年度社區工作情況的報告,然后由考核評議小組進行點評,并提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的書面評定意見,評定意見須經考核評議小組全體成員簽字。
(4)結果反饋。考核評議小組應當在評議會召開后的3日內將評議結果反饋被評議對象及上級主管部門。評議結果作為工作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三、加強社區“四會”制度的執行
社區“四會”制度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統一負責執行,接受當地街道(鄉鎮)的指導和監督。
本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本意見下發后,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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