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意見

時間:2022-08-26 06:04:00

導語: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意見

各行政、事業單位:

為了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穩妥推進部門預算改革,提高預算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市區和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溫政辦[***]167號)文件等規定以及

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現就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各12%執行。

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1、行政單位:是指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應發工資數減去煤氣誤餐補貼、電話補貼和目標考核獎后的余額,即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地方崗位補貼及工作人員補貼,保留津補貼、地區補助、物價補貼、考勤考績獎,省定及以上的特崗津貼的合計數。

2、事業單位:是指執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應發工資數減去煤氣誤餐補貼后的余額,即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地方崗位補貼及工作人員補貼、保留津補貼、地區補助、物價補貼、考勤考績獎、省定及以上的特崗津貼的合計數。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月繳存基數根據2007年12月份工資冊中按以上所列的工資合計數計算調整。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除建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外,另由單位按月給予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12%的新人住房公積金補貼。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提高后所需的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五、各行政、事業單位經辦人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樂清分中心領取《公積金基數調整清冊》、《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申報表》,按要求填好相關內容,再予以上報(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請提供電子表格格式)。納入樂清市機關會計核算中心核算的單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樂清分中心報送表格前必須先由樂清市機關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并簽署意見,對月繳存基數進行確認。

六、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各行政、事業單位請予2008年1月10日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樂清分中心申報,逾期不報的,不再補繳住房公積金。

七、各有關單位必須按本意見認真組織實施,違反規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