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時間:2022-01-14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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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科學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對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審計方針具有重要意義。歷年來審計部門編制的審計項目計劃能夠找準服務科學發展、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深化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切入點、著力點,不斷改進組織方式,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下面我僅從審計工作實踐的角度談幾點不成熟的看法。

一、應將“國稅審計”權下放,納入地方審計范圍

提出這個建議的理由主要為:一是保障同級財政審計的完整性。國稅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現行財政體制看,通過國稅部門組織的稅收收入在各級地方財政收入構成中占有很大比重,僅拿我縣來說,全部財政收入16億元就有9億元是國稅部門組織征收的,占財政總收入的56%,而在地方審計機關一年一度開展的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中,對組織收入的國稅地稅兩個主要部門僅審計地稅,而國稅則例外,從這個意義上說地方預算執行審計是一個不完整、不全面的審計。二是防范“盲區”漏洞。審計署由于審計力量所限,對地方國稅系統往往“鞭長莫及”,縣級國稅部門多年難得審計一次,這種情況往往使其成為審計監督的“盲點”。因而建議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通過適當形式將國稅審計納入地方審計機關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范圍。

二、加大對垂直部門審計項目的地方授權

對于部分垂直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單位而言,地方審計機關沒有審計權限,中央及省級審計機關無暇顧及和授權的有限性,往往造成這些部門審計監督的缺位。如我縣金融、計量、工商、電信等垂直部門,接受中央、省、市、縣審計機關的審計頻率過低。這種斷檔缺位的審計監督狀況與這些部門所掌控的財政資金和經濟總量是很不相稱的。審計監督的缺位,將可能導致這些部門財務管理的松懈和違規現象的滋生。因而建議,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可以采取屬地管理原則,充分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對這些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地方審計資源達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減少了“重審”和“漏審”現象的發生。

三、提高交叉審計幅度,防止“地方保護”

對一些較大的審計項目,比如各專項資金和有關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這部分資金的來源渠道一般是地方從上級爭取或上級調濟撥補,這類審計項目,“地方保護”出現的可能性較大,勢必對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造成影響。因此對此類審計項目,可以安排各級審計機關有組織地開展交叉審計,從機制上有效治理審計的“地方墮性病”,最大限度規避“地方保護”風險,有效保障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的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