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勞動局勞動保障工作計劃

時間:2022-07-18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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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勞動局勞動保障工作計劃

(一)工作思路

2009年,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總體思路是:堅持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為工作出發點,繼續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擴大城鄉統籌就業;認真貫徹上級社會保障政策,不斷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努力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工作措施

(1)積極擴大城鄉統籌就業

一是切實加強充分就業社區創建。強化鄉(鎮)、街道及社區就業再就業工作責任,夯實社區基礎工作,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促進社區充分就業。

二是整合職業教育培訓資源。實現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對接,使培訓結構進一步適應就業結構,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的監督支持和管理服務,形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適應城鄉勞動者多層次需求的培訓格局。

三是提升就業服務水平。健全和完善城鄉一體化人力資源市場,積極推進就業服務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開發服務項目,拓展服務功能,為城鄉各類勞動者提供有效服務。

四是加快推進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機構規范化建設。爭取縣委、政府和人事、編制、財政等有關部門支持,認真落實勞動保障部提出的“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實做好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機構規范化建設工作。

五是繼續實施積極的就業再就業援助政策。創造良好的就業和創業環境,重點幫扶“4050”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再就業。全面兌現落實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培訓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強化就業援助的針對性、措施的規范性和機制的高效性,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促進多種形式就業。

(2)加強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一是穩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為重點,加強擴面工作,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二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繼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鞏固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成果,完善提升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三是加快基本醫療保險建設。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障政策,建立健全運行保障機制,構建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以保障大病風險為重點,兼顧多層次需求的醫療保障體系。啟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妥善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問題。提高經辦機構服務質量,規范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加強住院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提高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水平。

四是加強失業保險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建立失業保險與就業促進聯動機制。在確保失業保險金發放的基礎上,加大失業保險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的投入,促進失業保險與就業良性互動。

五是完善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推進“平安計劃”,鞏固煤礦及非煤礦山工傷保險擴面成果,以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為重點人群,積極擴大覆蓋面。發揮工傷保險功能,積極探索開展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措施、辦法和途徑。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建立健全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管理體系和費用結算辦法。

六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落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加強對各類社會保險費征繳、支付、管理等環節的稽核工作力度。加快建立操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考評標準化的內部控制體系,確保社保基金安全運行。

(3)著力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

一是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深入實施“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督促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提高簽訂率。適時開展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大檢查,建立企業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制度,指導企業逐步健全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臺帳,實現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履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的動態監管,促進勞動合同制度的全面實施。

二是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資分配制度。加大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建立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要形式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確保勞動者得到合理的勞動報酬。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健全完善企業依法支付工資的長效機制,打擊惡意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確保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三是健全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完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作用,妥善處理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繼續開展和諧鄉鎮(社區)、企業創建活動,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擴大創建成果。

四是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及時查處舉報投訴案件,加強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強化用人單位社會責任,切實規范企業用工行為。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試點工作。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建立預防和調解工作機制,依法、公正、高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