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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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07-2008年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函[2007]35號)、《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07-2008年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滄政辦字〔2007〕56號)和全省市場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控制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制定本實施方案。
本實施方案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的生產場所、生產加工人員較少、不具備規模生產能力、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者。
一、指導思想
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專項整治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引導、規范、監管、便民”的方針,既要加強監管,保障安全,又要引導規范,方便群眾。
二、整治目標
通過整治,努力實現四個“一批”。即嚴厲打擊一批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窩點;堅決關閉一批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積極幫扶一批具備一定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區域性集中加工特點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力爭到2008年底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數量明顯下降。
三、工作原則
堅持“全面監管、分類實施、突出重點、因地制宜”的原則。
(一)政府領導,全面監管。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各鄉鎮政府對本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轄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能將所有食品生產加工行為納入監管范圍,通過嚴密監管,督促企業守法生產經營。
(二)統一規范,分類實施。在堅持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堅決取締的前提下,按照以下五種情況進行分類監管。
1、證照情況。重點是督促沒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取得證照;
2、地理位置。地處人口密度較大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重點監管,地處人口相對稀少農村地區的一般監管;
3、風險情況。生產加工風險相對較高食品的重點監管,生產加工風險相對較低食品的一般監管;
4、銷售范圍。銷售范圍在縣級行政區域的重點監管,銷售范圍在鄉鎮或農村的有效監管。
5、誠信情況。日常巡查或產品檢驗中出現問題的重點監管,產品質量比較安全穩定的可控監管。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超過上述兩種以上情況的應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突出重點,重心下移。將監管重心全面向基層轉移,集中監管資源,對重點地區、重點產品、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開展專項治理。
(四)因地制宜,打扶結合。各鄉鎮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規范,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既要加強打擊,又要加強幫扶,因勢利導,形成良好的監管和規范氛圍。
四、整治措施
(一)進一步細化落實有關部門的食品生產監管職責。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取締;對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餐飲業、食堂等場所生產加工食品并當場出售消費的行為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及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有關部門在依法履行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和查處職責時,要加強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對于同一問題,不得重復查處。
(二)對暫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資格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實行有條件準許。
工商部門在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無照生產經營行為時,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加強引導和督促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法經營。
質監部門對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生產已納入準入制度管理產品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要區分情況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一是對在城區及周邊地區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小作坊,要堅決停止生產,依法嚴厲查處,責令限期取證。二是對鄉鎮政府所在地及周邊地區,暫時不能停止生產又達不到準入條件的小作坊,市質監局要報市政府,確定企業名單,并向滄州市質監部門備案,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后,可邊整改邊生產,到期仍不能達到準入要求的企業,一律責令進行停產整頓。三是對生產條件差、達不到準入要求、正規企業產品不能正常供應,且當地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離不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市質監部門結合當地小作坊的產品種類和產品特性,制定出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審查規則,并報滄州市質監部門備案。市質監局依據審查規則對小作坊組織審查,確認達到基本要求后,報市政府審核準許其有條件地經營,并報滄州市質監部門備案。同時要督導企業向社會做出食品質量安全及限區域銷售承諾,產品不得超出本市范圍銷售。四是質監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能達到基本衛生條件的,要將企業情況通報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按規定做出是否吊銷衛生許可證的決定,并將結果通報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衛生條件的檢查,凡達不到衛生許可條件的,一律不予衛生許可。
各鄉鎮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引導。通過制定政策,引導食品加工小作坊通過股份合作、龍頭帶動等形式聯小做大,整合做強,規范發展。
(三)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責任。要將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納入鄉鎮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目標,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鄉鎮政府要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納入日常工作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鄉鎮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要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協助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食品安全監管特別是小作坊監管工作中的作用,村委會成員中可根據情況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員,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食品安全監管經費、檢驗檢測經費的投入,增加并改善執法、監測、交通、巡查等必備裝備,解決實際問題。
五、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普查建檔階段(2007年8月16日至9月10日)。各鄉鎮政府要統一調度,以質監部門為主,村鎮配合,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專業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的作用,對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加工(包括處于停產狀態或者本地注冊異地生產的)小作坊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食品種類及條件等基本情況進一步深入調查,全面建立企業基本檔案,實行動態監管。
(二)集中整治階段(2007年9月1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各鄉鎮政府要根據本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際,以食品生產加工集中區域和地方特色食品加工為重點,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明確各部門職責、整治工作的階段性進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體要求,并按本方案的工作原則實施。
(三)總結驗收階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鄉鎮、街道辦、開發區管委會和各相關部門要對照工作目標,認真總結整治工作,并組織自查。2008年底,滄州市政府將組織對各縣(市、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市政府也將組織開展對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和各相關部門的檢查和考評。
各鄉鎮、街道辦、開發區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分階段報送相關情況,并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匯總后上報市政府。